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3 鋼板樁
¶ 1. 02463 鋼板樁 V2010.07.01.doc
第02463章V2.0
鋼板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鋼板樁作為永久性擋土或擋水使用且於竣工後留置不予拔除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完成鋼板樁打設之全部工作,包括完成全部鋼板樁及橫擋、支撐等擋土系統之打拔、拆裝工作所需之一切書面準備資料及現場施工所需之一切人工、物料、機具、能源,並包含施工中環境配合,交通維持及對現有公共設施之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2) 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3) CNS 7851 熱軋鋼板樁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463章 鋼板樁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應標明鋼板樁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2) 施工程序及計算書。
(3) 廠商所提送之施工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
1.5.3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橫撐之配置。
(1) 提送有關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之施工程序、工作圖及計算書,並詳細說明其施工方法。
(2)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關位置、未加支撐及未施加預力時之允許開挖深度、支柱、橫撐之配置;並說明擬採用之鋼板樁打設順序和使用之機具,以及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
(3) 確定與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有關之現有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視情況需要,提供排除現有公共設施管線干擾之方案,並於工作圖上詳細 標明必需遷移或只需就地保護管線之位置。
(4) 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計畫,並定期提送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之觀測結果。
(5) 廠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構造物開挖工作。
1.5.4 廠商產品資料、型錄(至少包含產品材質規格、應力強度、材料長度、斷面性能、斷面尺度、單位長度重量、單位面積重量等資料)。
1.6 品質管理
1.6.1 鋼板樁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選擇及設計工作由廠商負責,並經工程司核准。
1.6.2 廠商應妥善設計臨時擋土支撐工法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土水壓力、管線、交通及施工衝擊、臨近建築物等荷重及預估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鄰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3 廠商提送之施工計畫即使經工程司核准,亦不免除廠商對該臨時擋土支撐工法適用及安全與否應負之責任。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板樁及其他結構型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鋼板樁採用連鎖型應符合CNS 7851之規定。
(2) 其他結構型鋼須符合CNS 2473 或CNS 2947 之規定。
2.1.2 使用之鋼板樁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為新品。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工程所用鋼板樁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廠商負責提供。
3.1.2 鋼板樁施工前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位置放樣。
3.1.3 施打鋼板樁前,應先進行試挖以探查擬施打之範圍內是否有障礙物。若有障礙物存在,必須事先除去方可施打。若發現公共管線及設施,則應通知工程司報請管線單位處理。
3.1.4 鋼板樁之施打,應採用足夠能量之振動錘或其他適當之機具。
3.2 施工方法
3.2.1 清除地下障礙物後始可進行施打。
3.2.2 架設並施打板樁,將約20片之鋼板樁沿著導軌先行打入到可以直立之深度為止,豎立時相鄰兩樁須完全聯鎖。
3.2.3 鋼板樁之打入應視施工情況分2~4次來回打入,以維持打設方向之平直。
3.2.4 重覆上述兩步驟打設鋼板樁,直至全部鋼板樁打設完成為止。在此過程中可視實際施打狀況,經工程司核可後調整每批鋼板樁豎立之數量及打入之次數。
3.2.5 鋼板樁應垂直打入經核准工作圖中所示之深度,且相鄰樁間應完全聯鎖。於鋼板樁打設位置之6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設鋼板樁。
3.2.6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經核准之工作圖說所示辦理。
3.2.7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是否緊密,如有裂隙而致抽水時大量漏水,相關工程所受一切損失,皆由廠商承擔。
3.2.8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否則影響工程進行時,其一切不良後果責任均應由廠商負責。
3.2.9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視地質、水深等情況決定之;施打過程中,如無法打至預定深度時,應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2.10 如需採用雙層鋼板樁圍堰,除另有規定者外,其間距通常採用120cm,中間填入黏土並夯實,以防透水。
3.2.11 深水鋼板樁圍堰,其內部應設置支撐,施工前廠商應提出詳細支撐設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得按工作圖施工;惟該項支撐應不妨礙圍堰內構造物之組模、澆置混凝土、排水等工作進行,且該支撐所需工料費用均已計列於契約單價內。
3.2.12 鋼板樁圍堰內之排水程度及排水時間之久暫,應視圍堰內構造物之模型板及其他工作需要,由工程司決定之。
3.2.13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並須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影響致傾倒而生意外。
3.3 內部支撐系統之安裝
3.3.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3.3.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3.3 必要時應依經核准工作圖說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以千斤頂對斜撐及支柱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3.3.4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60cm,支撐構件安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4 施工要求
3.4.1 鋼板樁之吊裝應儘量利用樁頂之頂孔鈎吊,如因特殊情形須捆紮樁身吊裝時,應在捆紮處以木片麻繩等物加以保護,避免板樁接槽受損。
3.4.2 除經工程司核可之特殊情形外,在打樁周圍6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設鋼板樁。
3.4.3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按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3.4.4 鋼板樁施打時,必須隨時注意其接槽緊密。
3.4.5 鋼板樁施打過程中,應避免發生嚴重偏差或傾斜現象。
3.4.6 鋼板樁入土深度應依設計圖示施工,施工過程中,如無法打至設計深度時,應請示工程司決定是否繼續施打。
3.4.7 陸上打鋼板樁作擋土牆(或擋水牆)使用時,除鋼板樁間接槽必須緊密不得開裂外,並須依設計圖所示加裝支撐或拉桿,以免因受土壓(或水壓)影響致傾倒而發生意外。
3.4.8 施打鋼板樁時,應盡量採用振動及噪音較小之打樁機。
3.5 現場品質控制
3.5.1 地盤情況
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應修正臨時擋土支撐工法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廠商應負維護及穩定之責任,並保障其安全。
3.5.2 支撐荷重
依實際需要並依工程司之指示,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鋼板樁應依設計圖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深度)計量。
4.1.2 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拆除及監測,按一式計量。
4.1.3 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 計價
4.2.1 鋼板樁應依契約單價,按設計圖示以水平進行公尺(註明深度)計價。單價包括完成本工作所須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運輸等費用。
4.2.2 鋼板樁施打範圍內除去障礙物之費用不另計價,若因而損及地下管線等設施時則應由廠商負責賠償。
4.2.3 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包括安裝、拆除,按一式計價。
4.2.4 鋼板樁擋土支撐系統不單獨計價,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之臨時擋土樁費用內。
4.2.5 施工時,其抽水、支撐、施打、防漏、拔樁等工作所需之一切機具設備、動力、技術、人工等,均已包括在契約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463 02463-page 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