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3 棄土
¶ 1. 02323 棄土 V2010.07.01.doc
第02323章V2.0
棄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計算挖填平衡後,所餘土石方之運棄,包括挖裝、運輸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餘土之挖裝、運輸等。棄土場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需為合法取得之棄土場。不適用材料廢棄物之運棄不在本章工作範圍內。
1.2.2 整地工程中之餘方運棄
1.2.3 構造物工作及其他工作中之餘方運棄
1.2.4 依照核定之施工計畫提供棄土場及其設施與設備
1.2.5 交通維持
1.2.6 衛生環保措施
1.2.7 工區內運輸道路維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7) 廢棄物清理法
(8) 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9)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5 定義
1.5.1 餘土:指於施工場地整地及開挖,並經挖填平衡施作後之剩餘挖方,但不包括不適用於回填之材料,例如廢棄物或須進行加工後方能再利用於回填之物質等均不屬之。
1.5.2 棄土場:指暫時堆置餘土之場所,或得於該場地就地回填餘土之場地。
1.5.3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整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5.4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整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土方交換或進土資場)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5.5 餘方處理
此項單價依契約「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分別計價。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6.2 餘土施工計畫
(1) 在開始清理剩餘棄土前,廠商應先擬定餘土施工計畫,提送工程司審核,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進行棄土工作,並依主管機關核准棄土場之施工規定進行棄土工作。
(2) 餘土施工計畫應提出包括棄土場之預定棄土範圍、棄土高度、排水設施詳圖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設置圖說,並應包括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及衛生環保與安全措施等。
(3) 若棄土場地做為餘土回填之用地,則餘土施工計畫內容應包括3.2.3款之要求。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棄土作業應遵守內政部頒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之相關規定辦理。
3.2.2 從路幅開挖或其他開挖用於填方後之剩餘材料,應運棄至合法之棄土場。施工期間,棄土區之排水效能應維持通暢,並力求完善。
3.2.3 棄土場若做為就地回填餘土之場地,則棄土作業應分層填平及夯壓,每層棄土填築厚度以不大於30cm為宜,夯壓密度如無特別之規定,以夯壓至相當於鄰近原始地層之密度為標準。原地層密度之取樣範圍、取樣數量及取樣所得密度之決定方式,須於餘土施工計畫中確立及送請工程司核定。
3.2.4 棄土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棄土時,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
3.2.5 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離開工區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1.4.1款環保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6 棄土填平作業時,當日完成面應有適當之坡度以利排水至截流溝。
3.2.7 棄土作業期間及施工後均應隨時注意公共安全。
3.2.8 棄土場之植生綠化,不屬本章工作範圍。
3.2.9 棄土完成後,棄土範圍外被廠商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廠商應負責。
3.3 施工作業產生之已不適用於本工程之餘土(包括劣質土),應按照內政部營建署頒定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相關規定予以適當處理;如該不適用餘土符合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事業廢棄物儲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3.4 前項3.3之工作,由機關依工程特性於契約內另行規定之。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棄土數量包括整地及路堤開挖、構造物開挖及渠道開挖之餘土。
4.1.2 棄土依設計圖說之實作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
4.1.3 計量方式為:(不適用者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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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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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價 單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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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遠運處理(依自然方體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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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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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自行處理(依自然方體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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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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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方運輸費用(依自然方體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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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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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資場處理費用(依自然方體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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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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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土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括在有關開挖項目單價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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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計價
4.2.1 棄土工作依契約約定之餘土處理單價給付,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完成棄土工作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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