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330 資料送審
¶ 1. 01330 資料送審 V2010.07.01.doc
第01330章 V2.0
資料送審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1.1.1 說明執行本契約工作有關資料送審之規定。
1.1.2 資料送審包括投標時,主辦機關允許得標後,由廠商補足之設備資料、操作及使用說明、製造廠說明及安裝須知等(不限於)下列項目:
(1)品質管理計畫書包括證明書、報告書及檢驗報告。
(2)施工計畫。
(3)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4)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5)產品及廠商資料。
(6)樣品。
1.2 工作範圍
1.2.1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提送一份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1份及第二原圖清晰之副本,其大小應有足夠空間供工程司及廠商簽章,但不得小於A4規格,以供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進行製造/裝配或施工。
1.2.1 品質計畫
1.2.2 施工計畫
1.2.3 施工圖
(1)施工製造圖(Shop Drawings)。
(2)工作圖(Working Drawings)。
1.2.4 施工製造圖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規定:
(1)製造、裝配、佈置、放樣圖,並標註圖說圖號與頁次,及適用之規範章節編號。
(2)完整之材料明細表,以及CNS或ASTM等標準。
(3)圖說至少包含圖號及標題,並註明日期、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4)佈線及控制示意圖(視需要而定)。
(5)適用之部分型錄或全套型錄。
(6)性能及測試數據。
(7)廠商按規範規定所設計之永久性結構、設備及系統之圖說,並簽署廠商簽章證明。
A. 該製品與預定安置之空間尺度相配合。
B. 除另有特別標示者外,送審資料內容經校核與契約之所有規定相符。
C.該製品與所有其他共同操作或相鄰安置之製品互相配合。
(8)規範中所規定之其他圖說。
(9)與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相異處之標示。
1.2.5 施工製造圖在提交工程司審核前,廠商應與其他所有關連契約互相核對及彙整界面,必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界面,並由廠商蓋章證明完成核對及彙整界面。未蓋章之施工製造圖將退還廠商改正後再送審。若施工製造圖所涵蓋之項目與其他尚未送審之項目相關,則送審資料應具備完整內容,將工程之其他有關項目資料一併彙整界面。不完整之送審資料將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1.2.6 廠商應在裝配/製造或施工單項工作之前,儘早提送該項工作施工製造圖(含樣品)送請工程司核定後施工。工程司至少應有30個日曆天 進行審查,並採取適當行動。
1.2.7 若因標準製造實務或其他理由,以致施工製造圖中有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廠商應於送審文件附函中詳述,工程司若認為可接受時,得就其部分或全部同意變更。若廠商未將與契約規定不符之事項事先陳述,即使施工製造圖所示之工作項目已經核准裝配/製造或施工,廠商仍有責任按契約之原規定完成工程。
1.2.8 若送審之施工製造圖已依前款之規定說明與契約規定不同之處,並經工程司認定合乎機關之利益,且其不符契約規定所造成之影響不致改變契約價格或時程,工程司可同意廠商進行施工製造圖上所示之工作。
1.2.9 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包括一份可複製電腦圖檔媒體1份及第二原圖副本1份,工程司於審查完畢後送還廠商。
1.2.10 工程司同意工作之進行,並不免除廠商完全遵守契約之義務。
1.2.11 工程司審查廠商之圖樣,並不免除廠商遵守契約所有規定之任何義務,或免除廠商對送審圖樣正確性之責任。廠商應自行負擔進行為符合契約規定所需之任何施工製造圖修正。
1.2.12 圖樣之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廠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圖樣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意見以外之變動。廠商應依工程司之指示進行任何修正。
1.2.13 若先前已核定之圖樣有變更之必要,且廠商已獲工程司核可按該項變更進行工作,廠商即應按最新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圖樣,並再送交工程司審查。
1.2.14 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廠商應負其全責,並負擔因訂購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1.2.15 產品及廠商資料。
廠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1)就製造商之標準示意圖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於標準資料中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2)從製造商所印製之資料中標出適用之資料。
(3)如資料使用文字非為中文亦非英文,應附中文譯本。
1.2.16 樣品
(1)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及特訂條款各章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及材料之完整顏色範圍與功能特性,並清楚顯示出其附屬裝置。
(2)廠商應依標準規範各章之規定,安裝現場樣品及實體模型。
