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51 品質計畫
¶ 1. 01451 品質計畫 V2010.07.01.doc
第01451章V1.0
品質計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係依據契約條款相關規定,說明廠商提送品質計畫所應撰寫之主要章節及項目內容,廠商應依契約規定撰寫品質計畫。
1.1.2 品質計畫除應依據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令訂定外,並須符合1.4項相關準則之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本計畫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至少包括下列各主要章節及項目:
(1) 管理階層責任
A. 品質政策
B. 職責及權限
C. 內部溝通
D. 品質文件、資料與品質紀錄管制
E. 人員訓練
(2) 產品實現
A. 概述
B. 設計(機電系統工程適用)
C. 採購
D. 生產及服務提供
a. 土建、軌道工程(施工計畫、施工過程及產品檢試驗管制)
b. 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工程(品質等級;製程管制;檢驗、試驗與測試管制)
c. 機電系統工程(製程管制;檢驗、試驗與測試管制)
d. 識別及追溯性
e. 產品防護
E. 監督及量測裝置之管制
(3) 量測分析及改善
A. 概述
B. 內部稽查
C. 產品品質查證
D. 不符合產品管制
E. 統計技術應用(機電系統工程無此項目)
F. 矯正與預防措施
1.2.2 本計畫所述各項作業程序格式至少須包括目的、範圍、參考資料、作業說明(含流程圖)、使用表單。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2)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451章 品質計畫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各主要章節及項目內容要求如後
3.1.1 管理階層責任
(1) 品質政策
(2) 職責及權限
A. 廠商之公司與本工程組織間之權責劃分與組織表:應述明凡影響品質之管理、執行及驗證之各部門、工作人員權責與相互關係,其中包含本工程專責之品管組織及其所屬之工地製造、安裝與測試的品管單位,亦應顯示有關部門與分包商、供應商、製造商間之關係。
B. 由廠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負責人任命函,列明品管負責人之職務、責任及授權。
C. 廠商指派之品管組織中品管負責人及品管人員均應具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該會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取得證書逾4年者應再取得最近4年之回訓證明,受訓合格時數應達36小時。
D. 廠商之品管組織應各指派專任品管人員分別負責軌道類、土建類、水電/環控類、電(扶)梯/機電系統類等工程之品質方面業務。
(3) 內部溝通
本工程組織品質計畫之內部溝通型式如會議、公告、公文傳閱、電子郵件、電子公文等。
(4) 品質文件、資料與品質紀錄管制
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包含:
A. 品質文件、資料管制之範圍、類別及文件資料之製作、審查、核准、發行、修訂、歸檔與撤銷等。
B. 品質紀錄管制之範圍、類別及鑑定蒐集、編製索引、歸檔、儲存、保養維護、訂定保存年限、銷毀與移轉等項目。
範圍應涵蓋實施本計畫所產生之訓練、審查、檢驗、試驗、測試、內部稽查、產品品質查證、不符合產品管制、統計、矯正與預防措施等過程紀錄,並應經品管人員簽認。
(5) 人員訓練
A. 排定訓練計畫對契約執行過程中參與之管理、執行、驗證及稽查等人員提供適當之訓練。
B. 訓練項目應包括本計畫、品質管理作業、規範要求、工藝標準等項目。
C. 訓練應留存紀錄。
3.1.2 產品實現
(1) 概述
(2) 設計(機電系統工程適用)
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應包含:
A. 其內部有關組織與技術之聯繫界面、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審查、設計驗證、設計變更等管制方式。
B. 設計審查項目、設計驗證項目、設計變更、界面關係等可參照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3) 採購
A. 分包商、供應商及製造商達成契約能力之評估作業。
B. 採購文件、資料應將契約品質要求之規定納入分包商/供應商及製造商契約內。
C. 管制分包商、供應商及製造商執行品管作業,達成契約品質要求之方法。
D. 採購產品品質查證。
(4) 生產及服務提供
A. 土建、軌道工程(施工計畫、施工過程及產品檢試驗管制) :
a. 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及相關規範等之規定與品質有關如各分項施工計畫、製配圖、樣品、工作圖、證明書、報告書、檢試驗報告、檢試驗設備、檢(試)驗項目等之送審資料清單。
(a) 送審文件清單應按契約章節、文件名稱、預定提送時程逐項列述之。
(b) 檢驗、試驗項目送審清單包括:試驗名稱及適用標準,指明與該項試驗規定有關之契約規範之章節、條款與段落、試驗頻率、定期儀器校正頻率、各項或各種檢試驗所需設備之名稱。
(c) 各分項施工計畫之內容須包括:1.施工要領:施工人員及資格、機具、工法、步驟、流程。2.品質管理標準(QC工程表)。3.自主檢查表。4.檢試驗狀況管制與標示。
