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384 場鑄懸臂工法
¶ 1. 03384 場鑄懸臂工法 V2013.01.doc
第03384章
場鑄懸臂工法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場鑄懸臂工法橋梁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上部結構施工計畫書、細部計算及施工製造圖之送審
1.2.2 必要之機具設備、臨時設施
1.2.3 施工階段之結構分析、臨時橋墩或支撐架之基礎設計
1.2.4 包括橋梁採場鑄懸臂工法之工作車與其組裝、混凝土澆置、鋼筋彎紮及施預力等之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525章-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
1.3.2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3 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
1.4 相關準則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283 混凝土用化學摻料
1.4.2 交通部
公路橋梁設計規範
1.4.3 AASHTO ─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Standard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Bridges(公路橋梁標準規範施工篇)
AASHTO Guide Specifications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Segmental Concrete Bridges(節塊混凝土橋梁施工設計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承包商應配合施工進度研提結構施工計畫書,報請工程司核可,其內容包含下列資料:
(1) 施工程序
(2) 施工方法,包括工作車組裝與推進、節塊高程之控制、閉合節塊及邊跨之施工等
(3) 施工進度
(4) 施工人員組織、資歷
(5) 上、下部結構非剛接者應考量施工中上部結構之穩定性,並參照下列各點原則及規定
A. 墩頂柱頭板節塊與往後節塊之構築可於柱頭板節塊與橋墩間設置臨時平衡錨碇預力鋼腱(或鋼棒)及於橋墩前後柱頭板底設置臨時支承,以提供施工中之穩定。
B. 墩柱與柱頭板臨時錨碇及臨時橋墩之設計應按本章3.1.1規定計算。
C. 臨時錨碇及臨時橋墩設施須於前後整跨節塊完成並施連續預力後始可拆除。
1.5.2 施工機具設備(含設計圖及計算書)包含:
(1) 架設工作車之詳細圖樣、性能、操作方式及每日預定進度等。
(2) 每一施工階段架設工作車前支承(Front Bearings)及後錨碇(Back Anchorages)之定位。必要時,錨碇位置之混凝土內應加配補強鋼筋。
(3) 施工構造物之準線及高程控制方法。
(4) 工作車自重、能量及一切使用設備之重量(例如:活動模板、支撐等構成之總重量)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5) 其他擬採用之臨時設施。
(6) 模板之型式、品質、組立及移動方式。
(7) 模板工作圖及計算書。
(8) 拱度調整裝置。
(9) 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
(10) 養護方式。
1.5.3 上部結構施工循環週期細部計算及施工工作圖,其內容應包括:
(1) 施工縫之配置。
(2) 預力鋼腱及端錨之詳細配置。
(3) 施預力之順序、方式及計算書。
(4) 依施工循環週期估算上部結構混凝土乾縮及潛變量,依估算結果提供下列細節資料。
A. 上部結構各單元間或上部結構與橋台背牆間之距離(參考橋面伸縮縫設計圖)。
B. 橋面伸縮縫伸縮容量之檢核。
C. 各式活動型支承伸縮容量之檢核。
D. 橋墩受力檢核。
(5) 撓度計算。
(6) 橋面伸縮縫預留槽尺度(須配合所採伸縮縫型式)。
(7) 鋼筋施工製造圖(含配合所採伸縮縫型式之預留筋詳圖)。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混凝土:應符合第03380章「後拉法預力混凝土」規定。
2.2. 設備
2.2.1 承包商至少須提供下列完成本工作必要之機具或設備,以利工程進行:
(1) 懸臂施工工作車:能一次場鑄完成最重節塊混凝土之設備,其固定方式不得採壓重式,工作車之材料及組裝應依第01525章「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模板:尺度須精確且與混凝土接觸面應平整,接縫不得漏漿,支撐應牢固並有足夠強度能耐振動器之振動而不致變形或漏漿,且裝拆容易。
2.3 設計與製造
2.3.1 施工階段之結構分析
(1) 承包廠商應配合其所採用之施工程序、機具設備,提報由專業技師辦理計算與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包含預拱值及容許誤差),經工程司核可。
(2) 若因施工循環週期過短致乾縮及潛變量與設計假設值差異過大,經工程司審核後指示前項內容需調整時,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修正施工計畫。
2.3.2 施工載重
(1) 設計時已考慮施工中不平衡載重,其載重組合依AASHTO規定辦理。
(2) 承包廠商應提送計算資料,說明施工人員及所採施工程序與設備對懸臂梁及墩柱所致之不平衡力(軸力、剪力及彎矩等內力)不得大於設計時所考慮之不平衡載重,否則應提送詳細計算資料送請工程司核可。
2.3.3 預拱值
各節塊施工時,須先計算預拱值,並據以調整模板高程,預拱值之計算,包括下列撓度之總和。工作車施工中,各階段模板裝設之完成面高程,應為「設計高程」加「預拱值」。
(1) 工作車裝置或拆除前後,懸臂梁之撓度。
(2) 工作車本身之撓度。
(3) 利用工作車澆置混凝土前後、工作車移動前後及施預力完成前後之撓度。
(4) 懸臂梁完成後,因靜載重(含舖面、欄杆等)、施工中活載重、溫度變化引起之撓度。
(5) 因混凝土之潛變、乾縮及鋼腱鬆弛引起之撓度。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承包商可採經工程司核可之措施提高混凝土之工作性及早期強度,採添加化學摻料時其性能應符合CNS 12283之F型或G型規定。
3.1.2 預力鋼材、套管及端錨等之安裝與保護,應符合本章1.4.3相關規定。使用蒸氣養護時,後拉法預力鋼材需於蒸氣養護完畢後始可安置。
3.1.3 上、下部結構非剛接者施工中上部結構之穩定應符合本章1.5.1(5)規定辦理。
3.1.4 澆置混凝土前,模板須緊密固定於已完成之結構,以確保施工縫處銜接平順。
3.1.5 除另有規定外,箱型梁依序先澆置至腹板之下半部約1/3高度,並填滿下翼斜角(Bottom flange Fillet),再澆置底板及腹板未完成部分,腹板澆置高度應略高於上翼斜角(Top flange Fillet)之底部,最後澆置頂板。縱向澆置順序由遠端至近端、由低處至高處澆置。
3.1.6 推移作業時,應有專責人員指揮,避免工作車偏移或對施工人員造成傷害。
3.2 養護
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場鑄懸臂工法預力混凝土」係以「立方公尺」為計量單位。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須費用。
4.2.2 「場鑄懸臂工法預力混凝土」契約單價已包含墩柱頂之箱形梁鋼支撐架、地面支撐施工及以工作車製造之預力箱形梁混凝土、混凝土早強措施、工作車鋼桁架之組合、移動與拆除、模板、閉合措施、臨時錨碇及橋墩設施與其施工作業、臨時支撐與欄杆及其他安全設施等,及按設計圖、本規範規定與工程司指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一切材料、人工、機具設備等費用,另無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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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名稱 |
計價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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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鑄懸臂工法預力混凝土,xxx kgf/cm2 |
立方公尺 |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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