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10 排水管涵
¶ 1. 02610 排水管涵 V2010.07.01.doc
第02610章V2.0
排水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人孔、集水井等不在本章範圍。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必要時之臨時擋水設施或改道及復原,以及完成埋設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基座吊設、管涵運送、安裝、接頭處理、管基依設計圖說所示回填混凝土、回填、壓實及棄土等一切之工作。
1.2.2 鋼筋混凝土管
1.2.3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2.4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2.5 其他管材
1.2.6 開挖
1.2.7 回填
1.2.8 管基墊層
1.2.9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2.10 擠壓式填縫帶
1.2.11 預鑄混凝土基座
1.2.12 臨時抽排水、擋水
1.2.13 臨時排水改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9 第02323章--棄土
1.3.10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11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4)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5) CNS 2334 飲水(自來水)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接頭配件
(6) CNS 2458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7) CNS 2459 化學工業及一般用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檢驗法
(8) CNS 3775 克氏開口杯閃點與著火點測定法
(9) CNS 6224 聚氯乙烯黏著劑
(10) CNS 10091 瀝青物延性試驗法
(11) CNS 11646 污水與工業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71
(2) ASTM C443M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610章 排水管涵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所有管材之出廠證明。
(2) 擠壓式填縫帶出廠證明。
1.5.4 交通維持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管
(1) 混凝土管:尺度、等級及接頭配件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483及CNS 486之規定。
(2) 橡膠接頭應符合ASTM C443M之規定。
(2) 擠壓式填縫帶:尺度要求如下。
|
管內徑(mm) |
寬(mm) |
厚(mm) |
|
150~250 |
25 |
15 |
|
300~500 |
38 |
15 |
|
600~1,000 |
56 |
20 |
|
1,100~1,650 |
68 |
22 |
|
1,800~2,400 |
80 |
28 |
2.1.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1298之B級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2334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CNS 6224之規定。
2.1.3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1)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2458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4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1)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尺度及等級依設計圖說所示,並應符合CNS 11646之規定。
(2) 接頭配件:應符合設計圖說及CNS 11646之規定。
(3) 黏著劑: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5 預鑄混凝土基座: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1.6 回填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若設計圖說規定採用選擇性材料回填則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
2.1.7 水泥砂漿:應符合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應先辦理道路試挖,以確實明瞭地下管線分布情形,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之規定。
3.1.2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管徑、路線、位置及高程,於預定施工上下游銜接點高程進行確認,以避免開工後高程無法銜接之狀況。
3.1.3 排水渠道構造物之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以擋水方式使水隔離於排水渠道構築區域時,則在排水渠道施工前,廠商應先挖掘臨時排水溝,導排水流離開施工區。在排水渠道構築完成,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前,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復原。
3.1.4 排水管涵設置若需施作臨時擋土樁設施及臨時擋土支撐系統,則應本規範符合第02255章「臨時擋土樁設施」及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系統」之規定。
3.2 施工方法
3.2.1 溝槽開挖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應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辦理。
(1) 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為不適用之材料,經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縱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時,可採材料換填或地質改良之方法進行施作。
A.材料換填:應先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其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及壓實。
B. 地質改良: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 如遇有岩石或其他堅硬材料,應在管涵基礎底面下至少挖深10cm,開挖寬度應至管涵兩側至少30cm,然後用工程司認可適用之材料換填,溝槽基礎須予整平及壓實。
3.2.2 本項工作應依本規範之要求,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管路、位置及高程,埋設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涵。
3.2.3 渠道之臨時改道及水塘之臨時擋水
管涵之安裝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擋水使隔離管涵構築區域時,則在構築管涵時,廠商應先挖掘臨時水溝,導排水流橫過施工區。在管涵構築完竣,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際,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之。
