¶ 0263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 1. 02631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V2010.07.01.doc
第02631章 V2.0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進水井、沉砂井、人孔等排水構造物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設計圖規定之雜項排水構造物,諸如進水井、沉砂井、人孔及其他排水構造物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23章--棄土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8 第03210章--鋼筋
1.3.9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3.10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11 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2 灰口鑄鐵件
(2)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2906 碳鋼鑄鐵件
(4) CNS 2869 球狀石墨鑄鐵件
(5) CNS 3270 不銹鋼棒
(6) 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631章 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人孔蓋檢驗合格證明。
(2) 不銹鋼踏步檢驗合格證明。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要求,進水井、沉砂井及人孔等構造物應使用210kgf/cm2級水泥混凝土構築。
2.1.2 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之「鋼筋」之規定,依設計圖之要求,使用SD 280級之鋼筋。
2.1.3 模板:應符合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4 人孔蓋及蓋座
(1) 鑄鋼件材料:應符合CNS 2906 之規定,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所規定之SC 410。
(2) 灰口鑄鐵材料:應符合CNS 2472 所規定之FC200。
(3) 球狀石墨鑄鐵件材料: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至少應符合CNS 2869 所規定之FCD600-3。
2.1.5 人孔及進水井之踏步:須符合CNS 13206 塑膠包覆人孔踏步之規定,並依設計圖之要求,採用單腳踏面及之踏步。
2.1.6 人孔平台之設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設施規則第三十七條設置平台之規定,平台之材料及規格應依工程個案之設計要求辦理。
2.1.7 格柵蓋及蓋座: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CNS 2473 之SS400扁鋼規定,並符合本規範第05081章「熱浸鍍鋅處理」之規定。
2.1.8 銲接鋼線網:須依本規範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之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用之基礎材料之準備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於構築排水構造物前,須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
3.1.2 排水構造物之設置模板、彎紮及組立鋼筋、澆置混凝土等作業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並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第03110章「場鑄結構用混凝土模板」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辦理。
3.1.3 排水構造物包括開挖及回填,應於鄰接之路面未鋪築前先予完成。人孔、沉砂井及進水井,不可先完成至最後之高程,應俟所有之鋪面、邊溝、緣石及其他控制高程已有確實適當之聯接及安排後,再加以修整,使能符合高程與線向。
3.1.4 格柵(Grates)、格柵架、進水井蓋及人孔格框蓋應全部固著於其底基上,或按設計圖作適當而穩固之安裝,使能適合高程與線向。
3.1.5 進水井及人孔處之進水管與出水管管端應適當安放或砌平使與該等構造物內牆面齊平。管之外端應伸出牆外足夠之距離,俾有足夠空間作適當連接之用。管與構造物之牆間之接縫,應用水泥砂漿整齊封堵或用規定材料封堵,以防止漏水。
3.1.6 人孔設置完成後須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確實回填夯實。回填夯實時如受限於夯實之空間,得使用砂回填或其他可達壓實密度之替代材料,以避免沉陷。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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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柵蓋及蓋座 |
抗拉強度 |
CNS 2473 |
41kgf/mm2以上 |
數量未達20 塊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20~100塊檢驗一塊。 數量超過100 塊時,每100 塊加驗一塊。 |
|
伸長率 |
21%以上 |
|||
|
鍍鋅量 |
CNS 1247 |
610g/m2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以座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較少,以平均深度計量者。
(1) 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2) 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3) 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2 其他排水構造物如匯流井、橋端進水口、排水口、分水箱、邊溝進水井、出水井等項目,亦按規定類別及尺度以座計量。
4.1.3 上述各項工作所使用之材料一概不予個別計量。
4.1.4 分項計量
用於地形、地質、尺度及深度變化大,以分項工作計量者。
(1) 構造物開挖本規範依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2)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3) 墊層材料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量。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量。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6) 鋼筋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7)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8) 人孔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9) 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量。
4.2 計價
本工作可選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計價。
4.2.1 以座計價
(1) 進水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契約單價計價。
(2) 沉砂井依類別及尺度,以契約單價計價。
(3) 人孔依類別及尺度,以契約單價計價。
(4) 其他排水構造物如匯流井、橋端進水口、排水口、分水箱、邊溝進水井、出水井等項目,亦以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計價。
(5) 上述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為完成本項工作之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材料、鋼筋、混凝土、模板、人孔蓋及蓋板、格柵蓋及框架等費用在內。
4.2.2 分項計價
(1)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2)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3) 墊層材料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價。
(4) 混凝土依不同強度,依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計價。
(5)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分清水模板及普通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6) 鋼筋依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7)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8) 人孔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9) 格柵蓋及蓋座依設計圖說,依實作數量以只計價。
(10) 上述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該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若契約詳細表內未依4.1項規定,列出每座單獨付款之項目,則按相關項目分別計量與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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