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 1. 0225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V2010.07.01.doc
第02252章 V2.0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受施工影響之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臨時性保護規定,如管線之懸吊或托底,包括材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公共管線單位或具管轄權之同性質單位擁有執行拆除、遷移及重建並供應專門材料者,應負起本身之工作責任;所有其他工作均應由廠商負責。
1.2.2 除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非屬廠商負責保護之管線系統外,不論係由廠商或管線單位遷移或施作之任何現有公共管線,只要受廠商施工影響,該現有及重建之公共管線均應由廠商予以臨時支撐、遷移,並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所進行之保護工作,至工程結束為止。
1.2.3 現有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至少應包括:
(1) 自來水供水系統及消防系統管線。
(2) 電力設施及供電設備。
(3) 民用、警用及軍用電信設施。
(4) 消防系統管線。
(5) 天然瓦斯供應系統及設備。
(6) 臨時及永久性之交通號誌、標誌、停車計時器。
(7) 臨時及永久性之路燈管線。
(8) 箱涵、雨水管線系統、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
(9) 輸油管路。
(10)行動電話、固網、有線電視等纜線。
1.2.4 廠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但機關單位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4 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
1.3.5 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
1.3.6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7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8 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
1.3.9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0 第03210章--鋼筋
1.3.11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2)CNS 2606 電線用鋼管
(3)CNS 2607 電線用鋼管(塗絕緣漆)
1.4.2 相關法規
(1)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條例」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252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 提送工作圖予工程司及各管線單位,顯示執行本工作之完整細節及時程。
(2) 顯示現有公共管線受本工作影響之正確位置、實際施工擬使用之方法、擬採用之臨時支撐及保護系統之細節,及受影響之公共管線移動之監測方式,並依工程司要求提送支撐之設計資料。
(3) 未經工程司及管線單位之書面審查同意後,始可進行施作。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1.6 品質保證
1.6.1 依照各管線單位與本章引用標準之規定。
1.6.2 廠商於施工前應負責自管線單位取得適用標準或規範。
1.6.3 當各技術規範規定發生衝突時,除依工程司指示外,皆以各管線單位之規範為準。
1.7 現場環境
1.7.1 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1.7.2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施工期間應避免公共管線受損壞或破裂。
1.7.3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採取必要之措施處理之。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支撐、維護及復舊工作。
1.7.4 施工作業造成公共管線損壞時,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予以修復。
1.7.5 提供檢查公共管線及處理公用管線緊急事故之通道。
1.7.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廠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1.8 工作順序及進度
1.8.1 廠商應與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經常直接聯繫,必要時洽請工程司協助,並於各施工階段進行合作。由廠商施作之公共管線,除非另有規定,應於施工前30日內,聯繫有關之公共管線單位。
1.8.2 涉及公共管線部份,於施工前,應與管線供料、施工單位聯繫,以確定時程、物料儲存地點及領料方式等。不用之剩料,應運回至各該管線倉儲;管線單位確定不用之剩料,則由廠商負責及全權處理。
1.8.3 凡指定非為廠商遷移之公共管線,應由管線所屬單位遷移。廠商應負責在預定遷移日期前,與管線所屬單位聯繫。若設施僅有一類管線時,最少應提前30日與該管線所屬單位聯繫;若遷移之設施為多個管線單位所共用時,則最少應提前60日聯繫。遷移工作中若包括路燈,最少亦應提前90日聯繫。
1.8.4 遵照公共管線單位之標準及實務之規定。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應符合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2 鋼筋:應符合本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規定。
2.1.3 混凝土:應符合本規範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2.1.4 PVC管:符合CNS 1298之規定,管徑及厚度依圖說所示。
2.1.5 電氣用鋼管:符合CNS 2606、CNS 2607之規定,管徑及壁厚依圖說所示。
