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06 警示帶
¶ 1. 02506 警示帶 V2010.07.01.doc
第02506章V1.0
自來水用警示帶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自來水用平面式或折疊式或鋁箔折疊式塑膠警示帶之供應、施工、檢驗、及相關規定。
1.1.2 包括警示帶之供應、檢驗、埋設。在工作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由機關供給除外)、機具、設備、搬運、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之規定,在工程司之監督及指示下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1.2 工作範圍
廠商應提供整體警示帶之供應,並完成器材之檢驗、埋設、管理維護等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506章 警示帶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得標後應檢附下列資料3份,以供審核。
1.5.2 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各部分尺度、材質等)。
1.5.3 印刷字樣之設計圖。
1.5.4 安裝、施工之各項細節。
1.6 現場環境
1.6.1 安裝位置詳設計圖說。
1.6.2 使用環境:本設備配合送配水管線埋設於砂土中。
1.7 保固
應依據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1.8 廠商資格
塑膠製品業。
1.9 運送、儲存及處理
1.9.1 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則。
1.9.2 材料之儲存,應安置於適當之位置上,避免長久曝露在外受陽光直接照射;如置於室外應設有適當之遮棚保護措施。
1.9.3 材料之吊放不得使用尖鉤,以防刺破、撕裂、變形,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1.9.4 每捲應捆紮結實並應以適當之紙箱包裝,在常態情形下搬動、運輸及堆放時應無鬆散之虞。
2. 產品
2.1 功能
2.1.1 本警示帶埋設於自來水管線上方,俾挖溝前得先以金屬感應探測器測試管線位置或於遭挖溝(土)機開挖時,不致切斷且可鉤住挖斗,而自動展開懸於空中,以達警示並避免破壞管線之效果。
2.2 材料及設備
2.2.1 平面式警示帶材質及構造
(1) 材質:應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氯乙烯(Polyvinyl Chloride)為主要成份之混合物製成。
(2) 特性
A. 拉力強度:在常溫(25±3°C)時為1.2kgf/mm以上。
B. 延伸率:在常溫(25±3°C)時為150%以上。
C. 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3) 顏色:塑膠布為天藍色(Munsell國際通用色號5B7╱4)或水藍色(台灣區油漆工業同業公會色號1-45),印刷字體為紅色(色號7.5R4╱14),字體須鮮明清晰,位置正直,不得有歪斜、模糊、漏印或脫色等情形,並須歷久不褪色。
(4) 每捲尺度:厚度為0.05mm以上,寬度為250mm以上,長度為100m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5) 印刷字體尺度:以每2m印刷一組紅色字樣依序至少包括「請注意!」之字體尺度為100×80mm、「下面有自來水管線」之字體尺度為40×50mm、「水」之自來水符號字體尺度為100×125mm、「某公司承製」之字體尺度為40×50mm。上述尺度其許可差為±5%。
(6) 外觀:組織須均勻光滑,顏色亦須分布均勻,不得有氣泡、針孔、裂縫、污跡、雜質、色斑及突出物。
2.2.2 折疊式警示帶材質及構造
(1) 材質:須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乙烯(Polyethylene簡稱PE)或聚丙烯(Polypropylene簡稱PP)為主要成分之經緯線織製成布,再兩面淋貼PE膜或以PE淋膜製成。
(2) 構造:折疊式構造,成品展開倍數為1:2,在折疊處應以加熱鑽孔之孔緣暫時固定之,折疊之間距為10±1cm,重疊部分為5±0.5cm。
(3) 特性
A.拉力強度:在常溫(25±3°C)時,經向為45kg以上,緯向為35kg以上。
B.伸長率:在常溫(25±3°C)時,經向與緯向均須為10%以上。
C.加熱後不得有顯著之顏色變化。
(4) 顏色:依本章第2.2.1款(3)規定辦理。
(5) 每捲尺度:厚度0.15mm以上,寬度為150mm以上,長度為50m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6) 印刷字體尺度:依本章第2.2.1款(5)規定辦理。字體印刷後須再以PE淋貼(膜)處理,以保持字體歷久不褪色。
(7) 外觀:展開後依本章第2.2.1款(6)規定辦理。
2.2.3 鋁箔折疊式警示帶材質及構造
(1) 材質:須以具有柔軟之良質聚乙烯(Polyethylene簡稱PE)或聚丙烯(Polypropylene簡稱PP)為主要成分之經緯線織製成布,中間貼上印有警示文字之鋁箔帶,再兩面淋貼PE膜或以PE淋膜製成。
(2) 構造:有鋁箔帶之折疊式構造,成品展開倍數為1:2,在折疊處以加熱鑽孔之孔緣暫時固定之,折疊之間距為10±1cm,重疊部分為5±0.5cm。
(3) 特性:依本章第2.2.2款(3)規定辦理。
(4) 顏色:依本章第2.2.1款(3)規定辦理。
(5) 每捲尺度:未貼鋁箔部分厚度為0.15mm以上;貼有鋁箔部分厚度為0.175mm以上,鋁箔厚度為0.007mm以上。總寬度為150mm以上。鋁箔寬度為60mm以上。長度為50m以上。每捲間不得有任何黏合之接頭。
(6) 印刷字體尺度:依本章第2.2.1款(5)辦理。字體印刷後須以PE淋貼(膜)處理,以保持字體歷久不褪色。
(7) 外觀:展開後依本章第2.2.1款(6)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檢驗
3.1.1 廠商於製妥並印刷完成後,在未裁剪前應即通知機關派員在廠內採樣,其採樣數以每60,000 m為1批,未滿60,000m部分仍視為1批,每批抽取1捲為試樣。所取之試驗經試驗結果符合規定時該批全部視為合格;如不符合規定時得再由該批內另取2捲重試,其結果均須全部符合規定,如仍有一捲不符合規定時,則該批全部均視為不合格應整批剔除。不合格者或不合格之整批產品應另加標記不得混用。
3.1.2 拉力強度及伸長率:於試樣中各製作五片,製成為101.6mm(4in)×152.4mm(6in)之樣品,如係鋁箔部分應其中至少截取1片為樣品。以抓試法(Grab Method)測定之,試驗機兩夾頭間距離應為76.2mm(3in)以上,夾頭蓋片寬度為25.4mm(1in)以上。
3.1.3 尺度、顏色、外觀等檢驗須符合本章第2.2項之規定。
3.1.4 檢驗合格後始可交貨安裝,所有檢驗費用全部由廠商自行負責。
3.1.5 設備進場交貨時須檢附經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各1份供核,否則不得交貨。
3.2 埋設
警示帶應埋設於管線上方約40cm處,依機關規定之管徑大小配置適當數量之條數平直舖設,兩捲警示帶接續處施工,應重疊舖設1m以上,以足夠保護管線不致被挖及。
3.3 保護
廠商如使用專利產品者須負責保護機關,不受任何侵害專利權或商標權之請求與訴訟傷害,或任何專利使用之糾紛與耗費。契約支付金額應被視為包括所有專利權、授權費或屬於此類問題之所有費用。廠商並不得以訴訟為由要求延期交貨。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警示帶按契約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己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環境安全維護;(2)材料之檢驗費用等。
4.2 計價
4.2.1 按契約以公尺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理、利潤雜費與附帶設備、運輸、專利費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檢驗合格交貨並試驗合格付貨款之70%,經正式驗收合格後付清尾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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