3.2.4 管涵設置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排水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內之流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流水坡度,並於管涵吊放之施工高程進行檢測,以避免影響排水構造物完工後之排水功能。排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路及坡度準確。排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1) 鋼筋混凝土管
A. 先於溝槽底部設置預鑄混凝土基座,基座的排放位置應配合混凝土管之接頭。
B. 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擠壓式填縫帶外,應以水泥砂漿封閉。若有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預留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閉。
C. 混凝土管應在工廠製造,不許切割以縮短長度;唯經工程司許可後可進行切割,但須施作必要之保護措施。
混凝土管設置完成後,管基半管以下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澆置140kgf/cm2混凝土,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預留管涵外側壁體與擋土樁之間距至少20cm以上。
依設計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
(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及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A. 先於溝槽底部鋪設預鑄混凝土墊塊,墊塊應配合設計圖說之塑膠管位置進行設置,其間距及規格如設計圖說所示。
B. 塑膠管接頭處理應依設計圖說及各塑膠管相關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規定進行施作,塑膠管安裝時,接縫處應使用黏著劑予以膠結固定。
C塑膠管之切割應參考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依現場量測之結果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切割成規則形狀。
D. 管四周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澆置140kgf/cm2混凝土,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澆置混凝土時應有固定措施,以避免造成管件浮動移位之現象。
E. 依設計圖說指定材料回填至路基頂面時。
3.2.5 管涵回填
(1) 應符合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 築路施工機具之重量如能使涵管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3) 靠近管涵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管涵。
(4) 涵管回填未達適當高度前,不得用壓路機滾壓,此項高度須隨實地情形之不同而決定,但最少不得小於60cm,該高度以下之土壤,應用夯錘夯實,所用夯錘之斷面積不得大於160cm2,以免造成損毀。
(5)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之材料,應符合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3.2.6 管涵施工
(1)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通常管涵應按下述第一種施工方法施工。
(2) 第一種施工方法:於路堤或整地先填築至管頂上至少30cm或自然地面高於管頂上至少30cm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A. 溝槽開挖及水管墊層
a. 溝槽之寬、深及坡度應按下述規定開挖。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如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縱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時,則溝槽必須開挖至設計高程以下,合乎工程司要求之深度為止。
b. 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應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說另有註明外,其管涵兩側應各挖除一管直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之透水材料或其他材料換填,並徹底夯實達到不變形之溝槽基礎為止。
c.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且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層已挖除並換填完成後,應即準備管涵基礎。
d. 管涵長度及溝槽全寬,應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壓實之,排水管墊層材料在管底下至少厚10cm。
e. 當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墊層材料鋪築於排水管兩側之寬度不得窄於設計圖說指定之寬度。回填用之材料按規定夯實之。
B. 排水管設置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排水管。
b. 混凝土管及塑膠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內之流水坡度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認定之流水坡度。排水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接連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水路及坡度準確。排水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安置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之操作。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內部光滑及均勻流水。
c. 所有混凝土管之接縫除使用膠圈接頭外,應以1:2 水泥砂漿封閉。使用水泥砂漿封閉之接縫,須俟接縫封閉後至少24小時始可進行回填工作。
d. 若有為便於混凝土管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閉。
e. 塑膠管之切割應以現場量測之結果為準,不得按契約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進行切割。切割塑膠管時應使用經核准之工具將管端切成規則形狀。
C. 回填
a. 排水管安放妥善並經檢驗認可後,溝槽全寬應以設計圖說所示之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管兩側回填高度應相同。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15cm鬆方厚度鋪放並應壓實至按照AASHTO T180試驗所決定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b. 溝槽剩餘未回填部份,應用不含大於10cm或凝結之土團塊、泥土塊或卵礫石、岩石而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
c. 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須用濕潤之細粒料或透水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之高度,及管之兩側至少各50cm之寬度。各層剩餘之寬度可用上述b點所述之材料回填,按每層15cm鬆方厚度回填溝槽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可鋪築次層。
d. 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加築至30cm厚或工程司要求厚度之路堤,並應於廠商引進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充分壓實之。所需之覆蓋層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包括廠商擬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之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3) 第二種施工法
