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84 交控土木管道
¶ 1. 02584 交控土木管道 V2010.07.01.doc
第02584章V1.0
交控土木管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交控土木管道工程包括人(手)孔、管道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等之開挖、埋設、回填搗實、夯實與復舊及導線管材料之供應及安裝等。
1.2 工作範圍
1.2.1 管道埋設
1.2.2 接地工程
1.2.3 導線管
1.2.4 人手孔安裝
1.2.5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安裝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30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 CNS 2606 電線用鋼管
1.4.2 交通部電信總局
(1) 電信技術規範器材規格
1.4.3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584章 交控土木管道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導線管
(1) PVC導線管應符合CNS 1302之規定。
(2) 鍍鋅厚鋼導線管應符合CNS 2606之規定。
(3) 有正字標記之產品。
2.1.2. 人(手)孔
(1) 人(手)孔及人(手)孔蓋(含蓋座)之規格尺度、材質等如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之說明,其餘比照電信總局設計標準規範材土1110-2及材土1301-1。
(2) 人(手)孔蓋應有高速公路電信字樣之標誌。
(3) 除設計圖另有標示外,人(手)孔蓋為單層孔蓋。
(4) 人(手)孔內部配件包括電纜支鐵、托鐵及管塞等,支鐵與托鐵需符合電信總局技術規範材土1222-0、3120-0及3121-0等。
(5) 每一人(手)孔均應裝設人(手)孔編號標示牌,標示牌為不銹鋼材質200×100×2 mm,標示牌上應書寫人(手)孔型式、編號及里程,並以鋼釘固定於人孔頸部或手孔長側壁。
3. 施工
3.1 管道埋設原則
3.1.1 管道埋設深度
(1) 管道埋設於邊坡時,管道(最上層管面)埋深應維持在0.6m以上。
(2) 管道埋深受地形環境之影響,無法達到0.6m之標準時,管道應以176kgf/cm2之鋼筋混凝土圍護。
(3) 管道埋設於地方道路,要以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為準,若無規定時,則以下列規定埋深(最上層管面至路面距離)為原則。
A. 管道埋設於車道路段時,埋設深度應在1.2m以上,並以176kg/cm2鋼筋混凝土圍護。
B. 管道埋設於人行道或無車輛通行路段,埋設深度應在0.6m以上。
(4) 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匝道,其埋設深度應在1.2m以上,並以176kgf/cm2鋼筋混凝土圍護。
3.1.2 管道彎曲與坡度
(1) 管道彎曲時應以圓曲線緩和彎曲,其曲率半徑管道以不小於7m為原則,終端設施基座、電桿或建物引上、引進管須大於管徑之10倍以上。
(2) 管道在兩人(手)孔間應避免反向雙彎(S型);管道曲率半徑大於25m而曲線夾角小於30°者得視為直線管道。
(3) 管道之縱向坡度,原則採用中高斜坡,其次單向斜坡,避免於中間低凹,管道最少坡度為:
A. 一般管道2/1,000以上。
B. 引進管5/1,000以上。
3.1.3 推管工程
(1) 管道穿越高速公路及鐵路等不能開挖之路段時,應採用推管方式埋設,以維安全。
(2) 推管應以推進鋼管方式施工,並於鋼管內穿埋設計圖示規格之PVC管。
3.2 管道施工要求
3.2.1 廠商於施工前需依設計圖上各人(手)孔及交控終端設施之位置進行現場勘察測量。
3.2.2 人(手)孔、交控終端設施基座之設置地點,以設計圖之地點為原則,若該地點受地形環境之限制或配合交控策略調整時,廠商應提出新施工製造圖送交工程司審核。
3.2.3 施工圖內容至少應包括下述各項:
(1) 人(手)孔、管道、交控終端設備基座及標示樁平面圖
A. 標示沿線相關之地形地物、人(手)孔或基座,應註明四周之相關地物及平面距離,俾使施工人員瞭解該等之關係位置。
B.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之里程位置或座標。
C.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之種類、型號與編號。
D. 人(手)孔及交控設施基座與人(手)孔相互間之間距(中心線間長度)。
E. 導線管之種類、規格及管數。
(2) 管道縱剖面圖
A. 人(手)孔及管道高程。
B. 註明各測量點間之管道坡度、管道規格。
C. 標示箱涵、溝渠及地面結構狀況。
D. 註明各測量點之上層管面、下層管底、地面高程、挖土深度及測量點累計長度。
(3) 管道橫剖面圖
A. 管道中心線至外車道邊緣線之垂直距離(offset)。
B. 管道剖面圖。
(4) 人(手)孔標準圖。
(5) 人(手)孔展開圖。
(6) 交控終端設施基礎詳圖。
(7) 其他經工程司認為必要之圖說。
3.2.4 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除依契約有關規定檢驗外,悉依照施工標準規範或電信總局最新之相關器材檢驗規範辦理。
3.3 管道開挖及回填施工要求
3.3.1 管道施工之前,廠商須先行測量放樣並繪製施工圖送審核可後,始得進行正式開挖作業。
3.3.2 按照核可之施工圖所示面積及挖掘深度開挖,挖掘範圍內之可移障礙物,應加以清除,若無法移動時,經工程司核可得調整管道路或人(手)孔高度及位置。
3.3.3 開挖至規定深度並整平夯實後,方得埋設管道。
