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 1. 0229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V2010.07.01.doc
第02291章V2.0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廠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對鄰近工程範圍內及可能因施工方法及作業而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現況進行調查、記錄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調查
1.2.2 測量
1.2.3 攝影
1.2.4 記錄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291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5 資料送審
1.5.1 調查成果
廠商應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相關工作施工前,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界線內及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構造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及簡圖等4份紀錄文件。構造物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1.6 品質保證
1.6.1 資格
(1) 廠商應指派專業攝影人員依契約規定製作現有建築物及附屬物之紀錄及相片,可供日後機關遭遇索賠時作為施工前之狀況證明。
(2) 廠商須有合格工程師及有經驗之地形測量人員,可協助及指導攝影人員就每一建築物、附屬物或工地周圍之狀況選擇足以充份顯現建築物現況所需相片之數量及拍攝之位置。
(3) 攝影後須裝訂相片成冊,並對每一照片附有完整拍照紀錄及說明。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2 準備工作
廠商應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損壞之主要工程開始施工前進行調查工作。在調查工作完成之前,廠商應徵得工程司之核准後方得使用可能引致地層移動或振動之機具設備。
3.3 調查注意事項
3.3.1 廠商應委託具公信之專業機構在可能引致建築物或構造物損壞之主要工作開始施工前完成調查工作。
3.3.2 專業機構進行調查時應就設計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構造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實施量測調查,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且由專業機構及該建物所有人簽字。若發現建築物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拍照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依據。
3.3.3 專業機構有必要得至建築管理機關就構造物之地下室層數,地下室深度、竣工日期與工程之實際距離等資料作調查並記錄於調查表上。
3.3.4 每一建築物均以一控制號碼區別之。對每一建築物均應填寫調查表(調查表格式須經工程司同意),記載一般資料及於量測調查期間所發現有關材料、狀況、現有損壞及惡化等之特殊資料。
3.3.5 較大之結構裂縫、破損及劣化之混凝土、外露及生銹之鋼筋等均應拍照紀錄。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現有之較大裂縫。在相關照片旁加註簡圖或概略說明,以標示其拍攝物之所在位置。
3.3.6 設計圖說上所標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該棟建築物應整棟實施調查。
3.3.7 調查表、照片及附註之說明及簡圖,應依建築物之控制號碼,以活頁整齊裝訂。照片或說明、簡圖之背面應標示出位置、日期、攝影人員及調查人員之姓名。
3.3.8 以4×6in光面彩色照片拍攝每座建築物之臨街面高程。
3.3.9 每項缺陷處均應拍攝詳細照片,並以草圖或文字標明其確切位置。儘可能將這些照片與臨街面高程照片對照,照片之大小不得小於4×6in。
3.3.10 廠商應提送4份紀錄文件給工程司。
3.3.11 工程司得於施工階段或完工後要求廠商進行額外之調查工作。
3.3.12 廠商應在開工通知發出後90日內,按照契約圖說所示在影響區域界線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應拆除之建築物除外),提送其調查結果,包括調查表、照片、草圖及底片。
3.3.13 廠商應經建物所有人及里長或鄰長或管區警員之見證,就工程圖說所示,在有關影響區域內,或在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之所有建築物實施目視調查,並紀錄其於施工前之狀況。若發現有建築物之已有受損時,應詳細記載作為日後如因地下或地面施工直接引致損壞時索賠之處理根據。
3.3.14 建築物內外之所有組件,包括裝修及水電管線設施,均應以目視檢查。所有之裂縫、潮濕斑塊、粉刷破損等現有損壞均應拍攝建檔。現有之裂縫則以光學測縫儀量度並紀錄之。
3.3.15 4層或4層以上之建築物須量測之鉛直度,其許可差應在10mm以內。
3.3.16 位於影響區域內或鄰近產業調查界線內,但於契約圖說上標示為應拆除之建築物,不須實施調查。
3.3.17 廠商應負責安排進入相關建築物及產業進行調查,工程司得就此方面提供協助並做必要之協調。
3.3.18 施工期間及完工後工程司得要求對其選定之建築物辦理進一步之調查,紀錄建築物之狀況。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量。
4.1.2 建築物現況調查,包括依契約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完成之各建築物攝影及調查表,按各建築塢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計量。契約圖設計說所示之影響區域線或鄰近產業調查線,若有穿越建築物之任何部位者,整棟建築物均予計量。
4.1.3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將不予計量,其費用已包含於其相關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指定建築物之複查。
(2) 照片裝訂。
4.2 計價
4.2.1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工作應依契約項目計價。
4.2.2 若契約內無「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之項目時,則其費用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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