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05 自來水管埋設
¶ 1. 02505 自來水管埋設 V2010.07.01.doc
第02505章V1.0
自來水管埋設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有關自來水管埋設及其材料設備之供應、安裝、檢驗、試水等及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廠商應提供自來水管埋設之一切工作,包括各型管種,例如自來水用塑膠管類(耐衝擊PVCP、ABSP、HDPE)、鋼襯預力混凝土管(PCCP)、鋼管(SP)、延性鑄鐵管(DIP)、其他材質管等及相關配接管件之裝接及埋設施工,例如安全防護、管溝定線、路面切割、管溝挖掘、管溝支撐、水管放置裝接、警示帶放置、回填、夯實、試壓、營建剩餘土石方棄運、廢棄土清除棄運、抽排水、檢驗、試水等工作。凡在管溝開挖及機關規定之範圍者均屬之。
1.2.2 包括自來水管之埋設、安裝、檢驗、試水等。在工程範圍內,廠商應提供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搬運、測量、安裝、安全防護等及其他為完成本工程之契約項目。
1.2.3 本章工作範圍除另有註明者外,所有人工、材料由廠商提供。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3.4 第02323章--棄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91 粒料內小於試驗篩75μm CNS386材料含量試驗法(水洗法)
(2) CNS 10774 自來水管件用橡膠製品
(3) CNS 13407 細粒料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試驗法
(4) 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內政部
(1)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505章 自來水管埋設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於得標後應檢附下列資料各3份,以供機關審核,符合後確實辦理。
(1) 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製作交通維持計畫書。
(2) 施工及品質管理計畫書。
(3) 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承諾書。
(4) 特殊接頭及重要節點安裝、施工之各項細則。
1.6 運送、儲存及處理
(1) 管件、器材運送、安裝過程均應注意安全並符合勞工安全法規。
(2) 機關供給之材料,廠商領取後,應謹慎搬運、存放及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依照規定賠償。
(3) 管件材料應按施工需要排列整齊,不得任意堆放及丟棄,而妨害交通及施工安全等,若裝卸保管不當致管件損傷或變形,應即更換新品,如屬機關供給材料應依照規定賠償。
(4) 材料之吊放點及支撐點不得使用尖鉤,以防損壞保護層,且裝卸及放置時應避免材料相互碰撞。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於施工前若須辦理停水作業,應事前派員至機關處查閱有關制水閥、排泥閥、消防栓等資料與施工現場核對,如有埋沒應先通知機關清出。
3.1.2 施工前後制水閥之開閉,應會同工程司方得操作,並應記錄其時間、位置、轉向、轉數及操作目的。
3.1.3 廠商應依路權單位核准之挖掘道路許可證內容與注意事項等規定確實辦理。
3.1.4 廠商施工前應事先按契約設計圖所繪挖掘管線路線,向當地政府機關、電信單位、電力單位、瓦斯單位、輸油管單位及其他相關管線挖路申告中心查詢及試挖,確實查明是否有未知之地下管線或設施,事先深入瞭解其種類、尺度、數量、位置、高程及走向,以做好防範措施及事故發生應變之方法,如有損及其設備等情事應由廠商負責賠償或按其規定修復並恢復原狀,為瞭解地下管線、障礙物及圖說之正確性,必要時得經工程司同意可先行辦理探挖,以利工程之進行。
3.1.5 凡管線經過之路線,廠商須先行探測地下管線金屬閥類位置,定線放樣,經工程司校驗認可同意後,始可開挖。
3.1.6 由廠商連工帶料之工程,於工程決標後,應將各項材料經由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或依契約規定認可之機構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送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進料。
