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75 沉箱
¶ 1. 02475 沉箱 V2010.07.01.doc
第02475章V2.0
沉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項工作規定有關橋梁基礎開口沉箱之施工規定,包含沉箱之建造、澆置、下沉等工作。
1.2 工作範圍
本章規定橋梁沉箱施工之材料規定、準備工作、施工方法等工作,廠商應依據本章、設計圖及工程司指示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5 第03210章--鋼筋
1.3.6 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475章 沉箱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混凝土須依該工程契約之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辦理。
2.1.1 鋼筋須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2 結構鋼板須符合本規範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沉箱基腳之位置應依照設計圖並經工程司複測認可後,方可準備製作沉箱。製作之前,應先將地面整理清除平整。
3.1.2 沉箱基腳之河床地面如高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時,應先開挖至水位線以上,然後整平,開始製作沉箱。
3.1.3 沉箱基腳之河床地面如低於施工時之河川水位時,可視河川水位情況,採用圍堰抽水或導水改道或用砂土築島等方法,經工程司之同意後處理之。
3.2 沉箱製作
3.2.1 沉箱鋼腳,應依照設計圖說尺度製作。安放時須特別注意其位置、方向及水平之正確。組立模板前後,均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
3.2.2 沉箱混凝土應分節澆置,通常每節長約3~5m。除第一節直接澆置於鋼腳上模板外,其他各節應俟前一節下沉至相當深度後(水位以上約50cm),再繼續澆置。
3.2.3 沉箱混凝土、模板及鋼筋等之施工,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及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之規定,並應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3 沉箱下沉
3.3.1 沉箱澆置混凝土後,須俟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之50%時,始可拆除模板,達到70%時,始可進行箱內挖掘下沉工作。
3.3.2 若沉箱下沉,必須藉助外加壓重時,其壓重之局部壓力應低於混凝土抗壓強度之50%。
3.3.3 沉箱下沉不可在箱外周圍開挖,應採用箱內挖掘辦法。如箱內積水可以抽乾時,可採用普通人工及機械挖掘;如積水不能抽乾,則須用抓泥機(Clamshell)或潛水工挖掘,必要時經工程司之同意,得採用水注法(Water Jet)幫助下沉。
3.3.4 挖掘時應由沉箱中央開始,向四週平均對稱擴展,不可局部挖掘過深,致使沉箱偏倚。無論用何種方法下沉,均不得損及沉箱內壁。
3.3.5 沉箱壓重時,應先將箱頂伸出之鋼筋,妥為彎曲。不可使鋼筋周圍之混凝土破裂。沉箱與壓重之間,應墊以木塊及草墊,俾可防止局部應力之集中。壓重應均勻分布於沉箱之四週,以免沉箱承受偏重而發生偏倚。
3.3.6 沉箱下沉時,應隨時校對其方位與角度,如發現傾斜,應立即糾正。
3.3.7 使用水中挖掘法下沉時,應隨時注意使箱內水位高出箱外四週水位,以免箱外水壓大於箱內水壓,而致泥沙自箱底湧入,增加挖掘工作。
3.3.8 沉箱下沉時,如遇有岩石必須使用爆炸法時,應先徵得工程司之許可,並且不可損及沉箱內壁及其鋼腳。
3.4 封底
3.4.1 沉箱下沉到達設計深度,經工程司檢驗後,即可進行沉箱底部整理,準備封底。
3.4.2 封底以水中混凝土辦理,施工之方法除特殊情況須經工程司同意者外,應採用特密管施工。
3.4.3 水中混凝土,無論用何種方法施工,均須隨時測量其澆置之深度,並應作多點處觀測,以測得混凝土表面情況是否均勻。
3.5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3.5.1 貫入岩盤之沉箱施築完成後,於沉箱外壁與開挖岩盤面間之空隙,應按設計圖及工程司指示配置灌漿管,以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增加側壁抵抗力,避免沉箱受外力產生傾斜。
3.5.2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前,應先確認岩盤深度,由廠商提出施工計畫及預估水泥砂漿數量,經工程司認可後,開始施灌。
3.5.3 水泥砂漿之拌和比及灌漿之壓力工程司得視實際情形調整,原則上水泥砂漿之拌和比約為1:2,灌漿之壓力在灌漿管出口之淨壓力應不大於2kgf/cm2,至進漿率每分鐘少於1L即可結束灌漿。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沉箱下沉施工費依沉箱尺度及深度以下沉深度「公尺」為單位分別計量。
經工程司核可明挖之較高河床部分,依「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回填」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鋼筋依據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量。
4.1.3 混凝土(含水中混凝土)依據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計量。
4.1.4 軀體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量。
4.1.5 沉箱基腳結構鋼依本規範第05125章「結構用鋼材」之規定計量。
4.1.6 回填鬆方依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回填開挖料。
4.1.7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依工程司核可實際灌入之水泥砂漿體積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沉箱下沉施工費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沉箱下沉施工費(註明尺度及深度)」項目計價。本單價包括施工準備工作、場地整理、挖掘、裝載、運棄、抽水、壓重器材等一切費用在內。若工程司認為有必要將沉箱下沉至設計圖規定之高程以下時,其超過設計高程部分按下述規定辦理計價:1.5公尺(含1.5公尺)以內者,按原契約單價計付。1.5~3公尺(含3公尺)部分,按原契約之沉箱下沉施工費單價之125%給付。超過3公尺部分,應議價決定之。
4.2.2 經工程司核可明挖之較高河床部分,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構造物開挖」及「構造物回填」項目計價。
4.2.3 鋼筋依據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計價。
4.2.4 混凝土(含水中混凝土)依據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計價。
4.2.5 軀體模板依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計價。
4.2.6 沉箱基腳結構鋼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沉箱基腳結構鋼」項目計價。
4.2.7 回填鬆方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回填鬆方」項目計價。
4.2.8 水泥砂漿回填灌漿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水泥砂漿回填灌漿」項目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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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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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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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基腳結構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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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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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箱下沉施工費(註明尺度及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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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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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鬆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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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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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砂漿回填灌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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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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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註明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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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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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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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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軀體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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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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