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450 品質管理
¶ 1. 01450 品質管理 V2013.03.11.doc
第01450章V2.0
品質管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之品質管理規定,確保工程之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之品質目標。
1.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推廣的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分為三階段管控,第一級品質管制由廠商負責全面性自主品管,第二級品質保證由主辦機關(包括監造單位)負責督導及查核廠商落實自主品管,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由上級機關(即各工程主管機關)組設「施工品質評鑑及查核小組」對所屬相關單位新興之公共工程進行評鑑及查核。而本施工規範的品質管制主要是對於廠商的自主品管加以規範,以徹底落實三級品管中的第一級品質管理,而第二級品質保證與第三級品質評鑑及查核則另依機關之規定辦理。
1.1.3 品質管理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工藝水準。
(2) 製造商說明書。
(3) 製造商證明書及報告書。
(4) 廠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5) 實驗室之服務。
1.2 工作範圍
1.2.1 品質管理範圍:成立品管組織,訂定施工要領,訂定施工品質管理標準,訂定檢驗程序,訂定自主施工檢查表,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2 廠商應建立品質管理計畫。該計畫必須由廠商直接管制施工、製造及安裝之品質,辦理檢驗與試驗,並確保本契約下之全部材料、設備、施工品質及所辦理之工程或工作均符合本契約之規定。如主辦機關已製定品保作業要點並明訂於契約附件中,廠商應依據該項要點,編訂本工程須用之“品質管理計畫”。在收到開工通知書後30日內,廠商應提出其品管計畫,送請機關核定。所擬訂之品管計畫應明列實施品質管理所需之人員組織、工作程序、設備及儀器、紀錄及報表格式,包括下列各項:
(1) 品管組織之說明,應包括組織表,顯示品管組織與廠商內部其他部門間之關係。
(2) 人員之人數、分類、資格、職務、責任、授權、聯絡電話及專業人員證照號碼。
(3) 處理本契約下所應提送資料之作業程序。
(4) 應辦理之檢驗、試驗及簽證作業,包括專業協力廠商、供應商與工地以外之製造商等之作業。
(5) 試驗程序,包括試驗結果之紀錄及提報。
(6) 品管作業檔案之格式及建檔。
(7) 由廠商負責人簽署之品管主管任命函,應列明品管主管之職務、責任及授權。
(8) 確保專業協力廠商、供應及製造商執行品質計畫之方法。廠商於品質計畫核准前,不得對本工程需要品質鑑定之部分進行施工。
1.2.3 品質管理之工作要點
(1) 廠商於投標前應完全瞭解契約有關品質管理之規定。
(2) 廠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理執行事項,提出品質管理計畫書經機關核可後實施之。
(3) 品質管理分為產品製程階段及施工製程階段。
1.2.4 管理責任
(1) 公司組織
(2) 工地組織
A.品管組織
B.品質管理人員
C.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與職權
1.2.5 施工要領
1.2.6 品質管理標準
1.2.7 材料與施工檢驗程序
1.2.8 自主檢查表
1.2.9 不合格品之管制
1.2.10 矯正及預防措施
1.2.11 內部品質稽核
1.2.12 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2.13 機電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CNS 13041 校正及測試實驗室之認證制度-運作及認證之一般準則
(2)CNS 17025 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
1.4.2 相關法規
(1)政府採購法
(2)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3)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4)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5)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6)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參考基準
(7)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1.4.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2)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
(4)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450章 品質管理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依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農地重劃工程品質計畫書範本」及工程契約規定辦理,於工程施工前提報。
1.5.2 品質管理通則
廠商、供應商、製造商、產品、服務、工地狀況及工藝水準等之品質均應加以控制,以使完成之工作符合規定之品質。
(1) 工藝水準。
(2) 除契約中另有更嚴格之許可差或對工藝水準另有要求更高之特別規定外,否則應依公認產業之標準施作。
(3) 人員應具備足以達成規定品質之工藝水準。
(4) 製(產)品應以有效之固定裝置予以固定。固定裝置之設計及大小應足以承受使用時所產生之應力、振動、拉扯等使用規定狀況及外觀之要求,並應以工程司之核可為準。
1.5.3 製造商證明書
若規範規定,廠商即應提送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規定標準,各類報告則應按契約之規定提送,廠商提送證明書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
1.5.4 廠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廠商應依工作需要視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表面及安裝情形、施作之工藝水準等,並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1.5.5 實驗室之服務
(1) 測試服務
廠商所選定之實驗室,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點之規定。其委託獨立之實驗室之作為並不免除廠商依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執行工作之責任。
(2) 實驗室之責任
A. 與廠商及工程司合作,於接獲通知時立即提供合格人員。
B. 依適用之標準執行材料及施工方式之檢驗、取樣、測試,並將結果與規範之規定進行比較。
C. 測試、檢驗及取樣期間發現契約工作有異常或不良狀況,應立即回報。
D. 檢驗、取樣及測試報告應立即送由廠商簽章後轉交工程司。報告內容應包含如下項目,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提送日期。
