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60 開挖支撐及保護
¶ 1. 02260 開挖支撐及保護 V2010.07.01.doc
第02260章V2.0
開挖支撐及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本章說明有關地下構造物開挖擋土設施及支撐所需之材料、機具與設備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監測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均屬之。
1.2.2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鋼板樁。
(2) 鋼軌樁。
(3) 木材。
(4) 併排式鑽掘樁。
(5) 連續壁。
(6) 地錨。
(7) 支撐構件。
(8) 監測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9章--開挖安全監測
1.3.4 第02466章--連續式場鑄混凝土排樁
1.3.5 第02492章--預力地錨
1.3.6 第03210章--鋼筋
1.3.7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444 製材之分等
(2)CNS 3000 木材之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方法
(3)CNS 7851 熱軋鋼板樁
1.4.2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1)ASTM A6M
(2)ASTM A36M
(3)ASTM A53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260章 開挖支撐及保護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1) 提送有關開挖支撐系統之施工程序、工作圖及計算書,並詳細說明擬採用開挖支撐系統之安排型式及工法。
(2) 廠商所提送之支撐計畫未經工程司書面核准之前,不得進行結構開挖。
(3) 確定與開挖支撐系統有關之公共設施管線之正確位置,情況需要時並應提供排除現有公共管線干擾之方案。必要之管線遷移及就地保護工作,應於工作圖上標明其細節,與說明不慎傷及管線之應變措施。
(4) 標明支撐構件配合混凝土澆置及回填作業拆除之順序計畫。
(5) 標明擬採用之擋土設施打設順序及使用機具。
(6) 若開挖支撐系統包含地錨,應於工作圖上標示每一類地錨所在位置之土壤剖面、固定端及自由端延伸長度、角度、開挖全深度之設計載重、最大設計載重、允許載重及允許載重下之許可變形等。提送開挖時對鄰近構造物位移之監測方案;必要時亦應提送擬採用之托底及支撐方法。
1.5.2 工作圖
工作圖上應標明現有街道、鄰近建築物之相對位置、支柱、橫撐、擋土壁種類、可能使用之地錨以及未加支撐及施加預力前之允許開挖深度。每一支撐構件將承受之荷重,及其可能必須施加之預力,亦應在工作圖上標明。
1.5.3 監測紀錄
依工程司所同意之規定,提送所作之支撐荷重及地盤位移觀測結果。
1.6 品質保證
1.6.1 所有支撐系統之選擇及設計工作由廠商負責,並應經工程司核可。
1.6.2 廠商應妥善設計開挖支撐系統及其附屬構件,使其足以承載臨時覆蓋板系統、土壤壓力、靜水壓力、管線荷重、交通及施工載重、地震力、臨近建築物及其他地表超載重等,以確保永久性構造物得以安全迅速地施作而不致引起地表之移動或沉陷。對臨近建築物、構造物、路面及管線等亦應避免造成損害或移位。
1.6.3 開挖支撐之擋土牆應貫入開挖底部以下,其深度應足以使土壤之垂直及側向移動之變位量不超過設計允許值。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樁
(1) 鋼板樁應採用連續互鎖型,並需符合CNS 7851之規定。
(2) H型鋼樁、預製接頭及其他結構型鋼需符合ASTM A36M或ASTM A6M之規定。
2.1.2 木材
所有用於開挖支撐之木材,均需符合CNS 444一等品之規定,並應經工程司核准。若使用處理過之木材,其防腐處理需符合CNS 3000之規定。
2.1.3 場鑄混凝土:需符合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
2.1.4 鋼筋:需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相關規定。
2.1.5 穩定液:需符合本規範第02266章「連續壁」之相關規定。
2.1.6 地錨:需符合本規範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
