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40 清理
¶ 1. 01740 清理 V2010.07.01.doc
第01740章V1.0
清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本契約有關工地拆除、清理及周邊環境清理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工程施工前工區清理工作包括:
(1) 工區地面雜草、農作物、竹、木、樹根等之清除及運離現場。
(2) 工區雜物、垃圾、淤泥及地下掩埋物等之清除及運離現場。
(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清理工作包括地上建物、構造物、路面及地下物等之拆除及運離現場。
1.2.2 工程施工期間之工地、四周環境清理及維護整潔。
1.2.3 工程完成驗收前之工地整理及維護整潔。
1.2.4 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應予保護之花草、樹木、建物及其他相關設施,廠商應該小心保護,以免遭受傷害或毀損。
1.2.5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包括表土之清理及運離現場。
1.3 工程開工後,廠商應詳細調查工區地上下物、農作物、竹、木等現況,及調查施工範圍之灌溉排水溝渠、電力、電訊、自來水、瓦斯及油管等電線桿及管線分佈狀況,如需辦理補償或拆遷等事宜,應以書面報請工程司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1.4 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發現有不明管線或地下物時,應立即以書面報請工程司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1.5 相關章節
1.5.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5.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6 相關準則
1.6.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740章 清理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工地清理
3.1.1 工程開工後,依據工程圖說規定之界限內之所有地面上雜草、農作物、竹、木等及建築構造物,除工程司另有指示外,均應完全清除。
3.1.2 拆除建築物、構造物及清理挖除之工作應以適當機具及方法進行,並應增設必要之防護措施,不得危害鄰近既有構造物、公共設施及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如造成鄰近建築物、構造物傾斜或路面龜裂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立即疏散及採取必要之加固措施後,始可繼續施工。
3.1.3 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時,廠商應於拆除前研究其構造,並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拆除措施。拆除後,保留部分之拆除面應依圖說規定或工程司指示處理。
3.1.4 工區內低窪積水部分應先將積水抽除或排乾後方可進行清理。
3.1.5 工區之清理應後應妥善規劃水土保持措施,以免造成積水及土方流失,及危害鄰近區域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1.6 所有清理之廢棄物,應運離現場置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棄土場或場所。
3.1.7 廠商清理工地如超出機關指定之地界或進行清理工作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其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如上述情形造成國家賠償情形,賠償機關對廠商有求償之權利。
3.1.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經砍除之樹木、雜草,其根、莖應清理乾淨並運離工地,不得隨地棄置或就地焚燒,如上述樹木、雜草之根、莖於契約中規定可於工地焚燒時,廠商應選擇安全、隱蔽處所控制小量焚燒,不得大規模焚燒,焚燒時,廠商應注意防範空氣污染、濃煙危害交通安全及火燒蔓延危害安全等問題。
3.2 工區及周邊環境清理
3.2.1 施工期間,工地內之模板、鋼筋、施工架、支撐施工架、使用材料、廢料、工具等應堆置整齊,不得任意放置以免工地雜亂。各項施工作業應妥善安排,以避免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於作業時互相干擾。當日完成工作後應將所有剩餘材料、廢料等收拾妥當,施工機具、設備及車輛等亦應放置適當場所,並保持工地整潔及維持排水路暢通。
3.2.2 工地附近道路應隨時清理及保持整潔,並隨時清理排水路以維持排水路暢通。
3.2.3 工程竣工驗收前,廠商應將堆置工地及附近道路之施工廢棄物運離工地,並清理工地及附近道路以確保整潔,並維持排水路暢通。
3.2.4 廠商於工程報竣工後,應將施工機具、設備、臨時建築設施、施工材料等運離工地,機關始進行工程驗收。
3.2.5 廠商如未盡工地保管、清理工地、四周環境維護之責任或未將施工之設備、設施拆除並運離工地,造成工程無法如期完成驗收,其所衍生之一切責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項目「工地清理」以一式計量。如辦理建物及構造物之拆除時依契約項目「工地拆除」以一式依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座、處計量。如以一式計量,其各期計量按工程完成百分比估驗。
4.2 計價
4.2.1 工地及周邊環境清理依契約項目「工地清理」以一式計價。如辦理建築物及構造物之拆除時依契約項目「工地拆除」以一式依公尺、平方公尺、立方公尺、座、處計價。如以一式計量,其各期計量按工程完成百分比估驗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搬運、掩埋或運離現場、安全措施、拆除面處理及其他完成本工作所必要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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