2.1.6 其他材料:依相關章節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施工前應由機關提供有關電信、電力、瓦斯、油管、自來水及下水道等管線位置資料,然現有公共管線之圖說位置係依據現有之紀錄標示,惟並不保證該位置之正確性。
3.1.2 任何工作在開挖施工範圍內,若有油管或中/高壓瓦斯管時,廠商應知會該管線單位派員確認管線,以免造成災害。
3.1.3 於工程範圍或鄰接之區域,施工前廠商應會同各管線有關單位在現場進行試挖,應以試挖等方式進行現場調查以確認可能受施工作業影響之公共管線之位置,繪製或修正管線圖說併入工作圖送審。
3.1.4 當遭遇圖說未標示之現有公共管線或確定公共管線與圖說不符時,應先確認此公共管線之所屬單位、用途及配置,並按下列步驟處理:
(1) 若公共管線已廢棄或即將廢棄,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2) 若公共管線仍保留使用,應採取必要之保護及復舊工作。
3.1.5 廠商應負責協調相關管線主管單位配合辦理有關管線之保護工作,並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機關單位則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3.1.6 除另經工程司認可外,廠商應負責維持施工期間所有受施工影響管線(包括接戶管)之正常功能。
3.2 施工方法
3.2.1 施工中顯露之他種埋設物須利用懸吊或支撐方法作為臨時之保護措施時,應由廠商提供工作圖及計算書,並經工程司之核可後始得施工。
(1) 懸吊保護:係將顯露於管溝或孔穴內之他種埋設物不改變原來之埋設位置,而把管線支撐架橫跨於溝穴兩側之地面上,或放於溝穴兩側擋土設施之水平支撐間,再以鐵線或鋼索懸吊埋設物。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2) 支撐保護:凡重量過大之管體,並且已呈老化現象者,不宜採用懸吊方法處理,應在其下面設置支撐桁架以為支撐保護。若遇排水箱涵或暗管之龐大構造物,則應以托底方式加強保護以策安全。其實際施作架設方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3) 若遇自來水管、瓦斯管、輸油管或污水幹管等,應由該管線單位先以鋼管置換原有之管道,以避免發生危險或災害。
3.2.2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
(1) 公共管線槽溝之開挖及回填應依照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 公共管線設施之區域應謹慎開挖:使用人工開挖或其他經公共管線單位核准之方法。
3.2.3 鋪面及人行道
(1) 鋪面、人行道、緣石及排水溝之拆除應依照本規範第02220章「工地拆除」之規定。
(2) 更換鋪面、人行道、緣石及排水溝,與新建之外觀應一致,且接縫處應平順完好。
(3) 於施工作業需要之處,提供臨時人行道、鋪面或其他類似之設施。
3.2.4 管路之安裝
(1) PVC管
A. PVC管之接合
a. 清洗接頭之內外表面,並確定不含污物、油脂及其他雜物。
b. 將插入之管端磨成平順之楔形,並塗上建議之黏劑。插入承接套管之長度不得少於50mm,以確保接頭皆達水密。
c. 接管時管線應保持水平位置。
d. 將連接之管線維持於定位,至黏劑凝固。
B. 管線之安放
a. 依契約圖說安放混凝土墊塊並安放PVC管於墊塊上。
b. 依契約圖說所示排紮鋼筋及澆置混凝土。
c. 依契約圖說所示回填砂至所需高程,並於其上安置預鑄混凝土板。
d. 依契約圖說所示之回填高程放置警示帶。
e. 管路試驗應符合圖說之規定。
(2) 電氣用鋼管之安裝依本規範第16篇之規定。
(3) 其他管線之安裝依各章之規定。
3.2.5 人孔施工
(1) 開挖及回填應依照契約圖說及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及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2) 開挖支撐系統應依照本規範第02256章「臨時擋土支撐工法」之規定。
(3) 模板、鋼筋及場鑄混凝土應依照契約圖說及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210章「鋼筋」、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一般要求」及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之規定。
(4) 依圖說所示安置埋設物。
(5) 頂板混凝土於澆置後二週內不得安裝人孔蓋,且於此期間內應避免承受任何載重。
(6) 清除人孔內部及管路連接處之雜物。
3.2.6 相關工作
廠商應依規範及適用之契約規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程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廠商應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
3.2.7 若遇需混凝土保護、托底保護或鋼管保護之作業,廠商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可施工。
3.2.8 廠商於施工時應小心開挖並妥善維護,如有損壞應立即通知工程司及有關單位,其受損之公共管線除非受損之公共管線單位要求自行修復外,均應依各管線單位規定之方式予以修復。對於工地附近之公私建築物應依本規範第02253章「建築物及構造物之保護」規定辦理。
3.2.9 廠商應依規範及契約約定,完成公共管線施工所需之相關工作,如道路臨時改道、人行道、交通改道及受影響設施之永久復舊等。廠商應提供通行道路供公共管線單位進出工地,並採合作態度以利工程之進行。
3.2.10 除特別指定需就地棄置及公共管線單位認為可回收之任何管線外,廠商應依圖說或指示拆除及運棄公共管線及相關構造物。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不同管線,分別以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管子及安裝、路面復舊等,以實作數量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項目,依不同管線,分別以構造物開挖,構造物回填、墊層、管子及安裝、路面復舊等,以實作數量計價。
4.2.2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以實作數量計價。該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工具、機具、設備、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3 經核准之工作圖中,若為廠商便利而設之臨時設施,廠商應提供必要之材料及執行必要之工作。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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