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86 砌排石工|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238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798(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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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386章 V2.0
砌排石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使用於防洪、灌溉、排水工程、擋土及圍牆等防止土方崩塌、沖刷以石材所施設之保護設施,其石材供應、運送、保護工規格、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石材
1.2.2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2.3 乾砌石
1.2.4 混凝土砌石
1.2.5 混凝土砌石面修飾
1.2.6 混凝土養護
1.2.7 施工縫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
1.3.5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3.6 第04061章--水泥砂漿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86章 砌排石工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6 定義
1.6.1 乾砌石
以石材圍築成一平面,而無使用其他材料之砌石工法。
1.6.2 混凝土砌石
以石材圍築平面時,石材間隙以混凝土填充,增加黏結強度之砌石工法。
1.7 石材篩選及運送
1.7.1 石材採取以人工或機械揀取河床表面石材為原則。
1.7.2 石材用於混凝土砌石者,表面應保持清潔,如含有粉塵時須予以清洗乾淨始得運入工地使用。
1.7.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工程所需之塊石不得在施工範圍之河川區域採取。如廠商未經申請核可,擅自在河川區採取砂石使用,應負刑事責任;若因此造成工期延誤,不得以此作為延展工期之理由。
1.8 混凝土運送
用於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其坍度較小,混凝土拌和輸送車無法倒出時,允許使用一般傾卸式小貨車載運,惟運送距離應在40分鐘車程內,以免因無攪拌而致混凝土初凝,影響混凝土品質。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材
石工所用之石材,以選用經自然琢磨形成、無裂痕而堅實者,其長徑應為橫徑之1.2~1.8倍,縱徑應為橫徑之1/2以上,本規範如無特別註明,則石材之大小即以長徑為代表,石材大小分類如下表:
-
-
石 材
長徑尺度
用 途
備 註
卵 石
15cm以下
基礎、坡面鋪石
塊 石
15cm≦ψ≦40cm
坡面乾砌石、混凝土砌石
大塊石
41cm≦ψ≦80cm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巨 石
80cm以上
坡面鋪石、基礎填石
-
2.1.2 塊石設計允許尺度
石工常用石材為塊石,其設計尺度為一概括長度,允許尺度範圍規定如下表:
-
-
塊石設計允許
尺度(cm)
30
25
20
備註
尺度允許範圍
30至40cm者70%以上。
29至25cm者30%以下。
25至35cm者70%以上。
24至20cm者30%以下。
20至25cm者70%以上。
19至15cm者30%以下。
上項超過或不足規定尺度之百分數係指單項之最大限度並非指級配而言
-
2.1.3 卜特蘭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配合比,一般使用0.708水灰比,最大粒徑3/4吋,坍度2.5吋者。
(2)混凝土砌石之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
2.1.4 排水器
排水器品質、規格應符合本規範第03150章「混凝土附屬品」中有關排水器之相關設計圖說規定實施,不得發生漏失土料現象。
2.1.5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之製造應符合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土方整理
(1)砌石基礎土面應妥加整平夯實。
(2)砌石背後坡面,如屬填方應依照填土之規定壓實,若有與混凝土接觸時,應灑水飽和後始可砌石。
3.1.2 塊石潤濕
施作混凝土砌石工時,塊石應灑水潤濕並保持清潔。
3.1.3 廠商施作混凝土砌石工前,應作混凝土拌和、輸送設備之準備及檢驗。
3.2 施工方法
3.2.1 砌石工作一般通則
(1)砌石應分段自基腳砌起,平均水平升高砌築,基礎底部各層應選用較大塊石,每段一次所砌高度不得超過2 m。
(2)砌石時應予安放不得拋置,並不得施以重大錘擊以免搖動。
(3)砌石應使塊石之長徑垂直於坡面,交錯銜接,並使其接觸面盡量平整、寬大、露面成三角孔形。
(4)塊石背後如屬填方,應依照填土之規定壓實,若與混凝土接觸時,應洒水後始可砌石。
3.2.2 乾砌塊(卵)石
(1)砌石以六圍砌為原則,五圍砌、七圍砌尚可使用,不可橫砌、重疊。