提送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A. 樣品之編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B.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C.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D.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E.適用之標準,如CNS或ASTM等。
1.2.17 工作圖
(1)依規範之規定或工程司之指示,準備一份可複製之工作圖電腦圖檔媒體1份及清晰之第二原圖副本1份,於施工前至少45日曆天送交工程司審查。工程司於審查後送還廠商。
(2)送審之工作圖應經工程司核可,並附計算書或其它充分之資料,以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在工作開始前,工作圖應已先經審查,且圖說上所示之工作項目應已經工程司核准進行。工程司之審查及核准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履行契約條款之責任,所有過失之風險應由廠商承擔,機關及其委任工程司應無任何責任。
(3)同意廠商進行工作圖中所示之工作,並不表示廠商可免除任何責任。此處所謂之責任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如確保尺度及細節正確之責任、及尺度與細節相互吻合之責任等。廠商應負責使其工作圖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規範之規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450章--品質管理
1.3.2 第01556章--交通維持
1.4 相關準則
1.4.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1330章 資料送審
1.5 定義
1.5.1 「施工圖」係指包括「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之統稱。
1.5.2 「施工製造圖」係指廠商依契約圖說約定,所繪製的永久性產品之製造及安裝圖樣。
1.5.3 「工作圖」係指廠商施作臨時性結構之施工圖說,諸如臨時性擋土設施、開挖支撐、地下水控制系統、模板及施工架,及其他為施工所需,但不屬契約工作完成後一部分之工程。
2. 產品
2.1 品質計畫:應符合本規範第01450章「品質管理」之規定。
2.2 施工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施工計畫及分項施工計畫。依實際需要經工程司同意後,精簡或免提送部分內容。
2.2.1 整體施工計畫:應於開工前提送工程司審查,其內容包含如下:
工程名稱及概要(含基地現況)。
工地組織及分包計畫。
預定進度表(含施工順序)或網圖。
主要施工項目之分項施工計畫送審時間。
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時間。
工地佈置。
臨時排水。
環境清潔維護。
勞工安全衛生計畫。
(10)施工協調。
(11)緊急應變組織計畫。
2.2.2 分項施工計畫:應於該工作項目施工前提送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如下:
施工方法。
施工步驟。
施工進度。
人員、機具及材料安排。
施工圖。
安全措施。
2.2.3 交通維持計畫:依本規範第01556章「交通維持」之規定辦理。
2.3 施工圖
2.3.1 廠商依契約約定,製作施工製造圖及工作圖,提送可複製之電腦圖檔媒體及第二原圖各1份,提送工程司審查。
2.3.2 工作圖應附設計計算書或其它必要之資料,詳細解說其結構、機械或系統及其使用方式。於該項工作施工前,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簽核,提送工程司備查。
2.3.3 施工圖之標題欄應包括下列資料:
施工圖之圖號、標題、日期。
廠商(供應商、製造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
廠商簽名或蓋章。
專任工程人員簽證(依相關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2.3.4 施工圖在提送工程司審核前,須與其他關連契約彙整界面並經關連廠商簽認,必要時報請工程司協調。
2.3.5 送審未核定之施工圖再送審,應循與第一次送審相同之程序。廠商應以書面說明或在再提送之施工圖上,標示出除前次工程司審查指示修正及以外之變動。
2.3.6 若先前已核定之施工圖有變更之必要,且廠商已獲工程司通知進行變更,廠商即應按核可之變更內容,修改先前核定之施工圖,並再提送工程司審查。
2.3.7 工程司審查廠商之施工圖,並不免除廠商遵守契約約定之義務及廠商對送審施工圖正確性之責任。未獲工程司核准前所進行之工作,廠商應負其全責,包括訂購材料或進行工作所導致之全部損失費用。
2.4 產品及廠商資料
2.4.1 廠商應依各章之規定,提送下列之產品及廠商資料:
就製造商之圖說中標出適用之資料,並補充適用之額外資料。
圖說資料文字為英文,應附中文譯本。
2.5 樣品
廠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及數量提送樣品,清楚顯示產品完整之功能特性、顏色色樣範圍及附屬裝置。提供之樣品應包含下列資料:
樣品之型號、名稱及送審日期。
材料供應商、製造商或分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適用之契約設計圖說圖號及頁次。
適用之規範章節號碼。
適用之標準,如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等。
2.6 實品大樣
商應依契約約定及各章規範所規定之尺度製作實品大樣,並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大批製作。
3. 施工
(空白)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可分項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量。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 計價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本章工作可列入詳細價目表,以一式或契約約定項目之單位計價。若詳細價目表未列本章項目者,則本章工作應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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