3.2 管溝開挖
3.2.1 安全防護
(1) 施工期間,交通安全防護應符合第01556章「交通維持」相關規定。
(2) 施工時在機械操作範圍內應有專人負責指揮管理。
(3) 施工中機具材料及餘方如需暫時堆置於快慢車道、人行道或巷道上,應依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並不得妨礙交通及行人安全。每日收工時,應將有礙交通之所有機具運離工地,不得留置。
(4) 危險品(包括炸藥及易燃材料等),廠商應遵照有關規定妥為安全儲存,並指派專人負責看管及向機關人員報備,機關人員應隨時查驗數量及存儲情形通知廠商做必要之處置。
(5)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公共管線埋設物應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並由廠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3.2.2 排水
(1) 施工中如遇有積水或地下水時,應先導入沉澱設備,再立即以抽水機排除之,如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臨時性擋土設施,以維持施工中土壁之穩定。
(2) 積水或地下水排除時不得橫流街道上,如必須流經道路時,須舖設排水管或採其他適當方法排水,以免影響交通或損及他人財物。
(3) 管溝開挖後須以點井方式抽水始能埋管者,其點井抽排水費用若契約內無一式項費用時,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工程契約變更。
3.2.3 溝位置確定後,路面面層應使用切割機,按管溝標示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填料回填完妥後,瀝青混凝土破損處應再切割方正。
3.2.4 管線之開挖深度依照設計圖辦理。
3.2.5 工中如遇土質鬆軟之處或開挖深度1.5m以上,有崩塌之虞者,必須施作板樁或做適當擋土設施,以防崩塌,在尚未做適當擋土設施前,嚴禁其他人員進入管溝,以防造成意外事故,尤其有流砂或軟弱地盤,更須特別注意辦理。上述擋土設施若契約內無一式項費用時,機關應依契約規定辦理工程契約變更。
3.2.6 施工中除應隨時注意坡面穩定情形及有害氣體之有無等外,隔日或隔次施工時,在進入已開挖管溝前,應先觀察擋土設施有否異樣,並檢查管溝內有否毒氣或易燃氣體殘留在內,確認安全無虞後,才可再繼續各項工作。
3.2.7 溝之挖方應立即運離工地,並應符合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及營建署「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規定。
3.3 管線裝接
3.3.1 一般規定
(1) 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資料依機關指定之格式填具工作日報表,於三日內送機關審核,以確定管線施工符合規定。
(2) 管線工程施工期間,每日施工所需之材料應於施工當日運至工地,剩餘材料收工後應即運離,現場設有圍籬且不影響行人交通及觀瞻者除外。
(3) 管線施工時發現與其他埋設物交叉或緊鄰時,原則應保持30cm以上之距離,埋設於同一管溝併排之給水管其間距至少須有25cm,以利施工及維護,鞍帶分水栓應於表位最近距離之位置安裝。
(4) 水管下管之前,廠商應將管溝清理完畢並整理平整,且應將水管內積水、雜物排除,承口內面、插口外面等清洗乾淨,且將管件作輕錘擊試驗予以詳細檢查,加以鑑定確無損壞後,方可下管。
(5) 下管時須以不傷及塗覆保護層及管體之繩索或其他起重設備將管徐徐緩緩放入管溝內,開始裝接。
(6) 在水管裝接期間,廠商應防止石塊或其他堅硬物體墜入管溝,以免水管遭受損傷,凡工作暫停或休息時,管口端需封蓋牢固,以防不潔之物進入管內。水管接裝妥善,尚未試壓前,應將管身部分先行回填,以求保護。
(7) 配水管線於裝接時,應先行定線及定平作業,因現場狀況無法定線、定平時,經工程司同意者除外。
(8) 鑄鐵管切管應使用切管機並依照設計圖及配管點的量測結果,決定切管長度及切斷處,之後於管的外周標示切斷線,相對管軸直角切斷,切管長度(有效長度)原則須在1m以上,且不可在管件上執行切管;切管後若管的插口呈橢圓時,須使用千斤頂等的矯正機補正成為正圓。
(9) 裝接時應依各管種之接頭裝接規定施作,務使接頭或管件承受之壓力均衡,以避免造成漏水、脫裂、損壞或變形等現象,鑄鐵管施工之K型接頭及平口接頭須依檢核確認表實施查核,並配合工作日報表所繪管線施工詳細圖之接頭編號逐一查核,檢核確認表為工作日報表之一部分。
(10) 固定台之設置,除依照設計圖施工外,凡水管承受較大水錘力易造成管件滑動、鬆脫之地點均應遵照工程司之指示加設固定台。若因施作之管線有立即通水之需要,使得固定台混凝土未能達到預定強度,而導致接頭有鬆脫或漏水之虞時,應以鐵件固定之。
