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
¶ 1.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 V2010.07.01.doc
第02321章V2.0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基地開挖
1.2.2 整地開挖
1.2.3 路幅開挖
1.2.4 原有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下層基底層粒料及原有碎石底層之開挖
1.2.5 滑動及坍方材料之挖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
1.3.4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5 第02322章--借土
1.3.6 第02323章--棄土
1.3.7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3.8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4.2 相關法規
(1)水土保持法
(2)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3)空氣污染防制法
(4)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5)噪音管制法
(6)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7)水污染防治法
(8)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9)廢棄物清理法
(10)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1)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
(12)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80
(2)AASHTO T193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6 定義
1.6.1 近運利用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內以供利用時,稱「近運利用」。
1.6.2 餘方遠運處理
將本工程基地及路幅開挖、構造物開挖、渠道開挖所得之可用土石材料,經用於填方或構造物回填後之剩餘材料運送至本工程範圍外處理時,稱「餘方遠運處理」。
1.6.3 餘方自行處理
地質依開挖施工之難易程度,可分為砂土礫石、軟岩及硬岩三大類,其各別之定義如下。
1.6.4 砂土礫石
未經沉積及成岩作用,且單軸抗壓強度<10kgf/cm2。軟岩、硬岩體積<0.3m3者,亦歸屬砂土礫石。
1.6.5 軟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軟岩。
(1)可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者。
(2)10kgf/cm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2者。
(3)0.3m3≦硬岩體積<0.8m3者。
1.6.6 硬岩
符合下列之一均屬硬岩。
(1)甚難用帶犁刀且飛輪岀力220kw以上推土機刮動或十字鍬開掘,且體積≧0.8m3者。
(2)岩石單軸抗壓強度≧210kgf/cm2,且體積≧0.8m3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開始前,應先測量原地面高程,再進行清除與掘除、拆除之工作後,始可進行基地及路幅開挖。
3.2 施工方法
3.2.1 廠商應先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進行開挖工作。
3.2.2 基地及路幅開挖作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廠商應建造臨時排水溝,宣洩雨水及其他積水,以免影響施工。
3.2.3 已開挖之邊坡應儘速配合施作水土保持工作,以免土壤流失或雨水大量滲入地層,軟化土壤而減低其抵抗崩坍之強度。
3.2.4 邊坡有不穩定,且有滑動傾向之材料或已坍落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該可能坍方之地段,應以台階方式或依工程司核可之方法,挖至指定界限或坡度。
3.2.5 邊坡
(1) 開挖邊坡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坡度完成之,所有殘渣及鬆散材料應全部移除,同時該完成坡面上之任何一點與設計或工程司指定坡面之垂直差距不得大於0.5m;為岩石開挖,則其差距不得大於1.0m。
(2) 開挖邊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修成曲面。
(3) 每一階段開挖後,應立即進行護坡、截流溝等排水設施之需求考量。
3.2.6 剩餘材料
(1) 除工程司另有核可外,剩餘材料不可棄置於工區附近。
(2) 廠商應於運離現場剩餘材料前,自行妥為考慮填築填方需用之材料是否已足供應用。如因廠商過早棄置剩餘材料而使材料短缺,應由廠商自費補充,不予補償給付。剩餘材料之棄置地點,應為合法之棄置場所。
(3) 開挖後近運利用及剩餘材料的運輸處理應符合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之規定。
3.2.7 不足材料
(1) 由開挖所取得之可用材料數量,其不敷基地及路堤填方填築之需要時,則為完成填方所需補充之材料數量應按借土方式辦理。
(2) 廠商須符合本規範第02322章「借土」之規定取得合格材料。
3.2.8 開挖規定
(1)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施工須符合本章規定辦理,完成後之整地及路幅面需符合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坡度、邊坡、高程及橫斷面。
(2) 表土應予挖除至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定之深度。表土移除後應堆置於工程司認可之地點。
(3) 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位置,如採垂直開挖時,應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若垂直開挖最大深度在1.5m以上且有崩塌之虞者,應設擋土支撐。故須先行完成臨時擋土樁設施後,始可進行開挖工作,並視進度施築臨時擋土支撐系統。
(4) 施工時整地坡面與邊溝應予維護以保持排水良好,邊溝及渠道之建造與維護,應避免已完成之整地及路幅部分遭受損害。
(5) 設計圖說規定或經工程司指示之路基須加改善之處,應利用經選擇之材料加以改良。選擇材料回填需符合本規範第02319章「選擇性回填材料」之規定。如需換料應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6) 超出設計圖說所示標準橫斷面範圍之加寬開挖,除工程司之核可外應予禁止。
(7) 基地及路幅開挖時,若邊坡面有地下水滲流現象,廠商應依工程司指示設置水平排水管及排截水設施;若遇有地下水位高於(或將高於)路基頂面下1.5m時,應即研擬設置地下排水設施或換料或另作其他處理,並報請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8) 山坡地由於地質及地形之變化較大,於開挖後,工程司得依實際情況研判後,調整開挖之邊坡、水土保持設施、護坡植草之型式及擋土構造物。若遇坑道或坑洞時,依工程司指示處理。另外,若欲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則須符合水土保持法之規定。
(9) 基地及路幅開挖至路基頂面時,除岩盤外,路基頂面材料及壓實度須符合本規範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辦理。
(10)岩盤與土方銜接面漸變段之處理,依設計圖說所示辦理。
