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6 路基整理
¶ 1. 02336 路基整理 V2010.07.01.doc
第02336章 V2.0
路基整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之路基整理,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鋪築基層或底層或混凝土鋪面之前,對新舊路基之整理及維護。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22章--借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AASHTO T180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6章 路基整理
1.5 定義
路基(subgrade):為承受級配底層及瀝青混凝土面層載重之地盤。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借土材料需符合本規範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基層或底層下之路基
(1)於鋪築基層或底層前,路基底面全寬均應清除草木及其他雜物,並將所有清除物依工程司指示予以挖除並運離現場及處理,低窪處或車轍之積水應先予排除。
(2)若基面下有鬆軟材料,以致影響路基滾壓工作時,該部分路基應予翻鬆、曝曬或挖棄換填符合契約圖說要求之材料,然後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壓實至規定壓實度。
(3)上述工作完成後,全路基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其平整度符合本章之規定。
(4)在路基整型修面時,其頂層過高部分應予刮除,所刮除之剩餘材料,用於頂層高程不足地點或棄置之。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並滾壓整修至合乎規定。
(5)缺料時應補充新料,將原有之頂層耙鬆,加水拌和,全路基面應修成均勻之表面,其平整度符合本章之規定。
(6)經過整修後,路基頂面應保持其整修完成之狀態,並繼續維護直至基層或底層開始鋪築時為止。
3.1.2 面層下之路基
路面鋪築前,路基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具有正確之線形、高程、坡度及斷面,並須繼續維護直至鋪澆置混凝土為止。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路 基 整 理 |
平整度 |
3m直規測量 |
許可差不得大於3cm |
1.數量未達2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m2時,每1,000m2加驗1次。 |
|
壓實度 |
AASHTO T180 、CNS 14733 |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1.數量未達200m2時免檢驗。 2.數量達200~1,000m2檢驗1次。 3.數量超過1,000m2時,每1,000m2加驗1次。 |
3.2.2 若有特殊情況經工程司同意後,可予免做壓實度試驗。
3.3 許可差
3.3.1 路基面之許可差
路基之表面如以3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測量時,與設計斷面高程之許可差不得大於3cm。
3.4 保護
3.4.1 廠商應維護路基,避免遭受損害。在整修完成之路基上,除施工所必需外,應避免車輛之通行。
3.4.2 任何運輸用之車輛機具,如工程司認為使用時對路基或其下層材料,足以產生嚴重損害者,應依工程司之要求移走或不准通行。
3.4.3 所有在路基表面上之窪陷處、車轍及土面破損等,均應於繼續鋪築下一層填築料前,由廠商自費修補之。
3.4.4 廠商應保護已整修之路基,使其勿受自用或外界車輛之損害。
3.4.5 廠商應經常修刮及滾壓路基面,俾能繼續保持完整良好之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路基整理按竣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未列路基整理項目者,則不需計量。
4.2 計價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路基整理項目以每平方公尺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未列路基整理」項目者,則本項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有關土石方工作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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