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5 浚挖
¶ 1. 02325 浚挖 V2010.07.01.doc
第02325章V1.0
浚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處理一般浚挖工程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疏浚範圍詳設計圖,其真正範圍依測量水深圖決定。
1.2.2 疏浚深度需配合回填方調整,詳設計圖說。
1.2.3 挖泥量需依施工前後測量圖實做實算。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1725章--施工測量
1.3.4 第02326章--浚填
1.4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25章 浚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施工前,廠商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由機關、廠商雙方會同測量,所得水深圖作為竣工收方計量之依據。
3.1.2 機關將於施工範圍附近區域提供控制點供廠商引用,廠商依據甲方提供之控制點,先行校核無誤後,進行施工區參考點佈設,並每隔3個月進行檢測一次,設置自動潮位儀供每日浚挖參考。
3.1.3 無論是否包含於標單項目內,必要時,須設置簡易潮位計,作為浚挖高程控制之用,浚挖前,應先將浚挖區內之雜草、樹木、混凝土塊、石塊等無用之廢棄物或障礙物予以清除。
3.1.4 開工前,詳細計畫排泥管線位置圖檢送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架設管線。海上管應儘量不妨礙航行安全與損壞現有設施(如燈浮)為原則,必要時應將挖區分段、分邊施工,並於分界線佈置明顯燈標,管線若須跨越航道,應以沉設管方式設置,如有必要,須先浚挖管溝以免損及航行安全。
3.1.5 當浚挖須將土方棄置外海時,廠商應檢送逐日逐次棄方地點、時間之自記式衛星導航定位紀錄(即GPS)供工程司查核,若未依規定棄土,除該部份數量不予計價外,因此而引起之環保抗爭、賠償等問題,均由廠商負責。
3.1.6 佈設安全設施。
3.1.7 棄方地點分為海拋方式及陸拋方式進行。
(1)海拋方式運棄:海拋地點必須在防波堤堤頭算起距12浬外,水深超過-20m之處。
(2)陸拋方式:請參閱本規範第02326章「浚填」第3.2項施工方法。
3.2 施工方法
3.2.1 依浚挖地質之不同而有
(1) 先以炸藥或化學藥劑碎裂岩層,再以抓斗式(或背鋤、鏟斗式)挖泥船及開底船挖運至指定地點拋放。
(2) 自航吸管泥艙式挖泥船浚挖後,運至指定地點拋放(排填)。
(3) 絞刀(吸管)式挖泥船浚挖後,以排泥管排填至指定地點。
(4) 其他工程司同意之施工方法。
3.3 檢驗
3.3.1 水深與邊坡之檢驗,可分區執行,計算所得之方數與邊坡紀錄,視為參考,但不據作驗收之認定。
3.3.2 檢驗基準
(1) 竣工檢查,使用迴聲測深儀,進行檢測。
(2) 測深紀錄之精確度,定為1cm。
(3) 水深測線須在10m之間隔。
3.4 許可差
3.4.1 邊坡部分:小於30cm。
3.4.2 底床部分:小於50cm。
3.4.3 基槽:底床深度:小於30cm。
寬度:每側+2m。
邊坡:坡度小於設計值,深度小於30cm。
3.4.4 航道
(1) 底床部分:+cm,-0cm。
(2) 邊坡部分:坡度小於設計坡度。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以立方公尺為數量單位於浚挖工程中所測得之各點,必須符合規定,超過規定深度之浚挖數量,概不予計方。
4.2 計價
單價包括為完成本工作之一切直接、間接使用之人工、材料、船舶、機具、設備、動力、檢驗、保險等均包含在內。收方時,應於設計坡度內按實收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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