(11) 施工如遇障礙物,應由障礙物底下穿越,並保持20cm間距;如無法由底下穿越,致管頂覆土深度小於70cm,應以預鑄RC覆蓋版或以RC將水管完全包覆等保護,且保護層頂距路面不得少於30cm。
(12) 用戶給水管(口徑50 mm以下)橫過水溝者,以由水溝底繞裝為原則,並依設計圖說辦理。水溝深度超過70cm或其他原因(如水溝緊鄰建築線或無設人行道等)無法繞裝於溝底時,經工程司認可後在不妨礙水流或其他條件內,除不銹鋼管材其餘應加設套管由溝面緣石下穿過裝設。
(13) 給水外管抽換時,以抽換至表位為原則,表箱重新設置時周邊須採切割方式施工。
(14) 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除道路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埋設深度得從其規定外,如在下列情形而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辦理:
A.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cm。
B.在巷道(寬度小於2.5m者)下時,不得少於70cm。
C.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cm。
D.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不得少於120cm。
E. 地形情況特殊經加作RC保護管線者可減至30cm。
3.3.2 延性鑄鐵管施工
(1) 突緣接頭施工步驟:
A. 裝接平口接頭水管時,須先將水管放正,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方。
B. 清理突緣面、螺栓、螺帽及墊片乾凈後,將管中心對準確,裝入墊片及圖說規定之接着劑固定,以免偏離定位。
C. 對準螺孔裝入螺栓旋緊之,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兩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務須每孔分次輪流旋緊,並應逐次相對徐徐旋緊至適當緊度為止,務使整個接頭壓力均衡,墊片得到均勻壓縮。
D. 螺栓與螺帽須用可鍛鑄鐵或不銹鋼高張力之上等鐵材或符合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件(DI)規定製造。螺紋須切合適用。螺栓旋緊後,螺栓突出螺帽外邊長度不得超過10mm或少於3.5mm。
E. 凸緣接頭所用之墊料厚度至少須2mm,質料須為上等品其品質應為良好之橡膠,並應符合CNS 10774之墊片規定。使用前須先檢送樣品並於正式開工日前提供經政府機構(具有檢驗設備及專業能力者)或機關取樣,送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或依契約規定認可之機構檢驗,於取得合格之證明文件,送工程司審核認可後始可使用。
F. 接合完妥,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接合無偏向及墊片無偏移,並填寫接頭檢核表。
(2) K型(或A型)機械接頭施工步驟:
A. 安放水管時,管線、承口及押圈之製造廠商標誌及口徑記號必須置於上方。
B. 承口內面及插口外面(自管端至白線約40cm範圍內之處)所著之油污、砂或其他雜物應予除去。
C. 鑄鐵壓圈清掃後裝入插口端。
D. 插口端至白線間及承口內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之潤滑劑。(肥皂水濃度為30g/L)。
E. 橡膠圈全面塗敷肥皂水或自來水專用潤滑劑,並裝入插口端,橡膠圈一律採用新品,已使用過或接合不符合規定拆除之橡膠圈不可再使用。
F. 插口插入承口,管徑∮1,000mm以下插口端有標示二條白線,將第1條白線對準承口端面(插口端若無標示白線或因切管致無白線時,K型管須於現場依規定尺寸噴漆標示白線)。
G. 橡膠圈推入承口內所定位置,插口外面與承口內面之間距,上下左右應保持均等。推入橡膠圈時不可以尖銳工具捶打壓入。
H. 置壓圈於適當位置並對準螺孔,在壓圈下插入楔子,使壓圈的位置與水管呈同心圓。
I. 確認螺栓及螺帽已清潔乾凈,將全部螺栓插入螺孔,並將螺帽裝上,確認全部螺栓及螺帽均已插入定位。
J. 以扳手或活動扳手自橡膠圈插入量最少處,即承口端與壓圈之間隙最大處開始旋緊,旋緊螺栓之順序以上下兩螺栓為先,次為左右兩螺栓,然後再將其餘對稱位置之螺栓交互旋緊,並保持壓圈各處與承口端面之間距相等。螺栓之旋緊務須每根分次輪流旋緊,避免一次旋緊造成偏角,使橡膠圈的壓縮均勻,最後使用扭力扳手達到標準扭力矩為止,螺栓旋緊強度標準如下表。