(11)所有開挖除隧道外,應自上部逐步向下部順序進行開挖,嚴禁由下部開挖使上部土石自行墜落,以圖省工。如因廠商使用不正當方法所造成之任何坍方,概由廠商負責。
(12)於基地及路幅開挖時,有符合設計路基強度(CBR)值及最大粒徑尺度之填方或構造物回填材料,應先將該等材料適當儲存以備填築路基頂面下 30cm以內或回填之用。
3.2.9 施工時如需使用炸藥,廠商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等。廠商應確實依照內政部發布爆炸物管理辦法之規定,負責申請、運輸、管理,並應遵照工程司所指示之用量辦理。
3.2.10 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
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挖除後原有基層或底層粒料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予以再利用作為基底層料,若未規定時,則作為土方用。
3.2.11 舖面工程下之挖方材料需符合第02336章「路基整理」之規定。
3.2.12 不適用材料須依本規範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之規定辦理。
3.2.13 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或其他章節之規定處理。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不適用材料 |
最大乾密度 |
AASHTO T180 |
小於1.5t/m3 |
每100m3 1次 |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1)泥炭土(PT) (2)高塑性有機質土(OH) (3)低塑性有機質土(OL) |
每100m3 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基地及路幅開挖計量範圍
(1)原地面清除與掘除前廠商應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並由廠商將測量斷面圖提送工程司簽認。其開挖數量應依原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
(2)應扣除之開挖數量,包括拆除、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
(3)滑動與坍方地區之挖除
A. 為利用一般開挖機具進入滑動或坍方地區進行工作,其必要之清除土方,按契約變更之規定以額外清除坍方計量。清除坍方給付僅以依工程司指示而實際移除之滑動及坍方數量為限。
B. 上述規定不得被解釋為解除廠商對維護所有邊坡坡度準確與平整之責任。由於天然因素及施工之疏忽與不當引起之侵蝕,致使已完成之工作或進場材料遭受損害,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不得視為坍方。
(4)山坡及新舊路堤邊坡之台階挖方工作視為整地及路幅開挖之附屬工作,不予計量。
4.1.2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依硬岩開挖、軟岩開挖、砂土礫石開挖等性質等性質以立方公尺計量。在原地面清除及掘除後廠商應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廠商將測量剖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開挖數量依原地面清除掘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開挖邊度坡之頂端與挖方末端因修成曲面所作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Qc)大於50,000立方公尺時,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Qc = 基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 = 基地及路幅開挖(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 = 基地及路幅開挖(餘方處理)數量(自然方)。
Qb = 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 = 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即設土石自然方為1,經開挖回填壓實後之體積為S。
(1) 若 Qc×S≧Qf時
則 Qa= Qf<S
Qd= Qc-Qa = Qc-Qf<S
(2) 若 Qc×Sf 時
則 Qa= Qc
Qb= Qf-Qc×S = Qf-Qc×S
4.1.4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中計量。
4.2 計價
4.2.1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基地及路幅開挖應以立方公尺計價
4.2.2 開挖後材料的運輸處理分為:「近運利用」、「餘方遠運處理」及「餘方自行處理」等項目,並於本規範第02323章「棄土」中計價。
4.2.3 一般中雜項或零星工程(如金屬護欄、柵欄等基礎)之餘方分兩項以「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計量計價有不易執行之處,可依「餘方自行處理」之項目代替,此項單價為「近運利用」及「餘方遠運處理」之平均單價。
4.2.4 整地及路幅開挖可採用 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及開挖與運輸分開計價 兩類,開挖計價方式依契約規定或機關需求而定。
4.2.5 開挖與運輸合併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整地及路幅開挖,依開挖材料係作為近運利用或餘方遠運處理以下列2種項目計價..
(1)整地及路幅開挖(含近運利用)..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運輸至本工程範圍內填方區以備填築、開挖區段之整理,以及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費用需符合本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辦理。
(2)整地及路幅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運輸至棄土區整平壓實及棄土場費用、開挖面之整理,以及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6 開挖與運輸分開計價
(1)整地及路幅開挖:每立方公尺之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土石方材料之挖裝。
(2)近運利用: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運輸至本工程範圍內填方區以備填築。
(3)餘方遠運處理:每立方公尺契約單價(自然方)包括運輸至棄土區整平壓實及棄土場收費。
(4)單價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7 滑動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80%計價,坍方材料(鬆方數量)按契約「基地及路幅開挖」單價之70%計價。
4.2.8 由坍方或滑動所造成之工程損害,廠商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予以修復,如坍方或滑動係因非歸責於廠商之原因所致者,該項修復費用,應按契約相關工作項目之單價給付。
4.2.9 廠商於施工時使用炸藥而致爆炸發生一切損害,均由廠商負責賠償及負擔一切責任。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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