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725 施工測量
¶ 1. 01725 施工測量 V2010.07.01.doc
第01725章V2.0
施工測量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執行施工測量及放樣作業之施工及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控制測量
1.2.2 基地測量
1.2.3 地形測量
1.2.4 放樣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725章 施工測量
1.5 資料送審
1.5.1 廠商應提送測量儀器之最新一期外校校正紀錄及定期內校紀錄,待工程司簽章認可後始可進行施工測量作業。
1.5.2 廠商經檢測設計圖或機關提供之基線、水準點、控制點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後,將檢測之成果提送工程司核認。若有疑慮,應報請工程司檢討修正確認。
1.5.3 設計圖說所標示之尺度值轉換為放樣所需之坐標值送工程司核備。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廠商進行施工測量前,儀器精度及測量成果精度應依不同類別工程設計圖之規定,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
3.1.2 地形測量基準面係以基隆平均海平面為高程基面。
3.1.3 選擇測量儀器。
3.1.4 儀器校正。
3.1.5 選擇測量方法。
3.1.6 許可差及防範。
3.1.7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施工許可差應依相關各章節之規定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測量
(1)廠商應依據機關提供之基線、水準點、經緯坐標及其他有關資料,施行施工測量,確認基地範圍、建築線及路線之定線、定位經工程司核認後施工,但仍應對其成果負責。如廠商放樣有錯誤時,應由廠商自行負責修正,並負擔因而發生之一切費用。施工測量應以圖樣上註明之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2)廠商應負責與鄰近工程、現有建築物及道路之放樣基線或中心線取得協調。若與上述放樣線或中心線之間發生任何偏差,廠商應提請工程司認可後作適當之調整。
(3)廠商應負責保存工地施工所需之樁位,不使損壞及移動,如因疏忽致移動或損壞時,應立即重新設置,其費用由廠商負擔,如因此而發生錯誤及造成損失時,均屬廠商之責任。
(4)土石方依實作數量結算之工程,為確定開挖、填方或其他與地表高程有關之工作之數量,廠商應於任何場所之初步清除完成,而本工程施工作業開始前,通知工程司作完整之工地測量。任何場所擬進行本工作作業5~7日前,廠商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工程司將就該工地進行高程測量,該項測量結果即由工程司錄存,作為計價之依據。
(5)工程司於確定日期後,即按例通知廠商,若廠商未指派代表會同測量,即不得對測量成果異議。任何場所若廠商未於作業前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則其高程即依工程司所認定者為準。
3.2.2 放樣
(1)構造物、建築物之放樣
應依據各分項工程之構造物、建築物設計圖說所標示尺度為準,不得以圖上量得者辦理,如圖指示不清時,應按照設計原意及工程司指示辦理。如廠商放樣有錯誤時,應自行負責修正。
(2)邊坡之放樣
施工前依原地表先測出開挖邊坡線、填方邊坡線,亦即定出坡頂、坡趾點,據以進行挖填作業,避免發生超挖或超填。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一式或依契約約定項目計量,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以一式或依契約約定項目計價,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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