標稱管徑 (mm) |
螺栓 |
標準扭力矩 {N·m (kgf·cm)} |
75 |
M16 |
60(600) |
100~600 |
M20 |
100(1,000) |
700~800 |
M24 |
140(1,400) |
900~2,600 |
M30 |
200(2,000) |
K. 不能適當旋緊時,不可用力勉強旋扭,宜拆開清掃後重新旋緊。
L. 回填前,接頭之接合及螺栓是否鉸緊須再作詳細檢核,並依檢核結果填寫接頭檢核表。
(3) 接頭查核
K型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 壓圈與承口端面之間隙
a. 檢查量測上下左右共4處,其(最大值-最小值)≦5mm。
b. 在上項中(最大值-最小值)>5mm時,須將接頭拆解,更換新品橡膠圈後重新接合。
B. 承口端面至白線之間隔或接合間隔
a. 標稱管徑∮1000mm以下,檢查量測承口端面至第2條白線之間隔上下左右共4處,其值須符合於下表。
-
-
-
-
標稱管徑
承口端面至第2白線間隔A
75~250mm
A≦95mm
300~900mm
A≦107mm
1,000mm
A≦111mm
-
-
-
標稱管徑∮1,000mm以上時,從管內檢查量測插口端面至承口內凹槽面之間隔上下左右共4處,其容許接合間隔之值不得大於下表。
單位:mm
-
-
-
-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標稱管徑
容許接合間隔
1,100
36
1,800
48
1,200
36
2,000
53
1,350
36
2,100
55
1,500
36
2,200
58
1,600
43
2,400
63
1,650
45
2,600
71
-
-
-
c. 在上兩項中之間隔,若超過規定值時,須將接頭分解後,橡膠圈更換為新品,再重新接合之。
C. 橡膠圈之裝入狀態
a. 橡膠圈於承口端面凸出或凹入狀態,檢查上下左右共4處,在同一圓周上,不得有A(膠圈超出承口端面5mm以上)、C(膠圈未超出承口端面)或A、B(膠圈超出承口端面5mm以下)、C同時存在。
b. 在前項中,如有A、C或A、B、C同時存在時,則須將接頭分解後,橡膠圈更換為新品,再重新接合之。
平口接頭接合狀態之確認:
a. 螺栓扭力矩須符合標準扭力矩值。
b. 橡膠墊片之位置,以目視確認突緣是否平行接合及墊片位置無偏移。
(4) 其他接頭各按其規定施工。
3.4 試壓工程
3.4.1 廠商應依所施作之管線,自行備妥試壓設備,其試驗用之壓力計須經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或依契約規定認可之機構校正合格,其校正有效期限應以管線工程正式施工日前1年內者為限。凡不符上述規定者不得作為試驗表。試壓設備之壓力計處應具有另可裝設備用壓力計端口,以備機關需要時裝設壓力計校核用。
3.4.2 廠商管線裝接完成,並覆土後應通知機關作壓力試驗及漏水試驗,試壓前水管應沖洗清淨,以利施行水壓試驗並計算漏水量,並作成紀錄。
3.4.3 試壓標準
(1) 水壓試驗:除另有規定外,水管應依「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之1.5倍施行水壓試驗,如超過10kgf/cm2者則以10kgf/cm2施行水壓試驗,惟管線實際操作壓力超過10kgf/cm2者則應以其實際操作壓力施行水壓試驗,歷時1小時,其漏水量以不逾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為合格。
(2) 漏水量試驗:廠商應準備依下列公式規定計算值大1倍之量桶(量桶之刻度須經工程司認可),於其達本章之3.4.3(1)施行水壓後並連續保持此施行壓力不變,於1小時內補充之水量不逾規定計算值為準。補充之水量如超過規定計算值,則表示漏水量超過規定應視為不合格。
(鋼襯預力混凝土管用)
(其他自來水管用)
L:每小時容許漏水量,以公升計。
N:水管接頭數(不包括塑膠管臼塞膠合接頭)
D:水管標稱管徑,以公分計。
P:試水壓力,單位以kgf/cm2計。
(3) 各種管材最高許可使用壓力如下:
A. 自來水用聚氯耐衝擊乙烯塑膠管(PVCP):7.5kgf/cm2。
B. 自來水用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塑膠管(ABSP):6 kgf/cm2。
C. 自來水用延性鑄鐵管: 7.5kgf/cm2。
D. 自來水用鋼管(含鍍鋅鋼管): 7.5kgf/cm2。
E. 自來水用鋼襯預力混凝土管(PCCP):為設計試驗水壓(內壓設計強度)之50%。
F. 他牌管材設計引用時,應訂定許可壓。
(4) 不合格之水管與接頭或管件應予換裝或改善至試驗合格為止,試壓後管線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按工程司指定之地點排除之。