3.3.4 管道之明挖、佈管及回填工作可同時進行,管道1次開挖長度不得超過60m,且不論任何原因及理由,所有開挖、佈管及回填工作均應在當天完成。廠商可按上述原則在兩處以上同時施工。
3.3.5 PVC管依照圖示規定之排列方式放置於管道內,並每2m放置PE管墊1組以固定導線管。
3.3.6 如PVC管佈設兩層以上時,先在佈設完成之PVC管四周填充粗砂,並超出管面6cm應搗實並整平,然後再將上層PVC管排列其上,依此依次佈設之。
3.3.7 PVC管進入人(手)孔處,管與管之間距應擴展為18cm,PVC管距人孔外壁7m處即開始擴展,又管道進出入人(手)孔兩端約1.5m,須以鋼筋混凝土保護固定。
3.3.8 管道回填應使用夯壓機,以免夯實不夠或過度致損壞導線管,回填時須先搗實後分層夯實,分層夯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必要時,每層在夯實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期能夯實至要求之夯實度。
3.3.9 管道壓密度
(1) 管道位於挖方路段外路肩與排水溝之間時,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之壓密度應達依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距路基頂面30cm以下部分,應不低於最大乾密度之90%。
(2) 管道位於填方段外路肩與排水溝之間時,路基頂面下75cm以內之壓密度應不低於按照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距路基頂面75cm以下部分應不低於最大乾密度之90%。
(3) 管道位於排水溝外側回填時,其壓密度應達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85%以上。
(4) 其他路段則夯實至鄰近地層之密度。
3.3.10 管道中心線轉折點之水平偏角大於5°時,該轉折點及距轉折點前後7m處之位置及管道之起迄點,應埋設標示樁(Mark Pole),以利管道路由辨識。
3.3.11 管道開挖及回填檢驗與測試
(1) 施工中檢驗
A. 工程進行至每一階段,如管道開挖、導線管排列、接續、回填、復舊等所有工作,廠商皆須報請查驗核可後始得進行後續之進度。
B. 查驗粗砂、混凝土、RC防護板、管墊、警示帶是否合乎規定。
C. 管與管之連接是否牢固、氣密。
(2) 施工後檢驗
A. 管內是否清潔及預留尼龍繩。
B. 回填與廢土是否依規定處理。
C. 所有管道須作通管試驗並以能通過下表所列通棒為準,可使用空壓機以1~1.5kgf/cm2之氣壓推送通棒方式進行通管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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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型態
通棒
(直徑
×長度)
管規格
(內徑)
直線管道(曲率半徑在25公尺以上)
彎曲管道(曲率半徑在7~25公尺)
引上管
41mm(1 1/2"ψ)
37mm×300mm
37mm×150mm
37mm× 70mm
52mm(2"ψ)
46mm×300mm
46mm×150mm
46mm× 70mm
78mm(3"ψ)
73mm×300mm
73mm×150mm
70mm×1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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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除橋梁附掛、異種導線管之銜接及引進管之管道不作氣密試驗外,其餘管道應作氣密試驗。以氣密橡膠塞子將管口阻塞並以空氣壓縮機將氣體通入管內,維持氣壓至1.5kgf/cm2後放置10分鐘,壓力下降不得超過10%為合格。
3.4 接地工程施工要求
3.4.1 本接地種類及裝設位置如設計圖所示,接地電阻值依設計圖要求,採責任施工。
3.4.2 接地極可為銅管、銅包鋼棒或銅板等人工接地極。接地極與接地引線連接點應使用銅粉模鑄熔接。
3.4.3 接地極須埋於潮濕之土壤中並須避免瓦斯或酸造成腐蝕。接地設施埋設於基座下1.5m,埋設材料如下:
(1) 接地棒等接地材料須經工程司審核認可方可使用。
(2) 接地棒與接地棒間連接線使用22mm2裸銅絞線。
(3) 裸銅絞線與裸銅絞線、接地棒與裸銅絞線等之連接須使用銅粉模鑄熔接。
(4) 接地線一律為22mm2/600V之PVC絕緣電線。
(5) 每處接地均須埋設接地指示樁加以標示。
(6) 地面下電線或接地極應遠離避雷針之接地極至少相距5m以上;地面下電纜與接地極或接地極與其它之接地極之間至少相距2m以上。
(7) 所有接地線須穿於金屬導管或硬質PVC導管佈放。用於避雷之接地線則須使用硬質PVC導管保護。
3.4.4 接地檢驗及測試
接地工程施工後須檢視接地線及標示樁是否合乎規定,並使用量測儀表測量接地電阻值是否合乎規定。
3.5 導線管施工要求
3.5.1 管道需特殊彎曲時,應使用廠製之大彎管,若需於現場加工彎曲時,加工後之管內外壁表面不得有凹凸不平、龜裂、變形等現象。
3.5.2 導線管檢驗
(1) PVC導線管需依CNS 1302之規定。
(2) 鍍鋅厚鋼導線管需依CNS 2606之規定。
3.6 人(手)孔安裝施工要求
3.6.1 廠商依設計圖上人(手)孔之型式及位置,埋設預鑄人(手)孔。
3.6.2 人(手)孔及人(手)孔蓋(含蓋座)之規格尺度、材質等如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之說明,其餘比照電信總局設計標準規範材土1110-2及材土1301-1。
3.6.3 人(手)孔蓋應有高速公路電信字樣之標誌。
3.6.4 除設計圖另有標示外,人(手)孔蓋為單層孔蓋。
3.6.5 人(手)孔內部配件包括電纜支鐵、托鐵及管塞等,支鐵與托鐵需符合電信總局技術規範材土1222-0、3120-0及3121-0等。
