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231 清除及掘除
¶ 1. 02231 清除及掘除 V2010.07.01.doc
第02231章 V2.0
清除及掘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地區之清除及掘除並運棄工作,包括設備及施工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清除地面之雜草、農作物、殘枝、竹、木等並運棄。
1.2.2 掘除工程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等並運棄。
1.2.3 不適用表土。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3 第02902章--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
1.3.4 第02905章--移植
1.4 相關準則
1.4.1 相關法規
(1)廢棄物清理法
(2)文化資產保存法
1.4.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2231章 清除及掘除
1.5 資料送審
1.5.1 施工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工作範圍內地面清除及掘除時,廠商經工程司同意可將地面之表土移運至自覓地點存放,以備用於均勻覆蓋邊坡、綠地之材料,穩定邊坡及植草。
3.1.2 不含有機物之表土,符合填方材料規定者,經工程司認可後,可作為路堤路基頂面下1.5m以外下層填方之用。運離現場之廢棄物應棄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置場所。
3.1.3 設計圖說指定樹木花草須予保留時,廠商對指定保留之花草樹木應小心保護,避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3.1.4 清除
(1)除設計圖另有指定外,施工區均應清除,清除之深度由工程司視工地實際情況決定之。
(2)在工區範圍內之原地面、所有雜草、竹、木、農作物等,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均應完全清除。
(3)池塘、沼澤地、水田、爛泥地帶等溼地之清除工作,除另有規定外,應先將所有積水排乾後方可進行。
(4)施工範圍內既有排水及灌溉溝渠之淤積污泥及雜物,應依工程司之指示一併清除。
(5)除工程司核可外,清除作業應配合土石方作業,並較土石方工作提前完成,避免延誤土石方作業。
(6)清除工作應配合土石方作業局部分區施工,以避免將地面清除後閒置過久而致表層土壤流失。
(7)須移植之樹木,在掘除前應依本規範第02902章「植物種植及移植一般規定」及第02905章「移植」之規定辦理。
3.1.5 掘除
(1)清除範圍內自然地面以下,所有之竹、樹根及埋沒之大樹均應掘除,並移除處置之,其可移除之物應包括本規範之其他章節所未提及者。
(2)所有挖方地區、填方地區、工程司指定之任何地區所規定之處,均應予掘除。掘除之深度與範圍應由工程司視情況而決定移除全部殘枝、大樹根、埋沒之木料及所有障礙物,並以不影響施工及工程品質為原則。
(3)掘除作業所餘留之低窪地應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回填,並按規定予以滾壓或夯實。
(4)掘除工作所掘起之物,依工程司指示之辦法處理。工區及其鄰近地區須保持整齊悅目狀態。
(5)掘除工作應較整地工作提前完成,不得延誤整地作業。
3.1.6 運棄
清除及掘除工作完成後之廢棄物運棄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3.1.7 樹木花草保留區
(1)在工地清理開始前,應在樹木花草保留區設立臨時柵欄,當施工完成時將柵欄移除。
(2)不得在柵欄保護區內儲存施工材料、垃圾或清除之廢棄物。
3.1.8 若發現古蹟遺址時,應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或是清除及掘除動作將影響其他設施或造成建築物損壞時,亦應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清除及掘除可選擇下列之一計量。
4.1.2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視計量之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等計量。
4.1.3 大面積且低填方工程,得以「表土挖除運離現場」項目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清除及掘除可選擇下列之一計價。
4.2.2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視計量之清除及掘除項目以一式、公頃、平方公尺等計價。
4.2.3 大面積且低填方工程,得以「表土挖除運離現場」項目以立方公尺計價。
4.2.4 單價已包括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運棄、指定保留物之保護措施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5 用地範圍外由廠商自行並自費取得而為工程司認可之合格棄置場及棄土區,其棄置場、棄土區及清除及掘除工作等均已包含於有關項目單價內,不另予給付。
4.2.6 如契約內未有「清除及掘除」、「表土挖除運離現場」之付款項目,則施工前所須清除與掘除等工作之費用,已包括於契約其他有關工作項目內,不另給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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