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 1.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V2010.07.01.doc
第02331章V2.0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作中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及路堤之填築舖平
1.2.2 基地及路堤之灑水滾壓
1.2.3 舖平
1.2.4 灑水
1.2.5 滾壓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5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6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7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8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9 第02610章--排水管涵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80
(2)AASHTO T224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不適用材料本規範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路基頂面下30cm內之材料,應符合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其餘填土材料應為礫石類或砂類或粉土(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本項工作包括基地及路堤之舖築與壓實,所用材料應為合法來源開挖、借土區、渠道及構造物基礎挖方等,並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1.2 填築滾壓前,應依本規範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及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完成基地內所有清除及掘除、拆除等作業。
3.1.3 若有不適用材料,應依本規範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填方區及路堤斜坡應按設計圖說設定或工程司指示之填方線及坡度完成之。已完成之斜坡與規定坡面之許可差,若按垂直於設計坡面度量時,距路肩高程1m以內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20cm;距路肩高程1m以上者,其許可差不得大於40cm。
3.2.2 填築舖平
(1) 填築滾壓前,需符合本規範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完成填方區內所有清除及掘除作業。
(2) 在山坡或斜坡上填築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將斜坡挖成台階式,挖出之材料其適用者應用於填築基地並按規定壓實。當原有堤坡或山坡之坡度,若陡於水平與垂直比例為4:1者,則其原有坡度應挖成台階,再按規定分層填築,直至次一較高層台階高度。
(3) 除沼澤地區或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連續填築,且每層壓實方厚度不得超過30cm,而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
(4) 除設計圖說另有要求外,所有填方及路堤應分層填築,每層應與最後完成高程面約略平行。在填築期間應維持平順坡度以利排水。填築層面或坡面遭受嚴重沖刷時,其恢復方法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外,應儘速按填築滾壓施工要求,由下而上分層回填壓實,不得一次回填。填方及路堤應依照工程司設定之坡度高程填築,完成後應與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一致,並應在完工後繼續維護,保持完好之斷面與高程,直至本工程驗收為止。
(5) 土方填築..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6) 砂方填築:指以砂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基地,此等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
(7)石方填築
A.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基地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8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粒徑分析停留在標稱孔徑15cm試驗篩上之石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除另有規定外,填方石料之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若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填築厚度每層1m時,所用之石料最大粒徑亦不得大於75cm,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C. 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基地或路堤。
D. 每層填築應自填方區之一端開始,將岩石傾倒於前一層上面,然後用經認可之推土機將岩石向前推動,使較大石塊推置於每層填料之下層,而其間隙應以土壤或細料填充良好,以高性能振動壓路機滾壓,使無顯著沉陷。如廠商提出且經工程司同意,則此類大石塊亦可用於其他填築層較厚之下層地點,如此則所需軋碎工作可較少,此種安排使用大石塊所增加之裝運費用,將不予補償。挖出之石料除設計圖說計畫廢棄者外,須獲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始可廢棄,如挖出之石料依上述步驟而必須廢棄時,廠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以其他適當材料代替廢棄之石料。
E. 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8)鄰接混凝土管填築滾壓應符合本規範第02610章「排水管涵」之規定。
(9)每層填築壓實工作,應按後述辦法辦理。
A.涵洞與橋梁鄰近地區之填築滾壓
a.鄰近橋涵等構造物之填築滾壓,不得使用鏟刀、重型滾壓機具及高性能振動壓路機,若無法使用中型滾壓機具以壓實鄰接橋涵等構造物之填料時,需符合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與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b.鄰近構造物任何部份之填築以及任何涵洞或類似構造物頂上二層之填築材料,應不含有任何最大粒徑在10cm以上之礫石或石塊,且其級配能使獲致充分之壓實。
(10)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因填方將產生較多沉陷起見,可採用預壓工法及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如下..