3.6.6 每一人(手)孔均應裝設人(手)孔編號標示牌,標示牌為不銹鋼材質200×100×2 mm,標示牌上應書寫人(手)孔型式、編號及里程,並以鋼釘固定於人孔頸部或手孔長側壁。
3.6.7 開挖至設計深度時,將地面整平後舖填10cm厚粗砂並加整平、夯實。
3.6.8 預鑄人(手)孔吊裝完成後,除路面以下30cm回填原土外,其餘回填粗砂,回填後應夯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每回填30cm應予以夯實。
3.6.9 人孔內部之接合處應使用防水膠處理。
3.6.10 埋設於車道之人(手)孔蓋應與路面齊平,埋設於邊坡之人(手)孔蓋應略高於地面10cm,四周用1:3之水泥砂漿修齊。
3.6.11 人(手)孔埋設完成後,應清除人(手)孔內之雜物並將管口抹成光滑之圓型喇叭狀。
3.6.12 與電信局共構之人孔(平面圖所示),應設有接地電阻為50Ω以下之接地裝置(責任施工),其連接線則使用22mm2/600V之PVC絕緣電線並引入裝設於人孔內部。
3.6.13 避雷針接地裝設處,人(手)孔應與其保持5m以上之安全距離。
3.6.14 人孔頸部標準高度為70cm,但為配合施工現場環境需要,得調整頸部高度。
3.6.15 人手孔安裝檢驗與測試
(1) 埋設前檢查
A. 側壁、頂板鋼筋之規格、數量及排列是否合乎規定。
B. 人(手)孔尺度是否合乎規定。
(2) 埋設後檢查
A. 人(手)孔是否按規定埋設,人(手)孔蓋安裝有無歪斜。
B. 管口排列是否合乎規定,管口橡膠封塞是否如數塞妥。
C. 人(手)孔內之拉線環、穿釘、托(支)架(含支鐵及托鐵)是否完整。
D. 人(手)孔是否按設計圖標示編號。
E. 人(手)孔內是否清潔。
3.7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安裝施工要求
3.7.1 終端設施基座可為場鑄或預鑄方式等2種,惟均採同一單價。
3.7.2 每一基座須埋設接地裝置,接地種類依據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3.7.3 預鑄基座安裝時,除基座底層應鋪設5cm厚碎石及路下30cm回填原土外,其餘回填粗砂,回填後應夯實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
3.7.4 場鑄基座安裝時,除基座底層鋪設5cm厚碎石及路面以下30cm回填原土外,其餘開挖與回填皆比照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3.7.5 基座須配合預埋 PVC管,並引出基座外,有關引出管規格及管數依據設計圖所示及本規範有關規定辦理。
3.7.6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安裝檢驗及測試
(1) 埋設前
檢查鋼筋、尺度、外觀是否合乎規定。
(2) 埋設後
A. 測試接地電阻是否合乎規定。接地是否按規定標示。
B. 基座四周回填處理是否合乎規定。
C. 基座中預埋管是否依規定埋放及銜接,其管口是否封塞妥當。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直埋填砂管道
依實際埋設管道(長度計至人孔、手孔及設備基礎外壁,但須扣除進入或引出人(手)孔段之1.5公尺),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2 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
依實際埋設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長度(如有施工至人(手)孔時,須扣除進入或引出人(手)孔段之1.5公尺),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3 鋼管推管
依實際鋼管推管總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
4.1.4 接地工程
依接地等級及實際埋設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給付。
4.1.5 導線管
依實際施工長度,以公尺計量給付。
4.1.6 人(手)孔
依實際埋設座數給付。
4.1.7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
依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實際埋設端數給付。
4.1.8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
路邊交控終端設施基座依基座型式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
4.2 計價
4.2.1 直埋填砂管道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道之開挖、填砂、回填、壓實、運棄土、舖設RC防護板及警示帶、管墊裝設及路面修復、通管、氣密試驗及管內預留尼龍繩、護欄修復、圍籬修復、標示樁、植栽復舊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2 鋼筋混凝土圍護管道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管道之開挖、鋼筋綁紮、混凝土澆置、填砂、填土、壓實、運棄土、舖設警示帶、管墊及路面修復、通管、氣密試驗及管內預留尼龍繩、護欄修復、圍籬修復、標示樁、通管、植栽復舊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及其他有關之工作費。
4.2.3 鋼管推管
以公尺為單位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包括施工井開挖、鋼材擋土、排水及抽水措施、拖架製作、推管之管材、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及其他有關之材料費與工作費。
