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61 木樁
¶ 1. 02461 木樁 V2010.07.01.doc
第02461章V2.0
木樁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所使用之木樁,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樁之製造
1.2.2 木樁之施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木材之常見缺點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461章 木樁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工程開工後15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天)內,依契約規定擬定木樁品質計畫,併於品質計畫書中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1.5.2 施工計晝
(1) 工程開工後15天(查核金額以上者30天)內,依契約規定擬定木樁施工要領,併於施工計畫書中報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工。
(2) 施工要領內容至少應包括工程概要、木樁佈置圖、施工機具種類、數量及廠牌規格、運輸搬運、工地安全、施工順序、異常處理、工程預定進度、施工紀錄表等必要事項。
(3)廠商須針對施工範圍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1.6 運送、儲存及管理
1.6.1 木樁儲存地基須堅實而平坦,不得有沉陷之現象,避免木樁變形。
1.6.2 木樁之吊運、裝卸、堆置時,樁身不得遭受衝擊或震動,以免因之損及樁身。
1.6.3 木樁於使用時,應按運抵工地之先後次序使用,同時應檢查木樁是否完整。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樁身應依CNS 442 之分類,樁料採用質地堅硬、耐久性佳的木材,不得有腐痕、裂跡、彎、節等疵病,長度及尺度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2.1.2 木樁之尺寸應合予圖樣規定,打樁之前應將表皮除去,其小頭之直徑與圖樣之規定尺寸相差不得超過百分之五。打完後,因錘擊而破裂之頂端應行鋸截平整。其高度應依監督工程司之指示,乙方不得擅行私鋸。
2.1.3 所用樁木須材質均勻,不得有過大彎曲之情形。木樁首尾兩端連成一直線時,各截面中心與該直線之偏差程度不得超過木樁直徑之1/4;另樁身不得有蛀孔、裂紋或其他足以損害強度之瑕疵。木樁之下端,應削成尖形,但其長度不得大於末梢直徑之兩倍。其式樣由監督工程司決定之。
2.1.4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不需作防腐處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打樁之先,應由監督工程司檢查所用之樁,確係合格,始可著手工作。
在開始打樁前,應將基礎挖土部分挖至規定深度。基槽四周,至少應留1:1.5之坡度。如有湧水時,應使用抽水機將水抽乾後,始可工作。此項機器設備及一切費用皆包括於單價內,不另給價。
3.1.2 樁身保護
打樁前,應樁頂須先截鋸平整,其樁身需加以保護不得有影響功能之碰撞傷痕。
3.1.3 打樁設備
(1) 樁錘
廠商應依樁徑、樁長及現場地質條件選用適當之樁錘,並提供樁錘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包括最大錘速、錘擊能量、空氣容量、爐量等,報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打樁期間,蒸氣爐、空壓機、柴油樁錘或振動錘須保持最佳施工狀況,且鍋爐或空壓機應具備正確之壓力計,以供工程司核對。另施工期間廠商應儘量將施工噪音、振動對四周環境之影響減至最低程度。
(2) 為防止木樁在打設時因錘擊而損壞,應儘量減少錘擊次數,並限制落錘高度在2m以下。另為使木樁貫入地層,應使用較重之樁錘。在堅實土層,樁錘至少應等於樁重;在鬆軟土層,樁錘至少應為樁重之50%。
3.2 施工方法
3.2.1 定位
廠商須按設計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木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工程司勘視核可後始得打樁。
3.2.2 打設
(1) 打樁前,應先將樁錘滑落至樁帽上,並校準樁錘、樁帽與樁身三者之軸線是否在同一直線上。
(2) 打樁前應先將下端內徑略大於樁徑之鋼製樁帽套入樁頭內,以避免因打樁時之轉動扭力損壞樁身。樁帽與樁頭及樁錘與樁帽間應置以防振硬木墊或粗麻繩組成之樁墊,以吸收樁錘之直接衝擊力。打樁時,應隨時注意樁墊之使用情形,如木質變緊密或失去彈性時,應立即更換之。
(3) 打樁過程中,如遇堅硬地層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式。每支木樁打設時不得中途停止,如因特殊事故中途停止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適當之處理方式,並列入施工紀錄,不得任意截斷樁體。
(4) 木樁打至規定深度後,應將樁頭打毛,並將打破部分予以水平截齊,使樁頂在設計高程處。木樁應盡可能避免接樁。
(5)如樁頂設計高程低於原地面,應先將樁頭打至地面齊平後,再於樁頭上另加引樁筒繼續施打至設計高程。引樁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木樁之材料及施工檢驗項目如下:
(1) 材料應符合CNS 442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由廠商出具製造出廠證明。
(2) 木樁之外徑、長度、外觀依CNS 443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視需要每批檢驗10%。
3.4. 現場品質管理
打樁過程中,凡產生劈裂、折斷情形,或打樁完成後之樁位偏移量、垂直度超過設計容許值,經工程司研判無法補救者,均須廢樁。再打時,應依監督工程司之指示,拔出或換新樁重打,所有費用由乙方負擔。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不同外徑、種類、長度之木樁,依契約規定以支數計量,所稱長度係指樁頂至樁尖之全長,包括經工程司核可中途停止打樁而截樁之長度在內,但廢樁長度不計。
4.2 計價
不同外徑、種類、長度之木樁,依契約有關之單價以支數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木樁、樁定位、檢驗、打樁、樁頭處理、截樁等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動力及附屬工作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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