3.4.4 水管試壓時不得以制水閥、控制閥、止回閥等作為止水盲板試驗,應將其所有閥瓣開啟,並於管線末端加設臨時封口之盲板後試驗,一切之工料費概由廠商負責,如契約另有規定,則依契約規定辦理。
3.4.5 水管試壓除另有規定外,應不分管徑必須做全線或分段試水。水管試壓除下列非廠商原因之事實,致廠商無法辦理試壓,則該未能試壓段之試水費於結算時予以扣除並辦理驗收,及延長保固期限半年。
(1) 因機關急需使用該段管線送水時。
(2) 舊有管線抽換時,需先拆除原有管線再利用原有管溝埋設新管,致該段用戶給水管需配合改接,否則會影響用戶用水時。
(3) 淨水廠內管線與水池有連通部分。
3.4.6 水管試壓後水管內之剩水或存水須排洗潔淨,除抽換管線工程及配合用戶限時供水外,新設水管內須使用漂白液(含氯量為6%)或漂白粉(含氯量為25%)予以消毒,消毒時間為1小時,排水過程中,應檢測排放水之餘氯及濁度,直到餘氯降至0.8 ppm以下,濁度降至2 NTU以下。
3.4.7 水管試壓及消毒所需水量(除契約已編列者除外)及設備,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3.4.8 廠商於水管施工完成後,應繪製水管位置圖或埋管詳圖及材料結算表各2份送交工程司審查,所有剩餘管件及截下之短管或拆下之物料等材料,廠商須負責運送至機關指定地點,辦理核銷手續,如有短少廠商須予賠償。舊管拆除後亦應負責運至機關指定地點,否則不予付尾款。其運費由廠商負責,不另給價。
3.3.9 機關供給之管件,在埋管前應詳細檢查,凡有破裂損傷者,不得埋設,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內,如有破裂、漏水等情事,如係廠商保管搬運或施工不慎所致者,則一切工料損失,概由廠商負責賠償。惟如係管件之材質不符規定足資證明者,其責任由材料商負責並由機關通知材料商,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材料商負擔;如原因不明或機關操作不當時,其一切工料損失由機關負擔。
3.5 回填工程
3.5.1 水管裝接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准回填,回填前管溝中倘有積水或油泥等雜物時,應先排除乾淨,回填時除設計圖另有註明外,管底須墊10cm以上之砂料,管頂40cm以下以砂料回填,並應注意回填之砂料中不得有石塊、雜物;管頂40cm以上均回填碎石級配料;若採用低強度混凝土回填,其厚度及相關規定應於契約內規定之,回填須視土質逐層適量撒水夯實。
3.5.2 管頂40cm處應放置及埋設警示帶,其埋設及排列方式如下表規定。
-
-
管徑(mm)
警示帶條數
排列方式
75~400
1條
-
450~800
2條
--
900~1,200
3條
---
1,200~1,500
4條
----
1,750以上
5條
-----
附 註
1.-表示埋設塑膠警示帶。
2.警示帶中心間距約為50cm。
-
3.5.3 廠商須有機動夯錘及人力夯錘之設備,所用之機具或力量,須大小適度,務使避免損傷水管,回填後,在管溝路面修復前,如有發生沉陷等情形,廠商須無償負責修復平整。
3.5.4 埋設管線挖出之廢土之處理,依契約規定辦理。
3.5.5 回填材料之施工檢驗:
(1) 管溝回填砂部分:
A. 管溝回填砂不得為海砂,亦不得含有石塊、磚塊、堅硬物質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其砂料之規格如下:
a. 含泥量不得超過20%(檢驗方式依CNS 491 規定辦理)。
b. 氯離子含量不得大於0.06%(檢驗方式依CNS 13407規定辦理)。
c. 需均為通過4號(4.76mm)篩號之細粒料(即為通過4號方孔篩之細粒料重量百分率為100%)。
B. 回填砂施工時,其檢驗處理原則及減價收受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含泥量、氯離子含量及篩分析等三項檢驗,符合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視為合格。
b. 經氯離子含量及篩分析檢驗,其任一未符合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視為不合格,該次樣品所代表施工數量應挖除重作。
c. 經檢驗其含泥量值介於20~25%之間者,視為不合格。但其氯離子含量及篩分析檢驗,均符合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依回填砂契約單價扣減該次樣品所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40%(價款為每公尺計價者,以契約單價分析之回填砂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40%)。
