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564 施工圍籬
¶ 1. 01564 施工圍籬 V2010.07.01.doc
第01564章V2.0
施工圍籬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圍籬及大門,包括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圍籬
1.2.2 大門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2253 鋁及鋁合金之片及板
(2)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3)CNS 2947 銲接結構用軋鋼料
(4)CNS 8826 鏈節形鋼線網
(5)CNS 8827 冷軋碳鋼鋼片及鋼帶
(6)CNS 8828 六角形鋼線網
(7)CNS 8829 工程用編織鋼線網
(8)CNS 10007 鋼鐵之熱浸法鍍鋅
1.4.2 相關法規
(1)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564章 施工圍籬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理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5.3 工作圖
1.5.4 廠商資料
1.5.5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2. 產品
2.1 圍籬
2.1.1 可分為組合式固定圍籬、組合式活動圍籬、網狀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四種。
2.1.2 面版
(1) 可採用槽型鋁板或1.2mm厚槽型鍍鋅鋼板。
(2) 若為網狀圍籬,則其網狀圍籬之中部應使用平面鋼板。
2.1.3 支柱:可採用鍍鋅鋼管或角鋼。
2.1.4尺度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所稱營建工程,分為第一級營建工程及第二級營建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第一級營建工程:一、建築工程:施工規模達四、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二、道路、隧道工程:施工規模達二二七、○○○(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三、管線工程:施工規模達八、六○○(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四、橋樑工程:施工規模達六一八、○○○(平方公尺.月)以上者。五、區域開發工程:施工規模達七、五○○、○○○(平方公尺.月)以上者。六、其他營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180萬元者。前項施工規模指施工面積(平方公尺)與施工工期(月)之乘積,施工工期每月以30日計算。第二項以外之營建工程,屬第二級營建工程。
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及防溢座。屬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m;屬第二級營建工程者,其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m。但其圍籬座落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得設置半阻隔式圍籬。前項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m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得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前二項營建工程之周界臨接山坡地、河川、湖泊等天然屏障或其他具有與圍籬相同效果者,得免設置圍籬。
(1)組合式固定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4m以上。
(2)組合式活動圍籬之寬度依實際需要設置,高度應為2.4m以上。
(3)移動式活動圍籬之寬度應為2m以上,高度應為1.2m以上。
(4)網狀圍籬之間格支柱寬度應為1.5m或1.8m,高度應為2.4m (上部為1.6m金屬網、中部為0.8m平面鋼板、下部為0.5m之140kg/cm2混凝土基座,網狀圍籬應採鋼管作為間隔支柱),並塗以螢光漆或反貼光紙,以維護人車安全。
2.1.5 附屬配件: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鋼件採用角鋼、平帶鋼,並採用標稱尺度9.5mm以上之螺栓。
2.1.6 顏色
(1) 網狀圍籬之平面鋼板塗以黃、黑相間斜紋之油漆或橙白相間斜紋之螢光漆或反光貼紙。
(2) 其他圍籬顏色以使用藍、綠、橙為原則,其板面則依工程司之指示加繪美化圖案,並應考量圍籬組合之方便。
(3) 組合式活動圍籬及移動式活動圍籬之油漆應另加螢光漆繪製。
2.2 材料
2.2.1 鋼及鋼板:鋼及鋼板均應符合CNS 2473或CNS 2947之規定。
2.2.2 鋁板:應符合CNS 2253之規定。
2.2.3 螺栓
(1) 螺栓、螺帽及墊圈均應符合設計圖之規定。
(2) 所有鋼製螺栓、螺帽及墊圈應依CNS 10007之規定鋼鐵五金之熱浸鍍鋅。
2.2.4 編織鐵線網製品:符合設計圖及CNS 8826、CNS 8827、CNS 8828及CNS 8829之規定。
2.2.5 鋼料油漆:
(1) 塗佈一層高鋅粉底漆,60%固體含量,乾膜厚度18 microns。
(2) 面層塗料:丙烯酸酯光面瓷漆,乾膜厚度22 microns。
(3) 標誌及顏色:依工程司之指示。
2.2.6 鋁料油漆:依設計圖之規定。
2.3 大門
大門應搭配圍籬使用,其尺寸依實際需要設置。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組合式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樑、地下道(雨水及衛生)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180天以上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計進出口。
(2) 組合式活動圍籬:除採用組合式固定圍籬、移動式活動圍籬或網狀圍籬之工地外,其餘應採用組合式活動圍籬。
(3) 移動式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
(4) 網狀圍籬:適用於路口視線不良及轉角處。
3.1.2 圍籬及大門
(1) 為確保人、車及道路施工安全並加強市容美化,施工地區應視工程及地區交通情況分別設置。其圍設方式,原則上依契約圖說予以圍設,但應考量工區附近居民之進出。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臨時圍籬及出入工地之相關大門,以確保公共車流及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及行人之視線。
3.2 施工方法
3.2.1 圍籬
(1) 圍籬之高度及形式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 應於工程開始作業之前,依照設計圖及工程司之指示裝設圍籬。應確保公共車流與行人之安全與方便。施工圍籬之維護方式應能防止兒童、動物及非授權人員進入施工場所及材料儲存場。任何因損壞造成之圍籬缺口應即刻修復,不得延遲。設於街道交叉口及行人穿越處之圍籬,不得阻礙駕駛人與行人之視線。
(3) 洞孔應挖掘至所示之深度,以混凝土回填。
3.2.2 大門:大門之數量、型式、寬度和位置應依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2.3 警示燈之設置間格可視工地情形調整為2.25~6m,並視需要連續裝設紅色定光燈。
3.2.4 施作移動式圍籬附支撐系統,以防止因風吹或行人移動造成移位。
3.2.5 應嚴格施作圍籬及大門,且大門之打開方向應朝向工區。
3.2.6 外露於公眾視線之圍籬及大門應予油漆。必要時臨街之圖案予以美化。
3.3 拆除及清除
3.3.1 工程完工後,依工程司之指示,施工場地之全部圍籬及大門應予拆除。
3.3.2 不得遺留任何雜物於工作場地或鄰近之產業範圍內,所有所有大門及圍籬之混凝土基座均應完全拆除。地面上所有之洞隙均應以土壤填平,夯壓至90%之壓實度。所有圍籬區域應加以耙平,包括鄰近之臨時附屬設施,使其不含凹窪及臨時障礙物。於耙平後,並完成復舊。
3.3.3所有人行道及路面應予以復舊。
3.4 臨時照明及電力
附屬裝置、變壓器、電線、導管及電流超載之保護設施應依法規安裝。導線之安裝不得有打結及不良之情況。照明之設置間距及人行道地面之亮度應依據設計圖說或該工程契約之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之附屬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含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附屬工作項目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油漆及修飾之維護。
(2)機關標誌及圖案美化。
4.1.2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包括拆除及清理,依工程司驗收之圍籬安裝長度,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施工圍籬及大門依安裝長度,以公尺計價。該單價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大門、拆除、清理及所需之附屬工作等費用在內。附屬工作如油漆、修飾之維護、機關標誌及圖案美化等皆已包含於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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