4.2.4 接地工程
依接地等級及實際埋設數量,以處為單位計價給付,每處單價包括接地棒組或接地銅板、接地指示樁之埋設(責任施工)、各式接地線之連接、接地電阻測試、路面修復等之一切材料、人工、工具及設備等費用,無其它給付。
4.2.5 導線管
依實際施工長度以公尺計量給付,每公尺單價已包括導線管及各式接頭與彎管、黏著劑等配管零件之供應、舖設、人工、工具及其他相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6 人(手)孔
依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已包括開挖、舖設粗砂、四周填砂、回填土、壓實、運棄土、鋼筋、混凝土、模板、人(手)孔蓋及座、管塞、支鐵與托鐵、人(手)孔標示牌等附屬品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及安裝,及其他相關之材料及工作費。
4.2.7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
依管道進入(或引出)人(手)孔實際埋設端數給付,每端單價包括管道進入(或出)人(手)孔段1.5公尺之開挖、碎石粒料底層、回填砂及碎石級配、壓實、運棄土、鋼筋及彎紮、模板及裝拆、混凝土澆置及養護、喇叭口、管墊及裝設、舖設警示帶等所需材料、人工、工具、設備等及其他相關之附屬工作費用。
4.2.8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
路邊終端設施基座依基座型式以實際埋設座數給付,每座單價包括開挖、回填碎石級配、回填砂、運棄土、鋼筋綁紮、模板、混凝土灌注、基座內配管、外管或引管銜接、終端設施固定用螺栓預埋等之材料、人工、工具、設備之供應與安裝,及其他相關之材料費與工作費。
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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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直埋填砂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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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混凝土圍護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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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鋼管推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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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第3種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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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
PVC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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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鍍鋅厚鋼導線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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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預鑄人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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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預鑄手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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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管道進入(或引出)人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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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 |
管道進入(或引出)手孔 |
|
端 |
終端控制器基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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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
〈本章結束〉
02584 02584-10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