d. 經檢驗其含泥量值介於25~30%之間者,視為不合格。但其氯離子含量及篩分析檢驗,均符合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依回填砂契約單價扣減該次樣品所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70%(價款為每公尺計價者,以契約單價分析之回填砂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70%)。
e. 經檢驗其含泥量值於30%以上者,視為不合格,該次試驗所代表施工數量應挖除重作。
(2) 管溝回填級配料部分:
A. 碎石級配料,除特別規定者外,應符合下表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
篩號 |
通過方孔篩之重量百分率 |
||||
A |
B |
C |
|||
3吋(76.2mm) |
100 |
|
100 |
|
|
2吋(50.8mm) |
95-100 |
100 |
95-100 |
100 |
- |
1吋(25.4mm) |
- |
- |
75-95 |
75-95 |
100 |
3/8吋(9.51mm) |
30-65 |
30-65 |
40-75 |
40-75 |
50-85 |
4號(4.76mm) |
25-55 |
25-55 |
30-60 |
30-60 |
35-65 |
10號(2.00mm) |
15-40 |
15-40 |
20-45 |
20-45 |
25-50 |
4號(420micron) |
8-20 |
8-20 |
15-30 |
15-30 |
15-30 |
20號(74micron) |
2-8 |
2-8 |
5-20 |
5-20 |
5-15 |
a. 粗粒料為停留於#10篩上堅韌石屑或卵石。
b. 材料須不含有機物質、團狀之土塊、建築廢棄物及其他不適宜之雜物。
c. 碎石級配料施工時,其檢驗處理原則及減價收受依下列規定辦理。
B. 碎石級配料施工時,其檢驗處理原則及減價收受依下列規定辦理。
a.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符合任一級規定之容許範圍內者,視為合格。
b.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一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者,視為不合格。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10%(價款為每公尺計價者,以契約單價分析之碎石級配料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10%)。
c.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2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者,視為不合格。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40%(價款為每公尺計價者,以契約單價分析之碎石級配料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40%)。
d.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三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者,視為不合格。依碎石級配料契約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70%(價款為每公尺計價者,以契約單價分析之碎石級配料單價,扣減該樣品代表施工數量價款之70%)。
e. 經篩分析其各篩號通過百分比如有四個篩號未在容許範圍者,則為不合格,該次試驗所代表施工數量應挖除重作。
(3) 檢驗紀錄應予妥善彙整保管,做為工程竣工結算驗收之參考依據。
(4) 管溝回填時須逐層用夯實機夯實,第一層填料經夯實後始准再填一層,所用之夯力須大小適度,以勿損及水管為要。
(5) 回填後,管溝上之回填土層在驗收合格後保固期間內如有沉陷等情形,廠商須負責無償修復整平。否則由機關自行僱工代辦,其費用由保固保證金中扣抵,廠商不得異議。
(6) 管線埋設完成後,廠商應隨即舖設AC臨時性路面,以維持環保及人車之安全。
(7) 工地管線填築及其管溝回填之控制、檢驗,主要辦理步驟如下:
A. 管溝回填前之檢驗:
a. 填方材料取樣試驗
(a) 施工前,應以運抵現場材料做一次顆粒分析試驗。
(b) 當填方材料變動時,廠商應主動知會機關,重新再以運抵現場之材料,施作顆粒分析試驗。
B. 填方料堆置是否適當。
a. 管溝回填夯實時之檢驗:
