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526 公路照明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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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26章
公路照明系統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公路照明系統之製造、供應、安裝、測試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說明準備工作、產品提供、施工方法、檢驗與系統測試等相關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燈具種類包括高壓水銀燈、高壓鈉氣燈及螢光燈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9章-選擇性材料回填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98 電燈泡(普通照明用)
CNS 691 螢光燈管(一般照明用)
CNS 692 螺旋燈座
CNS 927 螢光燈管用安定器
CNS 1302 導電線用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CNS 2606 電線用鋼管
CNS 2658 高壓水銀燈泡
CNS 2729 高壓水銀弧燈用安定器
CNS 6054 螢光燈管座及起動器座
CNS 13755 螢光燈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
CNS 15049 高壓鈉氣燈泡
1.4.2 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A572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High-Strength Low-Alloy Columbium-Vanadium Structural Steel(加鈮釩高強度低合金結構鋼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設計圖說所示照明燈具目錄表之製造廠商燈具型號、型式或另件編號,乃為標準之性能需求。
2.1.2 燈具若有鬆弛、破裂、凹陷或其他瑕疵,承包商應更換該燈具,所更換燈具之型號與顏色必須與原產品一致。
2.2 設備
2.2.1 燈具通則
(1) 一般通則
A.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同型式燈具應為同一製造廠之產品。
B.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同一型式之燈管(泡)應為同一製造廠商之產品。
(2) 燈具外殼及組合:燈具外殼及組合應如施工製造圖說所示,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燈具本體、反射板、配線通路、末端蓋及鑄件均應成型,以避免挫曲或變形。
B. 接縫及接頭均應緊密焊接並磨光。
C. 如有兩種不同金屬互相接觸,其接觸面應以襯墊、非吸收性紮帶或加塗層予以隔離,以防止兩種金屬間電位差造成其中一種金屬之腐蝕。
2.2.2 燈泡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水銀燈、複金屬燈及高壓鈉燈)。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658之規定。
(2) 白熾燈
A. 200W及以下者應為中型螺絲燈頭E27。201 W以上應為mogul螺紋燈頭E39。
B.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需符合CNS 298之規定。
(3) 螢光燈
A. 螢光燈應為暖白色螢光及快速起動型(Rapid Starting)。
B. 額定壽命及流明輸出須符合CNS 691之規定。
2.2.3 燈座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白熾燈泡及高強度放電燈泡之燈座:需符合CNS 692 C4013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2) 螢光燈之燈座:需符合CNS 6054之規定。絕緣體材料應使用瓷器、合成樹脂成品,具有低吸濕性及高耐熱特性。
(3) 額定電壓為300 V以下。
2.2.4 安定器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
(1) 高強度放電燈之安定器需符合CNS 2729之規定:
A. 可在周圍溫度0°C~40°C間正常點亮燈泡。
B. 在平均周圍溫度25 °C情形下之最高容許溫升為115°C。
C. 適用電壓:220 V±10%,60 Hz。
(2) 電子式螢光燈安定器需符合CNS 13755之規定:
A. 功率因數: 98%以上。
B. 諧波失真: 15%以下。
C. 具有燈管及電路異常之保護功能。
D. 無負載電力消耗1W以下。
E. 適用周圍溫度: 0 °C~40 °C。
F. 適用電壓:110 V±10%、220 V±10%,60 Hz。
(3) 電磁式螢光燈安定器符合CNS 927之規定:
A. 功率因數:90%以上。
B. 適用周圍溫度:0°C~40°C。
C. 適用電壓: 110 V±10%、220 V±10%,60 Hz。
2.2.5 燈柱
有關柱長、形狀、材質、燈桿強度、構造及燈柱基礎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2.2.6 導線管
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2.2.7 導線
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開挖及回填
(1) 埋設導管、基礎、人孔及手孔時,所需之開挖工作應避免對於路幅、地貌及其他設施造成不必要之損害。開挖之土石,應堆置於不妨礙交通及排水之處。
(2) 導管或基礎之開挖寬度應按照設計圖規定。
(3) 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回填材料應依照第02319章「選擇性材料回填」辦理。開挖、回填後,應保持表面之平整及良好之排水。
3.1.2 改良物之移除及替換
緣石、邊溝、水泥混凝土及瀝青混凝土路面、底層材料、草皮、樹木及其他改良物等,由於承包商施工作業而移除、破壞及損害者應予以修復。
3.1.3 基礎
照明燈柱基座之基礎、人孔及手孔依契約設計圖說規定辦理。
3.2 安裝
3.2.1 錨底座(Anchor Base)及錨碇螺栓(Anchor Bolt)依契約設計圖說辦理。
3.2.2 燈柱
(1) 鍍鋅鋼柱體在焊接完成後,應在足夠之壓力下作縱向冷輾,以壓平焊接縫。
(2) 燈柱製成後,應澈底清潔其表面,燈柱柱體表面必須平滑美觀,外觀不得切削、修補或缺損修補痕跡,並且表面依不同材質塗上不同之保護層,以保護柱體暴露於空氣中。
3.3 現場試驗及檢查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參照下列規定辦理。
3.3.1 照明設備完成後,於正式啟用前,所有電路應作下列試驗:
(1) 連續性試驗
各電路均應作連續性試驗,檢查各迴路施工後是否結合相通良好,以達傳送電能之目的。
(2) 接地電阻試驗
各電路均應作接地試驗,電阻不得大於規定值。
(3) 絕緣電阻試驗
線路應以高阻計作絕緣電阻試驗,以試驗電壓500 V所測得之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0 MΩ。其讀數應作成記錄。
(4) 功能試驗
電路系統之每一部分均應作功能試驗,以確定該系統功能符合規定或要求。
3.3.2 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應依照通常照明時刻,作契約規定的天數之連續操作試驗,若契約無規定則連續操作試驗之天數至少五天。
3.3.3 若照明設備之功能試驗發現不符規定時,應立即改正或更換,並照3.3.2重複連續試驗至合規定為止。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及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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