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 1. 02966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V2013.01.doc
第02966章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再生瀝青混凝土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瀝青混凝土鋪面挖(刨)除料之再生利用、再生瀝青混凝土之配比設計、產製、施工、品管及品質檢驗等相關工作。
1.2.2 除本章有規定者外,依照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辦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2 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2260 鋪路柏油(瀝青)-針入度分級
CNS 14186 無填充料瀝青黏度測定法(布魯克熱力黏度計法)
CNS 15073 鋪路柏油(瀝青)-黏度分級
CNS 15359 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用再生劑分類法
1.4.2 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D5505 Standard Practice for Classifying Emulsified Recycling Agents(乳化瀝青再生劑)
1.4.3 AI─美國瀝青學會
AI MS-2 Mix Design Methods for Asphalt Concrete and other Hot-Mix Types(瀝青混凝土及其他熱拌類之配合設計方法)
AI MS-20 Mix Design Methods for Asphalt, Manual Series No. 20(美國瀝青學會手冊系列之20: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廠商資料
(1)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報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實施計畫,並經工程司核可後始得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承包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施工。
(3)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
(4) 瀝青膠泥與瀝青再生劑等品質證明文件。
(5) 瀝青混凝土挖(刨)除料流向證明文件。
(6) 防剝劑文件:如需摻加防剝劑時,承包商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技術文件送請工程司認可後方可使用。
1.6 定義
1.6.1 新粒料:未使用過之粒料。
1.6.2 再生瀝青混凝土粒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 ,RAP;簡稱再生瀝青粒料):係為既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挖(刨)除料運回拌和廠打碎後成顆粒狀可再用者。
1.6.3 再生瀝青混凝土:指廠拌式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係以配合設計所定比例之新粒料、再生瀝青粒料與瀝青膠泥,必要時得加入瀝青再生劑,經加熱拌和均勻而成。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膠泥
依配合設計黏度需求,採用黏度分級AC-2.5、AC-5、AC-10或AC-20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15073 規定;或採用針入度分級200~300、120~150、85~100或60~70之瀝青膠泥,其品質應符合CNS 2260之規定。
2.1.2 再生劑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指示外,應符合 CNS 15359或ASTM D5505之規定。
2.1.3 粒料
可分為新粒料及再生瀝青粒料(RAP)二種:
(1) 新粒料:包括粗粒料及細粒料,應符合設計圖說及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規定。
(2) 再生瀝青粒料:運回拌和廠作為再生瀝青粒料之既有瀝青混凝土 挖(刨)除料,應符合下列條件:
A. 瀝青含量(%):3.0以上(對刨除混合料重量比)。
B. 針入度(25 °C, 5 Sec, 100 g):15以上。
C. 打碎分堆儲放:運回拌和廠堆置場之再生瀝青粒料應打碎分成19~12.5 mm(3/4~1/2 in.)、12.5~4.75 mm (1/2 in. ~No.4)及4.75 mm(No.4)以下等三種,或19~12.5 mm(3/4~1/2 in.)及12.5 mm(1/2 in.)以下等二種級配分堆儲放。
D. 再生瀝青粒料不得含達有害量之木屑、金屬、有機物、土壤、及其他有害物。
E. 礦物填充料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
2.1.4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組成
(1) 為決定瀝青材料及粒料之用量,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根據所規定 之材料種類做配合設計,並經各項試驗選定工作拌和公式後,於 施工前將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送請工程司核可後始可 施工。
(2) 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應依據AI MS-20及MS-2之馬歇爾法辦 理,於施工前提出配合設計報告書,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3) 配合設計報告書除應符合相關章節規定外,並增加以下規定:
A. 再生瀝青粒料使用量不得超過40%(對再生瀝青混凝土重量比)。
B. 辦理挖(刨)除料之瀝青含量試驗及回收瀝青針入度試驗,其試驗結果應符合第2.1.3(2)A及B節規定。
C. 辦理再生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試驗之60°C瀝青目標絕對黏度。
2.2 設備
2.2.1 產製再生瀝青混凝土廠應符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
2.2.2 瀝青混合料之運輸、鋪築及滾壓設備應符合第02741章「瀝青混凝土之一般要求」及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再生瀝青混凝土之施工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966-1所示。
表02966-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再生瀝青混凝土 |
回收瀝青黏度 |
CNS 14186 |
檢驗結果不得超過10,000 poises。 超出10,000 poises時,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
1.每工程至少一次。 2.總量超過15,000 m2為一批檢驗一次,分批餘數未達7,500 m2得併入前一批檢驗,超過7,500 m2時單獨為一批。 3.採鋪設完成後現場鑽心取樣,取15 cm直徑鑽心試體。以分層隨機抽樣,每批抽5點,混合後辦理回收瀝青黏度試驗。 |
3.2.2 其他檢驗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
3.2.3 黏度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工程司或承包商得要求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就懷疑批之原取樣代表範圍內鑽取2件鑽心試體,以隨機方法組合各點鑽心試體為2件樣品(每件樣品應包含5鑽心位置試體,混合後辦理黏度試驗)分別檢測回收瀝青黏度,以其平均值作為複驗結果。並以複驗結果取代原懷疑值計算。檢驗所需費用由要求複驗單位負擔。
3.3 現場試鋪
3.3.1 設計圖說有規定時,應先試鋪規定長度之路面,並檢測其壓實度、平整度與厚度,以查證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是否能達到所需要求。
3.3.2 如經試驗及檢測結果,其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即挖除,並就所用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方法等加以檢討改正後,重新鋪築,直至符合規定時為止,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3.4 保護應符合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再生瀝青混凝土鋪面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依「立方公尺」或「公噸」計量。
(1) 以立方公尺計量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 算 所得之體積為準。
(2) 以公噸計算時,應以設計圖說所示斷面及實際鋪築長度計算所得之體積,乘以瀝青混凝土配比設計求得之單位重所得之重量為準。
4.1.2 除經工程司指示者外,如實際所鋪寬度及其平均厚度超出設計圖說所示寬度及厚度時,依契約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底層、基層或原有面層之整理與清掃、再生瀝青粒料(含處理)、新粒料、地瀝青、再生劑、加熱與拌和、運送、鋪築、滾壓、檢驗造成路面孔洞之修補、回填及夯實等,以及為完成再生瀝青混凝土路面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如經檢驗品質不合格裁定減價時,按減價百分率減價給付。
4.2.3 所鋪壓實度、平整度或厚度等不符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其挖除及重鋪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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