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3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 1. 02253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V2010.07.01.doc
第02253章V2.0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施工可能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等保護之規定。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契約及設計圖說所示工程範圍內與鄰近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區域。
1.2.2 保護措施或所用工法除契約規定外,包括經工程司指示或由廠商所建議者及其監測作為。廠商所選用保護措施應符合工程條件之需求,且不得對受保護之建築物與構造物於日後之使用造成不良影響。
1.2.3 本章所指之建築物涵蓋受廠商施工所影響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所指之構造物及道路涵蓋受廠商施工影響之所有既存設施。
1.2.4 除已於契約圖說完整標示保護工作之方法及執行細節者外,廠商應配合其選用之施工方法及工作程序,自行選擇保護方法,並自行負責其設計與細節之安排,以符合第3.2.4款規定之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52章--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3.4 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1.3.5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6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7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建築技術規則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253章 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5 定義
1.5.1 「保護」係指於廠商於施工期間,對於鄰近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為避免造成損害所採取之必要保護措施。包括地盤沉陷與振動龜裂之控制措施等,以及受損部分之修復或復舊工作,以確保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之結構完整性,維護其功能、安全及美觀。
1.6 資料送審
1.6.1 品質計畫
1.6.2 施工計畫
(1)廠商應依契約約定及相關法規規定,擬訂建築物、構造物與道路之保護措施,並提送審查保護措施之圖說、施工方法說明書及設計計算書,詳細說明準備採用之工作程序,供工程司審核。提送之資料應包含:
A.現況調查報告、標示建築物及構造物周邊施工步驟、地盤處理及儀器監測相關資料之工作圖及簡圖,包括地下土質狀況之詳圖。
B.配合進度之監測計畫。
C.觀測發現建築物或構造物或道路有發生沉陷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損害時或者地盤有沉陷等狀況,計畫採行之緊急應變、補救與保護措施。
1.7 廠商資料
1.7.1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1.8.1 建築物現況
(1)廠商應依本規範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調查,並拍照存證。
1.8.2 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1)於契約圖說上標示應予保護之特定建築物及構造物。
(2)廠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各項措施應達成規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托底或由廠商提議採行之其他特殊方法。
(3)契約指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為最低標準,工程司或廠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1.8.3 與建築物及構造物所有人之合作
(1)進行任何對建築物有影響之工作前,廠商應與可能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所有人會商,尋求其配合並給予出入產業之許可。
(2)施工期間廠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成之不便。
1.8.4 於產業之出入便利
(1)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工作30日前,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人之許可,工程起造人或監造人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2)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廠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2. 產品
2.1 材料
水泥須符合本規範第03052章「水泥」之規定或水泥系列之地質改良劑專用材料;細粒料須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之規定;鋼筋須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應依本規範第02291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之現況調查」之規定辦理調查,並拍照存證。同時廠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供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1.2 契約約定應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係最低標準,工程司或廠商得依現場施工狀況或因施工方法及步驟而增加之必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
3.1.3 廠商應對契約圖說中指定須予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採取特定之保護措施。各項措施應達成契約約定之保護程度。保護措施得包括灌漿、托底或由廠商提議經工程司核可採行之其他方法。
3.1.4 於開始進行建築物及構造物內外安裝監測儀器之作業或其他任何保護工作30日前,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可能受施工影響之產業所有人,請求給予出入其產業之便利,以及進入其產業裝設監測儀器或實施保障產業安全措施之許可。為取得產業所有人之許可,工程司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若產業所有人拒絕給予進入其產業之許可,廠商應適時以書面向工程司報告。
3.1.5 若採用灌漿技術實施地盤沉陷之控制與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工作,其材料與施工方法應依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注意事項
3.2.1 廠商應製作一份所有可能受影響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清單,並提供保護每一座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詳細步驟提送工程司審核。
3.2.2 指定保護之建築物及構造物其保護方法未經工程司核可前,或規定之監測系統尚未安裝完成,其鄰近區域不得進行施工。
3.2.3 施工期間廠商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減低對建築物、構造物及其他產權所有人造成之不便。
3.2.4 沉陷之控制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沉陷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有因開挖、隧道施工或廠商其他施工作業所致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任何部位沉陷量應小於25mm。
(2)若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各部位之最大沉陷量大於15mm,則其相鄰兩柱或相鄰兩支點間,因差異沉陷引致之角變量不得大於1:500。
(3)道路之容許沉陷量應由廠商提送工程司核可。
3.2.5 若於開挖期間監測資料顯示建築物或構造物有發生沉陷量超過容許沉陷量、位移或有損害等狀況時,應立即停止施工,俟採取足以確保受影響建築物及構造物安全之補救措施,且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復工。
3.2.6 施工完成後,廠商應將受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包括外觀及飾面恢復原來之狀態,並應確保其具有原來之運作功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量。
4.2 計價
4.2.1 建築物與構造物之保護包含在相關工作項目內,依相關章節之規定計價。
4.2.2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或完全復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4.2.3 計價包括下列工作:
(1)本章所述之任何及所有保護措施及工作。
(2)保護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設備、監測儀器、採樣、試驗及其他為完成保護之必需工作。
4.2.4 因受施工影響之建築物、構造物、道路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之損害修復或完全復舊工作,應視為建築物、構造物及道路保護工作之附屬責任工作,而不另予計價。
4.2.5 廠商執行或不執行契約本章中列有或未列有計價項目之任何特定建築物、構造物和附屬設施物等保護工作,若有因施工受損害仍應負責就損害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以自費修復及復舊。
4.2.6 由於建築物、構造物和設施保護工作而導致契約工作或其他工作之延遲,除特殊情況並經工程司核准外,不另予個別計價,亦不得因此申請延長工期。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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