b. 契約名稱及編號。
c. 實驗室之名稱及地址。
d. 現場取樣及測試時,在場實驗室檢測人員及廠商代表之姓名及簽署。
e. 檢驗及取樣日期。
f. 溫度及天候紀錄。
g. 測試日期。
h. 產品名稱及規範章節。
i. 取樣、測試或檢驗等在工程中之位置所在。所在位置之描述,應可於契約圖說上清楚標示。
j. 本規範所引用之CNS、ASTM、AASHTO、UL或其他組織之標準試驗均應按邀標文件發文日期之適用試驗規定為準。
k. 對應規範及契約圖說規定之測試結果。
(3) 廠商對測試工作之責任
A. 與工程司及測試人員合作,提供該等人員進出工地之便利。
B. 提供測試用材料之初期樣品,及原材料商之測試報告,交予實驗室。
C. 隨時提供人力及設施供實驗室及工程司使用
a. 提供測試現場之出入便利。
b. 於工作現場取樣並保存。
c. 協助檢驗及測試。
d. 協助實驗室人員及工程司儲存及養護測試樣品。
D. 工程進行前,應儘早通知實驗室與工程司,以便其指派人員及安排測試時程。
(4) 資料送審
A. 測試儀器之校正報告影本。
B. 適時提送實驗室之檢驗、測試、取樣時間通知,以便工程司到場觀察實驗之進行。
C. 實驗室有關契約工作異常及不良狀況之觀察報告。
D. 實驗室之檢驗、測試及取樣報告。
1.5.6 各項材料及施工之必要檢驗項目、依據之標準、規範之要求及頻率,依各章之規定辦理。
1.6 品質保證
1.6.1 若規範中對從事契約工作之廠商或相關人員訂有資歷之規定,則應提送其合格之資格證明。
(1) 實驗室主任及報告簽署人之資格,應提送符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
1.6.2 製造商證明書
(1)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即應提送一式2份之製造商證明書,證明其產品符合或超越規定標準。各類報告按規範規定或工程司指示提送。
(2) 除規範另有規定者外,證明書不須公證。
A. 承諾書
a. 規範中規定應採樣測試之產品,若在國內無適當機構或設備可配合時,廠商經工程司同意得以承諾書取代,該承諾書應保證產品合乎規範及圖說之規定。承諾書中應述明產品之測試報告原稿或正本由製造商存查,隨時可應工程司之指示而提送;亦可同時提送1份經證明與正本相符之測試報告副本。承諾書上應有提送日期、廠商名稱及地址、契約名稱及編號、產品內容、其於工程中之所在位置,製造商名稱、產品廠牌名稱、型號、產地、測試日期、測試機構名稱及地址、供應之產品數量、契約圖號及規範章節號碼等資料。承諾書應由製造商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並應公證。承諾書應以一式2份送達工程司。
b. 廠商提送承諾書,並不免除廠商依契約文件規定提供及安裝產品之責任。已經運抵工地且已提送承諾書之產品,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接受工程司之取樣及測試,決定其是否合格。
c.若廠商選擇提送承諾書,則產品每批次運抵工地均應附有1份承諾書及證明書。
1.6.3 工程材料、產品及施工項目之檢驗、試驗
除依契約規定辦理外,工程司對本工程施工品質及各項材料之強度、成分、性質等認為有檢驗、試驗或再檢驗、試驗之必要時,廠商應在其監督下執行檢驗、試驗或取樣送往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實驗室辦理檢驗、試驗。
工地實驗室之服務
A.工地實驗室須對欲提供之試驗/測試項目向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提出申請並驗證通過後,始得提供該項試驗/測試項目服務。
B.申請驗證之實驗室能力應由認證機構依CNS 17025之規定進行評鑑。已通過驗證之實驗室應隨時符合CNS 13041之規定。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1)廠商於施工前應依「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廠商遴選之品管人員應於開工前,將其新任品管人員之資料以書面報請機關同意,機關應於七日內依品管人員登錄表,填列相關資料,登錄於工程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內列管。
(3)廠商於得標簽約後,應儘速全盤規劃品質管制執行事項,提出品質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實施之。
3.2 品管工作
3.2.1 廠商及製造商(供應商)之現場服務
若規範中有所規定,廠商應依工作需要要求製造商指派合格人員至工地了解現場狀況、安裝情形及施作之品質水準等,就其結果及建議向工程司提出書面報告。
3.2.2 產品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依契約規定辦理下列產品製程階段之品管工作。
(2)工作流程;產品設計-產品試製(含實驗及檢驗)-生產製造-運交工地。
(3)依契約規定或施工規範規定提出所需之項目及報表。
(4)本階段之工作由廠商、供應商、製造商之產品品質工程師辦理之,並依契約規定及施工規範規定頻率取樣作實驗及檢驗。
3.2.3 施工製程階段之工作及流程
(1)工作流程:工地施工-試驗及檢驗-資料分析-繪製管制圖-資料建檔。
(2)廠商在施工中,應對施工品質依照施工有關規範,嚴予控制。施工完成後不易由外觀檢驗其品質部分之施工項目,應先通知工程司進行現場監督。
(3)廠商應就鋼筋組立、模板組立、混凝土澆置等各項作業,依據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就工作各階段應納入檢驗之項目,使用核定之表格逐項進行自主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向工程司提出查核或抽驗申請。
(4)廠商應確實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後,填報自主施工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其屬重要項目者,應經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備查,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工程司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3.2.4 廠商應負責第一級自主品管,每批材料、設備進場時應備出場證明、檢驗報告,由廠商品管人員依契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之檢驗,並填製自主檢查表,未符合規定者即行退貨;符合規定者,將自主檢查表提報工程司核備,經審查合格後應分批放置管理,如有需要及施工期間工程司得進行檢驗或要求提供樣品。
3.2.5 本施工規範之檢驗標準為廠商第一級品質管制自主檢查之下限標準,驗收時,查核檢驗紀錄文件,以廠商自主檢查表經工程司同意核備之文件為基準。
3.2.6 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及簽認等事項。
(3)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與改善。
(4)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昇工程品質事宜。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規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規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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