A.使構造物與填方同沉之方法
此法用於箱涵及管涵等容許若干沉陷而無特殊處理基礎之構造物,在此情形之下,為減少構造物殘留沉陷起見,於欲建構造物之地點先行預填土方,擱置一段時間後,使產生預壓作用,以加速地基之沉陷及增加其承載力。
B.使填方部份先行下沉之方法
此法係用於矮牆式橋台,於啣接部份在施工打樁基礎前,於其所在地點之基礎地基上事先按路堤填築施行預壓,以減少橋台及引道未來之沉陷。
C.預壓土方範圍、高度及預壓期間依設計圖說註明或工程司指示辦理,其施工、計量與付款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2.3 灑水滾壓
(1) 每層在滾壓前應先予處理,使整層材料之含水量均勻並約略等於最佳含水量,且能壓實至要求之壓實度。
(2) 每層材料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如膠輪壓路機、網狀壓路機(Grid Roller)、三輪壓路機、振動壓路機、羊腳滾、搗實滾壓機或其他壓實機具予以均勻壓實。
(3) 每層滾壓應使用經工程司認可之壓路機予以均勻壓實。待達規定之壓實度並 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繼續舖設下一層。
(4) 築路之重量如能使涵管或其他構造物發生損壞時,則填方未到適當高度前,不得行經其上,或在其鄰近行動。
(5)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6) 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者,每層採用密度檢驗以控制其壓實效果,其壓實度需符合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7) 路基頂面下以外者每層壓實度應不低於按照AASHTO T180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0%。含有粗粒料應以AASHTO T224方法校正其最大乾密度。
(8) 路基頂面下75cm以外之石堤以採用滾壓檢驗方式檢定其壓實效果。
(9) 拖運機具應儘可能在每層基地上全面均勻行駛。
(10)當基地頂面與原地面之高差大於2.5m以上,原地面雖適於作為填方或路堤基礎,但無法支持重型運輸機具之重量,則該填方之下層部分,可以車輛連續傾倒及舖平形成一載重均勻分布層,其最大厚度為1m。
(11)當填築至距路基頂面設計高程下1.5m處時,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之預估殘餘沉陷量,予以加填材料。
(12)施工時,如發現基礎材料有位移、車輪痕跡及隆起等現象,則廠商應檢討原因,必要時可減少其車輛荷重或改用較輕型之運輸與舖平機具,俾使次一填築層施工時,不再發生上述隆起等現象,並應經工程司認可為止。
3.3 檢驗
工地
密度應以CNS 14733方法試驗,若經工程司同意可用其他方法試驗。
3.3.3 若採用滾壓檢驗(Proof Rolling)時,應以工程司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一次)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者方為合格。滾壓檢驗所用重車須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m2。
3.3.4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路基頂面下30cm以外) 填築滾壓 |
壓實度 |
AASHTO T180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若含有粗粒料則以AASHTO T224修正) |
以每層數量為依據,未達200 m2時免檢驗。 數量達200~1,000m2檢驗一次。 3. 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加驗一次。 |
|
滾壓檢驗 |
重車為後軸雙輪,其後軸載重在8t以上,輪胎壓力為7kgf/cm2 |
不產生移動或裂痕凹陷 |
以認可之重貨車,行駛整個路基面至少3次(一往返為一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原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清除與掘除後地面應由廠商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廠商將測量剖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填築滾壓數量依清除與掘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整地線間之平均端面積計算之。
4.1.2 在山坡側開挖之台階面上或原有填土邊坡上填築,其填築數量應為原地面線與依照設計邊坡線及路基頂面間所量得之體積,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及回填工作應視為路幅開挖及路堤填築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
4.1.3
填築滾壓數量中應扣除箱涵及橋梁之體積,並扣除構造物周圍回填或已於其他工作項目中付款之填土體積。先填築後挖土之管涵體積不予扣除。
4.2 計價
4.2.1 基地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其費用包括為施工所必需之準備工作、分層撒舖、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之費用。
4.2.2 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開挖、填方工作等,視為整地及路幅開挖、填築滾壓所需之附屬工作,不另計量付款。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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