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9 選擇性回填材料|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V2010.07.01
章碼:02319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0.07.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1780(機關代碼 7;官方檔案路徑明列「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本章原始檔:02319 選擇性回填材料 V2010.07.01.doc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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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319章V2.0
選擇性回填材料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透水材料、砂與級配粒料、高流動性、低強度等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透水材料回填
透水材料係用於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管之回填,以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水之排除。
1.2.2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及管線之回填或基礎墊層或設計圖說指定之處,使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1.2.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係用於管溝之回填,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沉陷之問題。
1.2.4 再生粒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2)CNS 11827 道路用高爐爐碴
(3)CNS 11828 道路用高爐爐碴檢驗法
(4)CNS 1232 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檢驗法
(5)CNS 14602 道路用鋼爐碴
(6)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4253
(2)ASTM D6024
(3)ASTM D6103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27
(2)AASHTO T96
(3)AASHTO T176
(4)AASHTO T180
(5)AASHTO T224
1.4.4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2)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3)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4)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管理方式
(5)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319章 選擇性回填材料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配比設計
2. 產品
2.1 功能
2.1.1 透水材料係用於水溝、暗溝、擋土牆、橋台背面及其他透水層之回填,俾利構造物之排水及地下水之排除。
2.1.2 砂與級配粒料之回填材料係用於排水管四周或基礎墊層或設計圖說指定之處,俾構造物四周之壓實效果較佳且殘餘沉陷量較少。
2.2 材料
回填材料得依工程性質,採用符合本章規定之砂、礫石、碎石、卵石或本章所規定之回填再生粒料;惟若允許採用再生材料,契約須特別註明(含計價規定),否則,即為回填用之天然材料。
2.2.1透水材料
(1)透水材料應為潔淨、堅硬耐磨之砂、礫石、碎石或卵石,並經工程司核可後使用。不得含有機物、黏土塊等之有害物質。
(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透水材料之級配按AASHTO T27及CNS 486試驗方法檢驗,應符合下表類型1之規定。
通 過 百 分 率 (%) |
|||
試驗篩標稱孔寬 |
類型1 |
類型2 |
類型3 |
50mm(2”) |
100 |
– |
– |
37.5mm(1 1/2”) |
95~100 |
100 |
– |
19.0mm(3/4”) |
50~100 |
90~100 |
100 |
12.5mm(1/2”) |
– |
40~100 |
95~100 |
9.5mm(3/8”) |
15~55 |
25~40 |
70~100 |
4.75mm(No.4) |
0~25 |
18~33 |
0~55 |
2.36mm(No.8) |
0~5 |
5~15 |
0~10 |
0.075mm(No.200) |
0~3 |
0~3 |
0~3 |
(3) 所有供應之粒料,須按AASHTO T96及CNS 490方法試驗,經過500迴轉後,其磨損百分率不得大於40%。
(4)透水材料依AASHTO T176試驗,含砂當量不得小於55。
2.2.2 砂
(1)本工作所採用之砂,應為潔淨河砂或陸地砂,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試驗篩標稱孔寬 |
通 過 百 分 率 (%) |
4.75mm(No.4) |
50~100 |
0.075mm(No.200) |
0~15 |
含砂當量不得小30 |
|
2.2.3 級配粒料
級配粒料需符合本規範第02726章「級配粒料底層」之規定。
2.2.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廠商應於施工前提出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配比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作。
2.2.5 再生粒料係指將營建剩餘土石、廢棄混凝土、高爐爐碴或鋼爐碴軋製而成之粒料。再生粒料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粒料之毒性溶出試驗(TCLP)應符合環保署毒性事業廢棄物溶出試驗標準之要求。
(2) 再生粒料之幅射劑量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3) 再生粒料使用高爐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1827之要求,其檢驗依CNS 11828之規定辦理。
(4)再生粒料使用鋼爐碴時,其品質應符合CNS 14602之要求。
(5)再生粒料須按相關準則1.4.4款之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透水材料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舖設之。
3.1.2 砂、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舖設之。砂、級配粒料之舖設及壓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每100m2作1次壓密試驗,且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AASHTO T180試驗所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3 回填之材料無法以AASHTO T180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時,則經工程司同意,可依ASTM D4253方法求得其相對密度,相對密度應達85%以上。
3.1.4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之施工
(1)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前,管溝內之管線導管應先定位固定,以避免管線導管因浮力而上舉。
(2)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輸送至澆置地點時,仍需具有所需的工作度,且無材料分離之現象。
(3)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時得以卸槽導引入管溝內,卸槽斷面須平順而圓角。
(4)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後不需進行搗實之工作。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砂與級配粒料回填 |
壓實度 |
CNS 14733 AASHTO T224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每層每100m2 1次 |
透水材料 |
相對密度 |
ASTM D4253 |
相對密度達80%以上 |
每層每100m2 1次 |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
抗壓強度 |
依CNS 1232之方法,採ASTM D4832之抗壓速率進行檢驗 |
28天抗壓強度,須小於90kg/cm2,且12小時平均抗壓強度,須大於7kg/cm2 |
每次施工至少取樣一次,且按CNS 1231製作5個圓柱試體,於出廠12小時後及28天檢驗其抗壓強度(每組2個,第5個為備用之試體) |
3.3 現場品質管理
3.3.1 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運抵工地後應依ASTM D6103進行坍流度試驗, 其工作性須符合:15cm≦坍流度<20cm且表面無泌水現象,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回填工作。
3.3.2 管溝採用高流動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回填完成經數小時後,須依據ASTM D6024進行落球承載試驗,量測落球沉陷之直徑須小於76mm,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進行上層路面之舖築。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透水材料回填」、「砂回填」、「級配粒料回填」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舖設之地區,材料回填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因超挖或廠商為便利或因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透水材料回填」、「砂回填」、「級配粒料回填」應按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舖設之地區,材料回填之壓實方數量,以立方公尺計價,因超挖或廠商為便利或因其疏忽而施作之回填,均不予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319 02319-7 LCEB V2.0 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