(a) 各層滾壓後,凡有顯著凹凸不平、積水、波浪狀、海棉狀等缺陷部分,必須予以徹底改善整平。
(b) 檢核超徑石塊之去除及處理。
C. 夯實後之工地密度試驗:
a. 密度試驗採取土樣之位置、地點、選定取樣試驗原則如下:
(a) 對某地區之壓實程度有懷疑者。
(b) 500m2以下或累積500m2及每超過500m2之管溝填方做1次。
(c) 回填夯實後之壓實度應符合路權單位之規定,並不得低於AASHTO改良壓實試壓下最大密度之90%。
(d) 工地密度試驗可使用核子密度儀法求得壓實度。
D. 管溝回填後填方材料之試驗:
管溝回填後之填方材料(砂或碎石級配),以不超出每750 m3,應知會工程司辦理現場抽挖(驗),以施作顆粒分析試驗。
(8) 水管及管件埋設後,在試壓及保固期間內,如有破損、漏水情事,除直管本身漏水應拆除重行裝接外,膠圈接頭之漏水,如拆除重行裝接有困難,廠商應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
A. 剪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延性鑄鐵製伸縮接頭或雙承口機械接頭另件(套管)或不銹鋼或延性鑄鐵或鋼製可撓伸縮接頭重行裝接止漏。
B. 鋸斷或燒斷原有接頭並拆除後,以經機關認可同意使用之特製修理夾具重行裝接止漏。
(9) 廠商帶料管件等應於工程決標後,提供符合CNS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或依契約規定認可之機構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附該批檢驗管件、種類、數量、編號,送工程司審核,審核合格後交貨,否則不得交貨安裝,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10) 除另有規定外,上述之所有檢驗費用均由廠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自來水管埋設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公尺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4.1.2 本項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如:(1)預埋件;(2)吊裝工作;(3)開挖工作;(4)埋設工作;(5)裝接工作;(6)環境安全維護;(7)材料管件之檢驗費用等。
4.2 計價
4.2.1 水管埋設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尺為單價給付。
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洗管消毒設備作業費、供應、安裝、埋設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理、利潤雜費與附帶設備、運輸等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其埋設費應包括直管及另件埋設費(含管溝挖方、運管、下管、裝接、回填、夯實、整平及廢土處理等)如下:
凸緣接頭費(含配件)。
壓圈式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特殊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伸縮接頭費(含接頭配件)。
焊接接頭費。
塑膠另件及裝接費。
閥類、栓類及標誌樁之埋設費(閥、栓類材料另件)。
固定台費(含普通模板及混凝土等工料費)。
基樁固定費(含基樁、打樁等工料費)。
舊管線連絡費。
管線過橋架設費(特殊橋梁另外註明)。
施工排水、擋土及交通安全措施費(特殊情形另外註明)。
管線穿過橋涵、溝渠之修復與混凝土保護費。
警示帶埋設費。
其他為完成管線工程所需之一切工料費、人工費等。
4.2.3 管溝換填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增加費,應包括砂或砂石混合料(或級配料)材料費以及其回填工料、剩餘土處理、運雜費等。換填數量之計算應以管溝斷面圖所註管外徑為準。
4.2.4 水管試水及消毒所需水量,除契約已編列者外,不論試壓次數多寡或洗管水量超出規定水量,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以機關之自來水或原水作試水或消毒清洗者,其自來水部分以每立方公尺新台幣9元計收,以原水部分作試水或消毒清洗時,則以每立方公尺新台幣4.5元計收,取水設施由廠商自理。
〈本章結束〉
02505 02505-14 LCEB V1.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