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7 構造物回填
¶ 1. 02317 構造物回填 V2010.07.01.doc
第02317章V2.0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各型構造物之基礎回填
1.2.2 公共管線之管溝回填
1.2.3 夯實
1.2.4 抽排水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40章--袪水
1.3.5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D2487
1.4.3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協會(AASHTO)
(1)AASHTO T180
(2)AASHTO T224
1.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137章 構造物回填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淤泥、樹根、草皮、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經工程司核可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應小於10cm。經工程司核可該項材料一時無法獲得時,可用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構造物回填應為依照本規範施工之一切開挖處所,凡未為永久構造物所佔據,而形成之空間之回填。
3.1.2 施工期間,如發現埋有公共管線及設施時,需符合本規範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中有關遷移及處理之規定辦理。
3.1.3 構造物回填應回填至設計圖說整地線所示高程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回填料不得含有木材或其他雜物。
3.1.4 構造物開挖完成後於回填工作進行中,應依本規範第02240章「袪水」之規定進行抽排水之工作。
3.1.5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
3.1.6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手工搗固代替機械夯實。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認可材料,應為10cm以下之粒料,且應級配良好易於壓實者。如工程司認為該項材料一時無法獲得時,可用石塊或礫石摻粒料回填之,但此等材料之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cm,且細料所佔之百分比,應足以填充任何孔隙並能均勻夯實至規定壓實度者。
3.1.7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並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8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兩邊需同時進行,並使其高度大致相等,以平衡兩側所受之壓力。
3.1.9 對構造物之回填,應小心施工,以防止損壞及構成楔塞作用。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以防止構成楔塞作用。
3.1.10 未經工程司檢查並核可,回填不得開始。回填工作進行中,必須有廠商監工人員在場監督。
3.1.11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每層實方厚度不得大於30cm,構造物周圍之空間足夠小型壓路機施工時(不得使用高性能之振動壓路機施工),則其每層壓實方厚度經工程司同意後可酌予增至50cm,每層壓實度除特殊情形經工程司核可外,須符合以AASHTO T180試驗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3.1.12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核可之高度後,始可拔除臨時擋土樁設施。
3.1.13 當填方與構造物交互存在,為避免構造物完成後產生較大沉陷量,採用之預壓工法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檢驗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建議頻率 |
|
回填材料 |
土壤分類 |
ASTM D2487 |
依設計圖之規定 |
1.數量未達120 m3時免檢驗。 2.數量達120~600m3檢驗一次。 3.數量超過600 m3時,每600 m3加驗一次。 |
|
構造物回填 |
壓實度 |
CNS 14733、AASHTO T224 |
路面區域:最大乾密度90%以上 |
1.每層面積未達20 m2時免檢驗。 2.每層面積達20~100m2檢驗一次。 3.每層面積超過100 m2時,每100 m2加驗一次。 |
|
綠帶區域:最大乾密度85%以上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計量方式
(1)若設計圖說未標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時,一般構造物則自構造物外緣外50公分處按H:V=0.5:1之邊坡開挖回填線計量;小型構造物(深1m以內者)如U型溝等則自構造物外緣外30公分處按H:V=0.3:1之邊坡開挖線計量。但如於堅硬岩盤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公分垂直回填。
(2)管涵、管溝、暗管之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線斷面計量。
(3)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之構造物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量。
(4)超出開挖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回填」單價內,不予計量付款。
(5)抽排水於本規範第02240章「袪水」中計量。若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計價方式
(1)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回填計價線間之回填數量,按壓實方以立方公尺計價。
(2)管涵、管溝、暗管之回填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價。
(3)人孔、集水井、匯流井等構造物回填之數量,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價。
(4)契約未列抽排水工作項目時,抽排水工作之一切費用已包括於其他相關工作項目中,不另計價。
4.2.2 構造物回填之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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