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71 預壘樁
¶ 1. 02471 預壘樁 V2010.07.01.doc
第02471章V1.0
預壘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鑽孔注漿式基樁工作之材料機具設備動力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測定樁位、螺旋桿鑽機鑽掘樁孔、預壘注漿及插入鋼筋籠、鋼筋籠製作及載重試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471章 預壘樁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書
廠商應將原製造廠商出具之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書送請工程司查驗,必要時得會同廠商抽取樣品送往工程司認可之公私營檢驗機構或學術單位試驗,所需檢驗費用由廠商負擔。
1.5.2 施工計畫
完成本工程所使用之機組規格、性能、動力來源、施工進行、材料及場地配置等之書面敘述,並應附有圖說,含鋼筋籠加工場、材料存放位置、機組配置及工作進行方向等之示意圖,並標示重要或關鍵尺度。
1.5.3 施工製造圖
(1) 樁位放樣圖
配合設計圖說之座標系統或重要構造物位置編號(如橋墩編號),將樁群、樁徑、樁長予以編號,並依設計尺度放樣於圖面上。
(2) 鋼筋籠製造圖
各型(口徑、深度)基樁之鋼筋籠製造,註明鋼筋尺度、支數、加勁、吊點、護耳、續接、安放等所必要之細節。
1.5.4 廠商資格
(1) 應派有對鑽孔注漿作業經驗之工程人員至少1人,常駐工地。
(2) 備有足夠數量機組、備份機具及零件。
(3) 每機組應配合1班熟練技術工人操作。
1.6 品質保證
1.6.1 品質一致性
經核定之圖說(包括施工圖說)及材料配比,非經工程司同意不得變動。
1.6.2 強度試驗
每支樁應製作方塊試體2組,每組至少3個,以測定抗壓強度。
1.6.3 載重試驗
每100支基樁至少作載重試驗1次,以驗證承載能力。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樁位測定
依施工製造圖於現場放樣,並經工程司檢測核可。
3.2 旋鑽樁孔
以符合設計樁徑之螺旋桿鑽機鑽挖基樁孔洞,直達設計深度,並經工程司查核認可。
3.3 預壘注漿
由灌漿泵浦以2.0kgf/cm2以上之壓力,將已拌妥之預壘注漿,經由螺旋桿空心軸,壓注入樁孔內;同時,配合樁孔內注漿之上昇,徐徐抽取螺旋桿,使樁孔保持原形狀並填滿預壘注漿,而成完整之樁體。注漿過程必須連續,若因故中斷或拆卸鑽桿節,時間不可超過3分鐘以上。
3.4 插入鋼筋籠
注漿完成,隨即插入鋼筋籠並注意防止上浮。
3.5 警示保護及養護
基樁灌注完成,在注漿尚未凝固前,應有警示及保護措施,且樁周圍應保持潤濕。
3.6 現場清理
完成鑄樁移機後,應恢復場地整潔並清除有礙觀瞻之物及妨礙他項後續工作之設備物品。
3.7 樁頭處理
修整樁頭至設計高程,修整時不得損及樁體;樁頭與基礎之結構連接,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之工作依不同樁徑及長度公尺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尖至樁頂打除面之距離。
4.1.2 本章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包含於預壘樁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預埋件、護耳、吊點、加勁。
(2) 樁頭處理。
(3) 為試樁之反力樁。
4.2 計價
本章之工作依公尺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試樁工作需符合本規範第02496章「基樁載重試驗」之規定辦理。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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