A. 於路堤先填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程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B. 溝槽開挖與水管墊層:在自然地面下開挖溝槽,將不穩定或不適用之材料或岩石挖除及換填。水管墊層、混凝土管之安置以及溝槽之回填至自然地表面等,皆應依第一種施工法之規定辦理。
C. 管之坡度,如有部份須安放在高於自然地面上,而在管左右各1m寬之自然地面下為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時,則其挖除及換填應依本規範之規定以適合材料先行鋪築及夯實至管涵設計中心高程,然後再挖溝槽,並按第一種施工方法之規定鋪築墊層材料。
D. 排水管安裝:按第一種施工法規定之方法安放混凝土管,俟混凝土管安放完成,並獲得認可後,儘速用第(3)C.b.點所述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且須回填至混凝土管頂面上30cm高度。
E. 廠商在鋪築及夯壓初築路堤時,必須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管涵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之際,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排水管之行為廠商應負全責,對於損害之排水管,廠商應自費挖除並重新埋設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鋼筋混凝土管 |
尺度、等級 |
CNS 484 |
依設計圖說與CNS 483 之規定 |
數量未達4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40~200支檢驗一支。 數量超過200 支時,每200 支加驗一支。 |
|
外壓強度 |
||||
|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
CNS 1298 |
依設計圖說與CNS 1298 之規定 |
以各類直徑分別計算,數量未達20 支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20~100支檢驗一支。 數量超過100 支時,每100 支加驗一支。 |
|
高密度聚乙烯塑膠管 |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
CNS 2459 |
依設計圖說及CNS 2458之規定 |
|
|
玻璃纖維強化塑膠管 |
尺度、等級 物理性質 |
CNS 11646 |
依設計圖說及CNS 11646之規定 |
|
|
擠壓式填縫帶 |
比重(25°C) |
ASTM D71 |
1.2~1.5 |
數量未達20 處時應檢送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免送驗。 數量達20~100處檢驗一次。 數量超過100 處時,每100 處加驗一次。 |
|
延展性(25°C) |
CNS 10091 |
≧5cm |
||
|
軟化點 |
應依據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
≧93°C |
||
|
著火點 |
CNS 3775 |
≧204°C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工作之計量採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
4.1.1 排水管涵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2) 排水管、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餘方自行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量,其費用均已包括於管涵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1.2 分項計量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以公尺計量(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
(2) 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量。
(3) 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
(4) 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量。
(5) 餘方遠運處理以立方公尺計量。
(6) 餘方自行處理以立方公尺計量。
(7) 墊層回填以立方公尺計量。
(8) 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量。
(9) 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1.3 基座依設計圖型式,以個計量。
4.1.4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計量。
4.1.5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量。
4.1.6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計量。
4.1.7 回填材料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量。
4.1.8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量。
4.1.9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 計價
本工作之計價採用下列二種方式之一。
4.2.1 排水管涵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依實作數量,以公尺計價。
(2) 排水管、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餘方自行處理、墊層、回填材料、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均不另計價,其費用均已包括於管涵每公尺長度單價內。
4.2.2 分項計價
(1) 各種材料、尺度及等級之排水管沿中心線按管頂長度(包括構造物壁厚內之管長)以公尺計價。
(2) 構造物開挖以立方公尺計價。
(3) 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
(4) 近運利用以立方公尺計價。
(5) 餘方遠運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
(6) 餘方自行處理以立方公尺計價。
(7) 墊層回填以立方公尺計價。
(8) 回填材料以立方公尺計價。
(9) 臨時擋水及改道(契約另有註明者除外)等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3 基座依設計圖型式,以個計價。
4.2.4 擠壓式填縫帶依不同尺度,以公尺計價。
4.2.5 構造物開挖依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之規定計價。
4.2.6 構造物回填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回填材料」之規定計價。
4.2.7 回填材料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計價。
4.2.8 餘方處理依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計價。
4.2.9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臨時抽排水、擋水及臨時排水改道等,均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其他項目單價內。
4.2.10 如廠商自行採用較佳材料代替原設計之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規定之壓實度,但仍以原設計之材料回填給付。
4.2.11 上述各項單價己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610 02610- 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