(2)塊石之空隙應以徑0.5~3 cm之小石填實,其每m2砌石中所應填充之小石用量規定如下表:
-
設計塊石尺度(cm)
30
25
20
填充小石用量(m3)
0.07
0.065
0.05
3.2.3 鋪塊(卵)石
(1)鋪塊(卵)石之施工,只限於內(坡)面工及混凝土砌塊石後,加墊混凝土之裡層為限。
(2)鋪塊(卵)石應於內(坡)面工或混凝土砌塊石施工前先行施工,其高度至少比外層略高50cm以上。
(3)鋪石可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塊石鋪排,其短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惟接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加墊混凝土層之用量。
3.2.4 混凝土砌塊(卵)石
(1)塊石應分層砌築,塊石間隙先鋪以混凝土,然後在混凝土上安砌塊石,塊石與塊石間隙之混凝土應填實。
(2)砌石用之混凝土用量,其每m2所應填充混凝土用量規定如下表:
-
-
設計塊石尺度
(cm)
混 凝 土 用 量 (m3/m2)
灌溉(排水)工程
防洪工程
石前
石後
石前
石後
30
0.040
0.050
0.030
0.050
25
0.035
0.045
0.030
0.045
20
0.030
0.040
0.025
0.040
-
(3)塊石砌築後,其外壁表面之混凝土應填壓平實。
3.2.5 混凝土排塊(卵)石
(1)混凝土排塊(卵)石,為混凝土砌塊(卵)石之一種,塊石之排築應分層為之,塊石間隙及塊石上面先鋪以混凝土,然後在底層塊石間混凝土上安排塊石,使之每層塊石均互相交錯,塊石與塊石之間隙應在平均3cm之間,間隙中之混凝土應填實之。
(2)混凝土排塊(卵)石每層間混凝土量平均以2cm計,其每m2所應填充混凝土量規定如下表:
-
-
設計塊石尺度
(cm)
塊 石 用 量
(m3/m2)
混 凝 土 用 量 (m3/m2)
灌溉工程
防洪工程
30
0.25
0.125
0.111
25
0.21
0.114
0.106
20
0.16
0.101
0.093
-
3.2.6 混凝土襯排塊(卵)石
(1)應於施工前先行鋪石材於混凝土砌石材之背後,以加墊混凝土之裡層。鋪石材應不限圍砌方式,可採用較大石材鋪排,其橫徑不小於設計尺度時允許橫砌,惟接觸露面儘量縮小以免增加混凝土墊層之用量。
(2)混凝土襯排塊(卵)石為混凝土排塊(卵)石之塊石後,設計加墊1層混凝土,通常並設計1層鋪塊(卵)石與土方隔離,所用之混凝土應與砌用者相同,其墊襯之混凝土用量參照本章3.2.4及3.2.5表核計。
3.2.7 混凝土砌面修飾
混凝土砌石材、混凝土排石材及混凝土襯排石材依設計圖說所示,石前應以水泥砂漿抹平或以同成分混凝土做表面修飾,施作前並應灑水潤濕。
砂漿抹平
A.適用於灌溉工程,水泥砂漿成份為1:3,厚度1cm,施工完成後水泥砂漿外壁應比石面退縮1~2cm。
B.水泥砂漿應符合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中有關之相關規定。
混凝土修飾
適用於防洪工程,混凝土成分與砌石者相同,厚度1㎝,施工完成後混凝土外壁應比石面退縮3~5㎝。
(4) 若設計圖說規定砌石不以混凝土砌面修飾時,應於砌石間混凝土尚未開始凝結前,以棕掃掃平,保留天然粗面,或以水泥砂漿打勾縫,此項工作於砌石間混凝土尚未開始凝結前為之。
3.2.8 施工縫
砌石每段長度以不大於25m為原則,每段之起始或結束處砌築應以梯狀逐層向上縮砌,避免接點鬆動及利於下段砌築銜接,銜接時接觸面應灑水潤溼。
3.3 養護
混凝土砌石完成後應依照本規範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之相關規定辦理。
3.4 檢驗
3.4.1 厚度檢驗
完成之混凝土砌石工應作厚度檢驗
(1)檢驗頻率
於砌石工長度1,000m範圍內部分,每100m予以挖驗質料、厚度一處,位置由驗收人員隨機指定,超過1,000m範圍部分,每100~200m挖驗1處,最後不足200m者,如超過100m以上仍需挖驗1處。
(2)取樣方法
以指定挖驗位置為中心,以上下左右各20cm開挖一40cm見方之孔洞,至能見所砌塊石之大小、襯裡之混凝土厚度及內層填料為止。
(3)量驗方法
以大於50cm之直尺或木條壓於砌石面,以捲尺垂直於坡面,量測塊石長徑長度及石面至裡層之厚度,以檢驗設計襯裡混凝土厚度。
(4)檢驗結果及許可差
A.塊石大小應在允許範圍之內。
B.石面至內層填料之厚度在設計值–3%為合格,超過–3%未達–6%者,予以扣款,超過–6%以上者,該日所砌之範圍拆除重做,並追蹤前、後日所砌者予以挖驗,至合格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塊(卵)石及鋪塊(卵)石之計量(註明),以設計厚度之平方公尺數計量。
4.1.2 混凝土砌塊石、混凝土排塊石及混凝土襯排塊石,需包含本章3.2.4至3.2.6款中所列每平方公尺所需混凝土量,以每平方公尺數計量,以每平方公尺數計量。另混凝土襯排塊石裡層之鋪塊石,另外單獨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塊石及鋪塊石之單價,包括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工料費用。
4.2.2 混凝土砌塊石、混凝土排塊石及混凝土襯排塊石之單價。
除規定之供給品外,已包括混凝土之材料、購運及拌和、放置、搗實、修飾、養護,及一切石材之購運及砌築等,所需一切工料及設備費用。
砌築後混凝土石面之養護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編列項目計價。
〈本章結束〉
02386 02386-8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