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2 借土
¶ 1. 02322 借土 V2010.07.01.doc
第02322章V2.0
借土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之借土,包括挖裝、運輸、借土區設施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項工作包括挖裝、運輸、借土區之清理、整理及水土保持等。借土區地點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自覓,需為合法取得之借土區或經政府登記許可之土資源場。
1.2.2 交通維持
1.2.3 衛生環保措施
1.2.4 水土保持
1.2.5 運輸道路維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4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5 第02300章--土方工作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 空氣污染防制法
(2)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3) 噪音管制法
(4)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5) 水污染防治法
(6)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廢棄物清理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 ASTM D2487
1.4.4 美國道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
(1) AASHTO T180
(2) AASHTO T193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22章 借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在開始清理借土區及開挖取土前,廠商應先擬定土方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審核後,必要時轉送相關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同意,方得開始自借土區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2) 施工計畫應包括借土區預定開挖取土之範圍及深度,排水設施詳圖、取土完成後之借土區邊坡及每一階段之取土方式、範圍、數量、開挖深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取土預定進度等項。
1.6 定義
1.6.1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6.3 餘方自行處理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1.6.4 區內遠運填方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區內遠運填方利用」。
1.6.5 區外遠運填方
本工程土石方計算挖填平衡後,不足土石方須由區外購運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處理時,稱「區外遠運填方」。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填方材料
路堤用:路基頂面下30cm之填方材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其他區用: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土壤分類應為礫石類或粉土 (ML)。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借土材料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3.1.2 舖面工程下30cm之材料需符合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3.1.3 廠商應使用合法來源之借土適用材料,以構築填方區、回填、路基、路肩及工程司認為需要之其他地點。借土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並僅限定在經核可之借土區內取土。
3.1.4 交通維持計畫未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辦理工區外之土方運輸作業。
3.2 施工方法
3.2.1 從借土區取出之適用材料,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使用,並按設計之高程及橫斷面進行填築。施工期間借土區之排水設施應維持通暢並力求完善。
3.2.2 開挖取土作業應先進行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工作,再由上部開始向下分層平取,不可採坡下掏挖取土方式。各階段分層取土厚度以3~5m為宜;並於每一階段完成取土後,即予修坡植生綠化,藉以抑制坡面表土沖刷,並予綠化環境增進景觀。取土作業中各層次開挖面應隨時向山側或內側下傾保持有適當之斜度並設置臨時截流溝,引導地面水流入既有之排水溝,以免地面水沿山坡面直洩濫流,造成大量土石泥漿之瀉流,危及附近公、私有財產及生命安全。
3.2.3 借土運至設計圖說或機關指示之定點後,依設計圖及本規範第02300章 「土方工作」規定辦理回填。該填築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另設計圖說規定回填至最上層之20cm厚度需為一般土壤者,該土壤應為透水良好之土壤,且不含垃圾、硬塊土壤、卵礫石、草根、薪柴、亦不得含有毒或有礙植物生長之廢棄物。
3.2.4 借土處置施工期間運輸道路應予維護,必要時應灑水以免塵土飛揚。運輸道路路面應隨時維持整潔。所有施工機械及運輸設備於進入道路前,均應將車身外部及輪胎沖洗乾淨,且不得超載,車斗上應覆蓋蓬布,以防砂土飛揚及掉落。凡一切有關噪音、污染、灰塵、公害等之防制及環境衛生事項均應遵照並符合政府環保暨有關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
3.2.5 取土完成後,取土範圍外被破壞之原有設施或景觀生態,廠商應負責予以整型至工程司認可之程度。
3.2.6 若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材料或構造物回填材料,廠商於借土區取土時應先將該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30cm以內或回填之用。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路基頂面材料 |
CBR值 |
AASHTO T193 |
路基頂面30cm內。CBR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600m3 1次 |
|
路基下層材料 |
CBR值 土壤分類 |
AASHTO T193 ASTM D2487 |
CBR值或依設計圖說之規定 |
每5,000m3 1次 |
|
壓實度 |
AASHTO T180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每一層1,000 m2一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借土工作以挖運至填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量,以挖運至田方區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之。
4.1.2 「借土」應考慮填方區於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工地拆除後增加之填方數量、土石方之脹縮比之增減數量、沉陷量增加之數量、不適用材料開挖所增加之數量,扣除之工程餘土利用(如地下室、公共設施及管線、構造物、渠道等)之餘土,但不扣除零星及雜項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之餘土。
4.1.3 若工程範圍包括挖方及填方時,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並應扣除第4.1.2款之數量。
Qc=整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整地及路幅開挖(含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整地及路幅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數量(自然方)。
Qb=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土方、軟岩及硬岩之平均脹縮比應依每個工程契約之規定,本工程之S以1計量。
(1) 若Qc×S≧Qf時
則Qa=Qf÷S
Qd=Qc-Qa=Qc-Qf÷S
(2) 若Qc×S
則Qa=Qc
Qb=Qf-Qa×S=Qf-Qc×S
4.1.4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量,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 計價
4.2.1 借土工作依經滾壓完成後之壓實方計算,以立方公尺計價。其單價包括購土及借土區費用、挖運費、取土施工運輸道路及便道維護等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水土保持工作不予計價,已包括在借土之單價內。
4.2.3 廠商未依工程司之要求於指定時間內施築排水及水土保持等設施時,工程司得另覓其他廠商施築,其所需全部費用應由本工程廠商負擔,在本工程廠商應得款項中扣抵或履約保證金項下支付。
4.2.4 填築滾壓費另計價,需符合本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計價。
4.2.5 凡因施工及安全保護設施不良或施工作業方法不當或錯誤而造成之一切損害,均由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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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22 02322-1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