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3110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交通部・V2013.01.01
章碼:03110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3.01.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584(機關代碼 1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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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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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3110章
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及支撐架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模板及支撐架之設計計算書及施工圖、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支撐件之材質、型式、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資料之送審,以及模板及支撐架之材料、設計、製造、安裝、拆除、清理與檢查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第01525章-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4750 鋼管施工架
CNS 5644 可調鋼管支柱
CNS 7334 鋼筋混凝土用金屬模板
CNS 8057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CNS 12737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相關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得開始施工架及模板之建造。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1.5.3 施工圖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及支撐架之施工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包括其材料、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並考慮混凝土澆置時模板之安全措施。模板及支撐架應由專業技師設計與簽證。
1.5.4 支撐架計畫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支撐高度大於4.1 m而採用支撐架時,承包商應提報支撐架之材質說明及強度試驗證明等,經專業技師簽證後送請工程司核可,且負責所有模板支撐設施之設計與製作,並於施工前依施工時之實際載重、振動力、衝擊力及施工期間支撐設施可能承受之風力與地震力等,提報細部分析設計計算書及繪製施工圖,併同支撐件之材質、型式、實品樣本、規範及施工技術文件等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1.5.5 廠商資料
(1) 鋼模、滑動模板及特種模板之材質、規格等技術資料。
(2) 製造廠商技術文件。
1.5.6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模板
(1) 木製模板
所用木料須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應符合CNS 8057規定。
(3) 普通防水合板
應符合CNS 1349規定。
(4) 金屬模板
應符合CNS 7334規定。
2.1.2 螺旋鋼製管模
應符合CNS 12737規定。
2.1.3 脫模劑
須為不會污染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不能與混凝土面產生不良反應,且不會阻礙使用水或養護劑等所進行的混凝土養護作業。
2.1.4 其他模板配件
模板之固定,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或經工程司同意之繫件或配件。
2.1.5 支撐
(1) 單柱支撐
A. 鋼管支柱應符合CNS 5644規定。
B. 其他材料支撐
採用其他材質之單柱支撐(如型鋼、木料等),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施工圖之規定。
(2) 門型支撐架
材質可為鋼管或型鋼,其材質、尺度應依工程司核可施工圖之規定。
2.1.6 鋼管施工架
應符合CNS 4750規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模板之形狀須整齊,不得有歪扭、偏斜、凹凸或其他使用上有害之缺點,且應具有充分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混凝土單位重以2400 kg/m3估算之。
2.2.2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1:5(V:H)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2.2.3 模板應妥為設計及施工以避免漏漿。模板之形狀及尺度應符合施工圖之規定,堅固且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荷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4 水平模板拆除後,混凝土構件之撓度應符合契約所示之形狀及尺度。
2.2.5 普通模板
普通模板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平整,其厚度應均一。若使用上會造成混凝土完成面明顯瑕疵,工程司得要求更換。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合板、合板、金屬模板、鋼模或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等。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合板。除經工程司核可外,合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合板時,應由合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4) 清水模板若有不平整時,工程司得要求更換。
2.2.7 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種類模板時,應將材料規格、廠商之技術文件、施工圖及設計計算書等,經專業技師簽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8 免拆模板
(1)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欲以免拆模板替代可拆模板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核可。惟不得因而影響構造物之使用功能。
(2) 免拆模板如為鋼模、鋼承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符合第2.2.7款之相關規定。
2.2.9 支撐設計應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混凝土澆置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若混凝土須施預力,則支撐架之設計與製造須同時能夠承受因施預力而增加之一切荷重。重複使用之模板或支撐其承載能力需考慮適度折減。
2.2. 10 模板及支撐之載重、側壓與風壓,應依第01525章「橋梁工程施工作業安全一般要求」規定辦理,並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有關規定。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以工程司核可之脫模劑塗抹均勻,須注意不可使脫模劑積聚於模板之底部。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1.3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不得使用,且應確實固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事,以免發生危險。
3.2 施工方法
3.2.1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模板及支撐之安裝及組立,應符合施工圖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尺度及坡度等,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
(2)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得超過70 cm。
(3) 支撐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襯以墊板、座板或敷設混凝土等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防止支撐之沉陷。
(4)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5) 除經工程司核可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3.2.2 模板組立完成後,其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3.2.3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明顯變形、鬆動或其他不妥等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提出因應措施,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2.4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無法拆除之模板經工程司核可後得留於原處,其他的模板均應拆除。
(2) 拆除模板之時間應權衡氣候、構造物性質、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結果、水泥型別、使用摻料情形及上部作業狀況等條件決定。若混凝土使用第I型水泥且未添加礦物摻料,則其拆模時間除經工程司同意外,建議不得少於表03110-1之規定。
表03110-1以第I型水泥未添加礦物摻料所製成混凝土的建議最少拆模時間
構件名稱 |
最少拆模時間 |
|
柱、牆及梁之不做支撐側模 |
24小時 |
|
雙向櫊柵板不影響支撐之盤模 75 cm以下 大於75 cm |
3天 4天 |
|
|
活載重不大於靜載重 |
活載重大於靜載重 |
單向板 淨跨距小於3 m 淨跨距3 m至6 m 淨跨距大於6 m |
4天 7天 10天 |
3天 4天 7天 |
拱模 |
14天 |
7天 |
櫊柵肋梁、小梁及大梁底模 淨跨距小於3 m 淨跨距3 m至6 m 淨跨距大於6 m |
7天 14天 21天 |
4天 7天 14天 |
雙向板 |
依施工計畫辦理 |
|
後拉預力板系統 |
全部預力施加完成後 |
|
(3)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4) 場鑄之預力混凝土構件,其支撐應俟施預力後方可拆除,其拆除方法應依施工計畫或工程司所指示之方法辦理。
(5) 水平模板之支撐拆除應由預拱之最高點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支撐,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6) 拆除模板時金屬件亦應一併取除,再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妥為填補,並修飾成與混凝土模鑄面相似之紋理。
(7) 拆除後之模板及支撐應儘量回收或再利用。
3.3 清理與檢查
承包商應於組立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得澆置混凝土。
3.4 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於未修飾前各部分之許可差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量,各類模板之計量方式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以「平方公尺」或其它單位計價。若契約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4.2.2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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