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20 地下排水
¶ 1. 02620 地下排水 V2010.07.01.doc
第02620章 V2.0
地下排水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供應與安裝地下排水系統及地下區域排水系統之相關規定,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製造供應及構築地下有孔排水管及盲溝,以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含水量。
1.2.2 地下有孔排水管(含擠壓式填縫帶)
(1) 混凝土管
(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3 盲溝
1.2.4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2.5 地下排水管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4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5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6 第02323章--棄土
1.3.7 第02342章--地工織物
1.3.8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混凝土管
(2) CNS 484 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2334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5) CNS 245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6) CNS 2459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7) CNS 2486 瀝青軟化點測定法(環球法)
(8)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 CNS 6224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1)CNS 11228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
(12)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 AASHTO M175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71
(2) ASTM C443M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620章 地下排水
1.5 系統設計要求
1.5.1 本項工作包括按設計圖及本章之規定,製造供應及構築地下排水管及盲溝,以排除地面滲透水及地下水,減少土壤之含水量,以增加邊坡之穩定性及填土之壓實度。
1.5.2 工程司得視地下水流出情況,增設或修正原設計之地下排水設施。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6.3 廠商資料
(1) 所有管材之出廠證明。
(2) 擠壓式填縫帶出廠證明。
1.6.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應符合CNS 483 之規定。
(2) 有孔混凝土管: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有孔混凝土管之開孔應符合AASHTO M175之規定。
(3) 混凝土管用橡膠接頭應符合ASTM C443M之規定。
(4) 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
管內徑(mm) |
長(cm) |
寬(mm) |
厚(mm) |
|
150~250 |
100 |
25 |
15 |
|
300~500 |
100 |
38 |
15 |
|
600~1000 |
100 |
56 |
20 |
|
1,100~1,650 |
100 |
68 |
22 |
|
1,800~2,400 |
100 |
80 |
28 |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等級應符合CNS 1298,B級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334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之規定。
(4) 塑膠管之開孔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458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等級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之規定;其開孔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盲溝:透水材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
2.1.6 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並應符合CNS 11228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管槽及溝槽開挖回填
(1) 開挖:依設計圖說所示之類型、位置及深、寬度開挖,並應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23章「棄土」及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辦理。
(2) 回填:依設計圖說所示材料,並符合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02319章「選擇材料回填」及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3.1.2 排水管
(1) 鋼筋混凝土管之施工依本規範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2) 有孔管之開孔部分應朝上。
(3) 臼塞管之臼塞端應置於上游端。
(4)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路線及坡度設置排水管。管件應妥為支撐,並固定於墊層材料內。
(5) 塑膠管之切割應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不得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切成規則形狀。
(6) 鋼筋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唯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需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7) 依圖說所示之位置安裝清除口。
(8) 管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縱向接縫部分應於工廠縫接完成,縫接寬度在5cm以上,橫向接縫於工地縫接完成,其接縫寬度應在10cm以上。
3.1.3 盲溝
(1) 依圖說所示位置鋪設非織物,並鋪設透水材料。
(2) 盲溝用之非織物施工,以不搭接為原則。若需搭接其接縫部分採用自然搭接,搭接長度至少30cm以上。
(3) 廠商應會同工程司將盲溝灌水,檢查其排水功能,如盲溝因泥土或混凝土堵塞而失效,應加以修復。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鋼筋混凝土管 |
外觀、外形、尺度、等級 |
CSN 484 |
依設計圖說與CNS 483之規定 |
數量未達4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40~200支檢驗一支。 數量超過200 支時,每200 支加驗一支。 |
|
外壓強度 |
||||
|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
CNS 1298 |
依設計圖說與CNS 1298之規定 |
每以各類直徑分別計算,數量未達2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20~100支檢驗一支。 數量超過100 支時,每100 支加驗一支。 |
|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
尺度、等級物理性質 |
CNS 2459 |
依設計圖說及CNS 2458 K3010之規定 |
|
|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
CNS 11646 |
依設計圖說及CNS 11646之規定 |
|
|
擠壓式填縫帶 |
比重(25°C) |
ASTM D71 |
1.2~1.5 |
數量未達20 處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20~100處檢驗一次。 數量超過100 處時,每100 處加驗一次。 |
|
延展性(25°C) |
CNS 10091 |
≧5cm |
||
|
軟化點 |
CNS 2486 |
≧93°C |
||
|
著火點 |
CNS 3775 |
≧204°C |
3.2.2 非織物之檢驗:應符合本規範第02342章「地工織物」之土木工程用非織物相關規定。
3.3 保護
3.3.1 於施工期間,應維護地下排水管線內無雜物之堆積,並保護其完整無損。
3.3.2 施作完成之管線,依工程司之指示,必要時暫時將其管端封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地下排水可選用下列2種方式之一計量。
4.1.1 地下排水管涵及盲溝
(1)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 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2) 盲溝按註明之尺度以公尺計量。
(3) 地下排水管、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量,其費用均已包括於地下排水管涵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 盲溝之非織物、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量,其費用均已包括於盲溝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1.2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3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4 回填材料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量。
4.1.5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1.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7 分項計量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 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量,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量,墊層以立方公尺計量,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量。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2) 盲溝依分項工程項目計量。
4.2 計價
4.2.1 地下排水管涵及盲溝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價(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2) 盲溝按註明之尺度,以公尺計價。
(3) 地下排水管、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價,其費用均已包括於地下排水管涵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 盲溝之非織物、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價,其費用均已包括於盲溝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2.2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3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價。
4.2.4 回填材料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價。
4.2.5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2.6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7 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8 分項計價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地下排水管,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價(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價,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價、餘方遠運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墊層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價。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2) 盲溝依契約之分項工程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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