2.1.7 支撐構件
(1) 結構鋼如圖說所示應符合ASTM A36M或ASTM A6M之規定。
(2) 鋼管應符合ASTM A53之40號以上規格。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鋼板樁
(1) 鋼板樁應垂直打入經核准工作圖中所示之深度,且相鄰樁間應完全聯鎖。於鋼板樁打設位置之60m範圍內,如有不足7天齡期之混凝土,不得打設鋼板樁。
(2) 鋼板樁之打樁、截樁、接樁方法應依照經核可之工作圖所示辦理。
3.1.2 加嵌板鋼軌樁
(1) 鋼軌樁應以錘擊或預鑽方式打設,並使樁尖達到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高程。預鑽樁孔應視需要以套管或泥漿液保護孔壁。
(2) 隨開挖之進行安裝木嵌板。除非工程司同意,嵌板之間不得留有間隙。開挖面與嵌板間之空隙應填以砂土並搗實。鋼軌樁體與土壤間之環狀間隙,低於開挖底面部份應以210kgf/cm2混凝土回填,高於開挖底面部份則以140kgf/cm2混凝土回填,兩者均用卜特蘭水泥第I型。
3.1.3 併排式鑽掘樁
(1) 鑽掘樁應依核可之工作圖所示之尺度及深度,交錯施作。必要時應使用鋼套管或膨土漿或兩者同時使用,以支撐孔壁。併排式鑽掘樁之安裝,需符合本規範第02466章「連續式埸鑄混凝土排樁」之相關規定。
(2) 如情況需要,預先組立之鋼筋籠或H型鋼應先吊入孔內,並固定其位置後再行澆置混凝土。
(3) 混凝土需符合本規範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相關規定,使用特密管以重力或泵送之方式澆置。
(4) 待混凝土充分硬化後,以同樣方式構築中間樁,俾構成連續不透水之支撐面。
3.1.4 連續壁:需符合本規範第02266章「連續壁」之規定。
3.1.5 內部支撐系統:
(1) 內部支撐系統包括橫擋、支撐、斜撐及支柱,其安裝之方式對其他施工作業之干擾應減至最小。
(2) 所有支撐構件間,及構件與支撐面間應維持緊密之連接,並應在必要處安裝監測儀器,以監測構件之應力。
(3) 應依經核准之工作圖所示之方法、程序及順序,必要時以千斤頂對橫檔及支撐施加預載。千斤頂預力解除後,應使用鋼墊片及楔材,以維持構件之預載。
(4) 開挖深度不得低於預定安裝之支撐構件底部以下0.6m。支撐構件安裝後應即施加預載,預載施加完成後方得繼續開挖。
3.1.6 地錨:需符合本規範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進行安裝、測試及移除。
3.1.7 支撐系統之拆除
(1) 如擋土用之樁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在拆除時不得擾動或損害鄰近之構造物或公共設施管線。拆除後所留下之空隙應使用140kgf/cm2之混凝土或其他經核准之填充料回填。
(2) 緊接於地下構造物最底層支撐,在底板混凝土澆置後應留置原處至少48小時。其餘各層支撐應留置原處,直到預計承受由拆除支撐所傳遞之荷重之混凝土達到28天抗壓強度之80%以上為止。
(3) 即將重新施築或復原之道路,其開挖支撐構件至少應拆除至路面下2m。
3.2 現場品質控制
3.2.1 地盤情況
廠商應將開挖過程中之實際地盤狀況與設計支撐系統假設狀況比較,必要時應變更支撐系統,或採取額外措施,以確保開挖工程及鄰近構造物之穩定。所有受開挖工程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廠商應負責維護及穩定,並保障其安全。
3.2.2 支撐荷重
若工程司有所指示時,重要支撐構件應以荷重計或應變計量測其荷重,其費用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計量方式依契約及設計圖說,或以下列規定方式計量:
(1) 鋼板樁依實際完成之水平長度以公尺計量。
(2) 鋼軌樁依實際完成之水平長度以公尺計量。
(3) 檔板以垂直面之開挖面積以平方公尺計量。
(4) 中間樁(柱)依契約設計圖所示完成以支計量。
(5) 鋼支撐包括托架、加勁材、千斤頂等(含拆除),依完成重量公噸計量。木材支撐(含拆除),依完成之面積平方公尺計量。
(6) 連續壁需符合本規範第02266章「連續壁」之規定計量。
(7) 地錨需符合本規範第02492章「預力地錨」之規定計量。
(8) 監測儀器需符合契約圖說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工程價目單所示之契約單價金額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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