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6 浚填
¶ 1. 02326 浚填 V2010.07.01.doc
第02326章V1.0
浚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利用挖泥船挖出之泥砂填築新生地,回填碼頭工程及填充沉箱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照契約所附設計圖規定:
(1) 填築地點
(2) 填築面積
(3) 填築高度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325章--浚挖
1.4.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26章 浚填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填築新生地及碼頭回填須設置臨時排水溝、圍堤、導流堤、導流口、迴流口、沉澱池及觀測井等臨時措施。依規定須舖設不透水布處應予以舖設,唯不透水布可於一處填築完成後拿至另處再行利用。
3.1.2 填築區內為避免抽砂回填時造成地下水位上昇,影響鄰近居民與作物,應設置臨時排水溝。
3.1.3 抽砂回填時,須同時進行飛沙防治及沉澱池淤泥清運至綠帶回填區之工作。
3.2 施工方法
3.2.1 除另有規定或經核准外,可按下列方式施工:
(1) 利用吸管式挖泥船,將泥砂直接輸送至填築地區。
(2) 利用鍊斗式、鏟斗式或抓斗式挖泥船之疏浚土,由運土船運至填築區域內填築或由運土船,先運至填築地區附近,倒入海底窪處,然後再用吸管式挖泥船抽進填築地區填築。
(3) 排填完成砂層面上全面舖設10cm或山級配料,須灑水滾壓堅實其壓實度不得小於AASHTO標準壓實試驗下之最大壓密度之90%以上。
3.2.2 陸上填區已達設計高程時,應即整平並覆蓋,避免砂面受風吹失而造成環保事件。
3.2.3 陸上填區之排泥餘水應設置沉澱池予以沉澱後再導入港內或適當溝渠排放,填區四週之圍堤亦應派員24小時進行維護,凡因處理不當而造成環保糾紛,其後果由廠商自行負責。
3.3 許可差
完工後地表高程,許可差在±30cm。高程依浚挖量及填築面積決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立方公尺為量數單位,只計浚挖量。
4.2 計價
依浚挖區施工前後測量圖計算所得之量為計價之依據。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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