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602 管涵|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2602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832(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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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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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602章V1.0
管涵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係說明公路工程中排水管涵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所有之人工、材料、製造、運輸、安裝管涵所必須之機具設備及必要時之臨時擋水、擋土設施或暫時之渠道改道及復原,及完成埋設管涵所必須之所有開挖、管床(Pipe Bedding)、管涵安裝、接頭處理、回填及壓實等一切之工作。本項工作應依設計圖,本章之要求依照工程司指示之管路、位置及高程,埋設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涵。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4 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
1.3.5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6 第02830章--擋土牆
1.3.7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2) CNS 484 鋼筋混凝土管檢驗法
(3)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4) CNS 4061 鋼筋混凝土U形溝
(5)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602章 管涵
2. 產品
2.1 鋼筋混凝土管
2.1.1 規格
鋼筋混凝土管(以下簡稱混凝土管)之品質須符合CNS 483三級管、薄管、A型接頭、B型接頭之規定,其A型接頭之管長為2.5m,B型接頭之管長為2.4m。
2.1.2 橡膠圈
接頭所使用之橡膠圈,應符合CNS 10774之規定。
(1) B型接頭。
(2) A型接頭:水泥砂漿應比照CNS 4061之規定。
2.1.3 檢驗
混凝土管檢驗項目及抽驗頻率應依CNS 484規定辦理,但免辦耐水壓試驗。
2.2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2.1 規格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之品質應符合CNS 1298之規定。
2.3 管床材料
管床之回填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不得含有有機物、黏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其大小形狀應易於夯實。回填材料於製造、運送、或臨時堆存時,其級配品質應符合下表要求:
篩 號(mm) |
通過百分率(%) |
19.0 |
100 |
4.75 |
50~100 |
0.075 |
0~ 10 |
含砂當量最小35 |
|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渠道之暫時改道及水塘之擋水
管涵之安裝位置,如已有渠道或水塘存在,且不適宜擋水使遠離管涵構築區域時,則在構築管涵時,廠商應先挖掘臨時水溝,導排水流橫過填土區。在管涵構築完竣,並準備開放使用排水之際,該等臨時排水溝必須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之。
3.1.2 管涵安放
設計圖指定之各種尺度及等級之管涵,應依下述第1種、第2種或第3種施工方法構築,每一種管涵之構築,由於工作環境不同,其構築方法必須依照工程司指示施工。在進水井及人孔處,管端應與該構造物內牆齊平。
3.2 施工方法
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通常管涵應按下述第1種施工方法施工。
3.2.1 第1種施工方法
路基不適用材料已挖除且於路堤先填築至管頂至少30cm或自然地面高於管頂至少30cm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1) 溝槽開挖及管床
溝槽之寬、深及坡度應按下述規定開挖,沿管涵路線開挖之溝槽,其溝底材料經工程司認為將導致沿線方向產生不均勻沉陷時,則溝槽必須開挖至設計高程以下合乎工程司要求之深度為止。
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應挖除至工程司所決定之深度,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其管涵兩側應各挖除1倍管內徑之寬度,然後用工程司認可之回填材料換填,並徹底夯實達到不變形之溝槽基礎為止。
A. 若溝槽底為岩石或礁(Ledge)、卵石層、硬盤或為膠結礫石等,則應挖深至管底部高程以下30cm,寬度為管涵兩側各加30cm寬,並按下述之規定換填合格回填材料及夯實之。
B. 當全部或部分混凝土管埋設於填土路段時,則必須先築路堤再行開挖溝槽。此路堤填築高度至少必須使混凝土管頂上有30cm之覆蓋。路堤頂寬在管涵中心線垂直方向兩側每側之距離不得小於4m,又其縱向坡度不得陡於H:V=6:1。路堤之構築除從挖方或借土區選出之材料經工程司之認可用於填築路堤,並須符合本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除岩石層或不適用材料之處或設計圖另有註明外,溝槽應開挖至低於管底10cm以上之深度,並挖至混凝土管兩側各加30cm之寬度或混凝土管中心線兩側各1倍管內徑之寬度,取其較大值。開挖溝槽時應注意保持溝槽之垂直面。
C. 管涵全長之溝槽已開挖完成後應即準備管涵基礎。
D. 除管涵兩端各1m長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並夯實外,其餘之管涵長度及溝槽全寬應以規定之材料回填壓實之。水管下管床材料之厚度按設計圖說所示尺度施工,其材料須符合本章之要求。
E. 管床材料舖築於混凝土管兩側之寬度不得窄於設計圖指定之寬度。回填用之材料應經工程司之認可,並須按本章之規定以機械方法夯實之。
(2) 混凝土管設置