I. 品質管理標準(QC工程表)應涵蓋施工前進料檢試驗、施工中檢試驗、施工後(最終)檢試驗等檢驗與試驗管制方式,格式至少應包含品管項目、品管標準、檢查方法及頻率、不符合產品之處置、品管權責及品管紀錄。品質管理標準之內容應按照契約相關技術規範之規定訂定之。
II. 自主檢查表之格式應包含工程標號、名稱、施工項目、施工地點、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引用圖說規範之標準、檢驗結果(含量測值)紀錄欄、檢查人員簽署欄。
B. 水電、環控、電梯及電扶梯工程:
a. 品質等級:
廠商應依施工技術規範規定提送品質等級項目清單,為品質計畫之一部分,並於採購、生產、組合、安裝與測試各階段中訂定與實施所必須之品保/品管作業。
b. 製程管制:
(a) 在生產、組合、安裝等階段需訂定工作說明書及屬於特殊製程之項目清單,及其預定提送書面資料時程。
(b) 工作說明書應包含工作方法及品質管理停駐點及標準,其工藝標準應以書面或合格之樣品予以規定。
(c) 特殊製程應遵照書面程序辦理,其人員皆應充分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所有特殊製程之執行過程、設備及人員應保留完整紀錄,並於工程司要求時提送核備。
c. 檢驗、試驗與測試管制:
(a) 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及契約相關條款規定之製造、進場、安裝、試車、整合測試、可靠度及維修度驗證測試等各階段之檢、試驗與測試項目清單及其預定提送作業程序書之時程,作業程序書格式包括目的、範圍、參考資料、作業說明(含流程圖)及使用表單。
(b) 作業程序書中作業說明項下之內容綱要除應符合施工技術規範/特定條款及契約相關章節規定外,應包含:檢驗與測試作業執行之權責及人員資格、適當時機及地點、方法及標準、參照之圖說、使用機具、檢測儀器、環境條件、不符合產品之處置方式、檢驗與測試作業流程以及自主檢查表等。
(c) 自主檢查表之格式應包含工程標號、名稱、施工項目、施工地點、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引用圖說規範之標準、檢驗過程與結果(含量測值)紀錄欄、檢查人員簽署欄。
C. 機電系統工程:
a. 製程管制:
(a) 在生產、組合、安裝等階段需訂定工作說明書及屬於特殊製程之項目清單,及其預定提送書面資料時程。
(b) 工作說明書應包含工作方法及品質管理停駐點及標準,其工藝標準應以書面或合格之樣品予以規定。
(c) 特殊製程應遵照書面程序辦理,其人員皆應充分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所有特殊製程之執行過程、設備及人員應保留完整紀錄,並於工程司要求時提送核備。
b. 檢驗、試驗與測試管制:
(a) 契約相關條款規定之有關設計驗證、製造、進場、安裝、試車、整合測試、可靠度及維修度驗證測試等各階段之檢、試驗與測試項目清單及其預定提送作業程序書之時程,作業程序書格式包括目的、範圍、參考資料、作業說明(含流程圖)及使用表單。
(b) 作業程序書中作業說明項下之內容綱要除應符合契約相關章節規定外,應包含:檢驗與測試作業執行之權責及人員資格、適當時機及地點、方法及標準、參照之圖說、使用機具、檢測儀器、環境條件、不符合產品之處置方式、檢驗與測試作業流程以及自主檢查表等。
(c) 自主檢查表之格式應包含工程標號、名稱、工作項目、工作地點、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引用圖說規範之標準、檢驗過程與結果(含量測值)紀錄欄、檢查人員簽署欄。
D. 識別及追溯性:
生產、交貨、安裝/施工、檢驗與測試各階段中產品之識別與追溯管制方式。
E. 產品防護:
適當防護方式以防止在產品運搬、儲存、包裝、保存與交貨各階段中造成損傷或變質。
(5) 監督及量測裝置之管制
設備選用、存放與保護、定期校正、校正狀況、校正紀錄、設備校正失效評估以及環境條件等管制方式。
3.1.3 量測分析及改善
(1) 概述
(2) 內部稽查
A. 稽查計畫:開工通知日起180天內廠商應對本工程組織辦理第一次全面性品質稽查,爾後每年至少辦理乙次全面性品質稽查,以確保品質計畫之適切性與有效性。
B. 稽查作業程序:包含稽查對象、時程、範圍,稽查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C. 稽查作業應由廠商之公司中,經檢定合格或完成內部品質稽查訓練且與稽查範圍無直接責任之非本工程組織人員執行,品管負責人應配合參與作業。
D. 稽查報告應於稽查作業完成後15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3) 產品品質查證:廠商應對分包商/供應商產品之品質執行查證作業。
A. 查證階段及時程。
B. 查證作業程序:包含查證對象、時程、產品,查證發現事項之報告與追蹤。
C. 查證人員:必須有本工程組織品管人員參與執行。
D. 查證報告:作業完成後15天內提送工程司備查。
(4) 不符合產品之管制
A. 不符合產品之識別、記載、隔離、檢討、處理與對有關權責單位通知等方式。
B. 不符合產品管制表,內容包括:序號、發現單位、改善單位、不符合敘述、改善結果、預定結案時間、實際結案時間。
(5) 統計技術應用(機電系統工程無此項目)
應建立作業程序,重點包含:
A. 鑑定應用項目,至少應涵蓋鋼筋、混凝土、銲接、監測等項目。
B. 鑑定所須之統計技術與成果顯示方式。
C. 執行與管制上述所鑑定出之統計技術的應用、判讀及處理。
D. 結果顯示:各項統計分析之資料及結果應納入月進度報告中。
(6) 矯正與預防措施
A. 審查、判定不符合原因。
B. 評估、決定及實施矯正與預防措施。
C. 紀錄保存。
D. 追蹤採行措施之成果。
3.2 工程司得對廠商品質計畫完整性、可行性及落實程度實施稽查及查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空白)
4.2 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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