A. 溝槽及築妥之基礎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設置管涵,混凝土管之放置,應使完成之管涵內之流水線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認定之流水坡度。混凝土管之設置應自下游出口端開始,管之插口端朝向流水下游方向,逐節連接至上游入口端,並使其線路及坡度準確。混凝土管安置前必須清理兩端,安置時應避免在基礎上作不必要之操作。
B. 各管安放後管端須加保護,以防止雜物侵入。在安放工作中各管應相互接合配置妥當,使之成為坡度均勻之管涵。
C. 混凝土管若有為便於搬運或安裝之操作孔,應以預製塞栓填塞,並用膠泥或水泥砂漿封閉。
(3) 回填
A. 混凝土管安放妥善並獲得認可後,溝槽全寬應立即以設計圖說所示之材料回填至設計高程,除管涵兩端各1m應以不透水材料回填外,其餘應以設計圖規定之材料沿管涵縱向舖放,管兩側回填高度應保持約略同高。管底下空隙應特別小心完全填滿,所有回填材料應每層30cm鬆方厚度舖放並應夯實至與鄰接路堤之規定壓實度以上。
B. 溝槽剩餘未回填部分,應用從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不含過大或凝結之土團塊、泥土塊或岩石而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此材料之回填與舖築,每層不得超過30cm鬆方厚度,並予夯實達到本規範構造物回填規定之壓實度。其壓實度可由機器搗固機或經認可之振動夯壓機夯壓而得,回填之檢驗應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規定辦理。
C. 如廠商自行採用細粒料代替選用材料,則須用機械方法夯實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但不增加給付。
D. 溝槽經回填後,應於管頂加築至少30cm厚或工程司要求厚度之路堤,並應於廠商引進任何荷重通過管頂以前徹底壓實之。所需之覆蓋層包括任何管頂上之填土及再加之路堤,應足以承受包括廠商擬在管頂上操作或通過機具設備之最大荷重。
3.2.2 第2種施工方法
路基不適用材料已挖除且於路堤先填築至管中心高程或自然地面高於管中心高程處,開挖溝槽構築管涵採用之。
(1) 溝槽開挖與管床
溝槽開挖、管床、混凝土管之安置以及溝槽之回填至自然地表面等,皆應依第1種施工方法之規定辦理。
(2) 混凝土管安裝
按第1種施工方法之規定安放混凝土管,俟安放完成並獲得認可後,儘速用合格之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回填材料每層舖築厚度不得超過鬆方30cm,且須回填至混凝土管頂面上30cm高度。
(3) 後續舖築之路堤寬度,為自管涵中心線垂直方向向左右量度各至少4m寬,且該路堤之縱方向坡度不得陡於H:V=6:1。
(4) 廠商在舖築及夯壓初築路堤時,必須特別小心且注意避免超載重量壓於此新築管涵上。在回填或構築路堤之際,產生任何擾動或損害管涵之行為,廠商應負全責,對於損害之管涵,廠商應自費予以挖除並重新埋設之,回填之檢驗應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規定辦理。
3.2.3 第3種施工方法
特指接通路幅外私有地或公有地之管涵,其構築方法應符合下述要求
(1) 除為舖放管涵之用,開挖等於管外徑1/10倍深度之淺槽外,不需要正常方式之溝槽開挖。惟有時因管涵位置之關係,可能有加挖溝槽之必要,則此溝槽開挖除下述情形之下,應照第2種施工方法之規定辦理。
A. 溝槽只開挖至管涵底部及足夠放置管涵之寬度即可。溝槽底部應修整約成管涵外徑大小及形狀。
B. 若溝槽因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之挖除與換填而加寬時,須用濕潤之細粒料或回填材料分層回填至少達到管中心線之高度,及管之兩側至少各50cm之寬度。各層之寬度可用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按每層30cm鬆方厚度回填溝全寬。溝槽回填應俟每層完成後始可舖築次層。
(2) 管涵溝槽已全長開挖,又任何不穩定或不適用材料或岩石已挖除及換填完成後,管涵基礎應按下述方法施工。
(3) 溝槽底應修整至確能適合管涵之外形。如有必要,應以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填塞溝槽底凹陷處,然後將基礎及所填之材料夯壓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
(4) 管涵及其基礎非經工程司之認可,不得在溝槽內安放管涵。管涵安置應符合第1種施工方法之規定。
(5) 管涵安置完畢,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應即回填溝槽並(或)構築路堤。所用之材料應為自挖方區或借土區選出經工程司認可者,回填之檢驗應依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規定辦理。
A. 回填材料應按本章之規定,每層以30cm鬆方厚度舖築並夯實之。夯壓須用機械方法或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平夯錘,其錘重每cm2錘面不得小於1kg,夯壓時,必須小心注意,務使管底空隙完全填滿,管涵頂應舖築回填材料至管頂30cm高度或至設計高程,採用其較小者。
B. 構築路堤時,管涵兩側應舖設之寬度,均各不得小於1個管徑之路堤材料。
C. 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部分之管涵應以混凝土包裹時,其等級須符合設計圖之規定,並按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模板及其組立、混凝土之澆置及養護應按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包裹管涵之混凝土不須粉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各種類尺度及等級之管涵在完成之位置,沿其管頂之中心線以公尺計量。
4.1.1 挖除不適用材料依照本規範第02321章「基地及路幅開挖」之規定辦理。
4.1.2 構築管涵端牆或翼牆之開挖及回填依照本規範第02830章「擋土牆」之規定辦理。
4.1.3 回填材料按設計圖計算之數量,或工程司書面指示之施工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工作依下述各項目給付
4.2.2 鋼筋混凝土管涵分別按各尺度及等級,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有關項目之單價乘以計量長度計付。此單價包括全部人工、材料及完成管涵埋設所必須機具設備,包括開挖、回填、混凝土管、墊層、接頭封口、臨時擋水擋土及改道(設計圖另有註明者除外),及一切與安裝管涵有關或附帶之全部其他工作等之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4.2.3 回填材料按計量數量乘以契約單價給付。
〈本章結束〉
02602 02602-8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