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8 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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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898章
標線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交通標線之材料及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標線種類包括路面油漆標線、熱處理聚酯標線、環氧樹脂砂漿標線及契約規定之其他交通標線。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33 路線漆
CNS 4342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
CNS 4343 交通反光標誌塗料用玻璃珠檢驗法
1.4.2 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C109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 (Using 2-in. or [50-mm] Cube Specimens)(水泥砂漿抗壓強度試驗法)
ASTM C307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Tensile Strength of Chemical-Resistant Mortar, Grouts, and Monolithic Surfacings (抗化學侵害水泥砂漿抗拉強度試驗法)
ASTM C348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exural Strength of Hydraulic-Cement Mortars (水泥砂漿抗彎強度試驗法)
ASTM C88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Bond Strength of Epoxy-Resin Systems Used With Concrete By Slant Shear (環氧樹脂系材使用於混凝土斜向剪力行為之握裏強度試驗法)
1.4.3 交通部、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油漆標線所用路線漆
(1) 路線漆應符合CNS 1333第1種氯化橡膠系、第1種丙烯酸脂樹脂系及第2種之規定。
(2) 標線顏色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
(3) 調和漆玻璃珠含量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得參照下列規定。
A. 每1公升調合漆所含玻璃珠不得少於510公克且不得多於590公克。
B. 玻璃珠之品質須符合CNS 4342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檢驗。
2.1.2 熱處理聚酯標線
(1) 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以反光玻璃珠預拌,當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熔融,鋪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時,熱塑性塑膠熔融物應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之標線。
(2) 標繪後之顏色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交通部與內政部合頒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之規定,並經工程司認可之顏色。
(3) 玻璃珠之品質應符合CNS 4342之第1類玻璃珠之規定,並依CNS 4343檢驗。
(4) 完成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鋪設於水泥或瀝青混凝土鋪面上之標線必須具有反光且形成均勻光滑之厚膜,鋪面標線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5) 熱處理聚酯標線除設計圖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以下規定品質:
A. 比重:1.8~2.5。
B. 軟化點:100 °C以上。
C. 不黏著乾燥性:標繪3分鐘後不黏車胎。
D. 塗膜外觀:顏色均勻,且無皺紋、起泡、裂痕、剝離等現象。
E. 黃色度(限白色):色澤偏差率在0.1%以下。
F. 0°~45°擴散反光率:75%以上(專指白色標線)。
G. 耐磨耗性(試100轉):磨損重量小於100mg。
H. 抗壓強度:大於200 kgf/cm2。
I. 耐鹼液性:泡在Ca(OH)2飽和溶液中18小時,不生裂縫、不變色。
J. 抗滑係數(BPN):於劃設完成2週內依交通工程手冊規定之檢測方式 實測值應達45 BPN以上。
K. 玻璃珠用量:30 %(重量比)以上。
L. 顏色:應符合交通部及內政部合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之規定。
(6) 黏層劑(底漆):熱處理聚酯標線標繪前,應先以其專用之黏層劑均勻塗於路面上作為黏結之用。黏層劑為乙烯合成樹脂液與芳香碳化氫溶劑之混合物。黏層劑施用前應先經工程司核可。
(7)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提出熱塑性塑膠反光標線原製造廠商之品質合格證明書(中文版或附經認證之中文翻譯文件),及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檢驗,並由該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以證明材料符合規定。熱處理聚酯標線之檢驗應依CNS 1333辦理。
2.1.3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之要求應按契約之設計圖說或參考下列之規定。
(1) 黏度(20 °C時)
A. 合成主劑A:1,300~1,700 cP(CentiPoise)。
B. 合成硬化劑B:50~90 cP(CentiPoise)。
(2) 附著力
依據ASTM C882方法試驗,於濕面之附著力應在24 kgf/cm2以上,於乾面則應大於40 kgf/cm2。
(3) 於25°C養護3天之強度(A+B+矽砂)
A. 依照ASTM C109方法試驗,抗壓強度應在900 kgf/cm2以上。
B. 依照ASTM C307方法試驗,抗拉強度應在139 kgf/cm2以上。
C. 依照ASTM C348方法試驗,抗彎強度應在321 kgf/cm2以上。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工程司之指示,布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或其他外物損害。標線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工程司指示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亦不得直接塗蓋於未經處理乾淨之柏油或瀝青塗線上。中心線或車道線之邊緣,應避開縱向施工縫或接縫至少2 cm。
(3) 承包商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並經工程司之同意後,始可開始標線工作。 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處理乾淨。標繪標線在未獲得工程司之認可前不得施作。
(5) 水泥混凝土鋪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有明顯影響標線品質之虞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
3.1.2 油漆標線施工
(1) 油漆標線應以工程司認可之劃線機作業,工程司得指示承包商提送完整之標線施工方法與機具型錄送審。完成後之標線應具有清晰之邊緣、正確而平滑之線型及厚度均一之薄層。
(2) 未乾漆層厚度之測定,應以薄鋁片固定於試驗線上,將劃線機沿該線施工,標繪後30秒內,比較鋁片上之油漆淨重與每kg扣除玻璃珠之油漆重,而求得其厚度。
(3) 標繪油漆標線時之標線區之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5°C。
3.1.3 熱處理聚酯標線施工
(1) 承包商應依照經工程司認可之機具設備及方法施工;標繪用之熱拌爐、標線車等機具,須於施工前做性能試驗。
(2)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如有油脂應澈底清除,惟不得損傷路面。
(3)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10 °C。
B. 路面最高溫度40 °C。
(4)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事前應選用一小段路面做試驗,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鋪設。
(5) 材料之快乾性與附著性亦應於施工前選一小段路面試驗,以決定其最合適之加熱溫度。噴出之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其溫度應在160 °C~200 °C之間,標繪後之標線應在4分鐘充分硬化,即可通行車輛及行人。在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內,除原均勻摻有重量比30%以上之玻璃珠外,施工中標線表面尚在熔融狀態時,再於每公尺長度內,以每10cm寬使用16g之玻璃珠用量均勻撒佈於其表面。
(6) 完工後之熱處理聚酯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7) 標線施工後,標線表面溫度在100 °C以下,不得有軟化、流動或有塵埃附著等現象。
(8) 除另有規定外,熱處理聚酯標線材料鋪設乾固後面層均一,最小厚度為2 mm。
3.1.4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工
(1) 模板條厚度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裁妥之模板條應裝釘於指定位置。
(2) 鋪設環氧樹脂砂漿前,應於預定標線位置上先塗佈一層環氧樹脂黏著劑。
(3) 環氧樹脂砂漿標線施築後之開放通車時間依契約規定辦理。
(4) 施工時路面溫度限制
A. 路面最低溫度5 °C。
B. 路面最高溫度40 °C。
3.2 許可差
依契約規定辦理。
3.3 檢驗
3.3.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下表。
表02898-1 標線材料施工檢驗項目表
|
名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之要求 |
頻率之選擇 |
|
路線漆 |
第一種氯化橡膠系 |
CNS 1333 |
CNS 1333要求 |
依契約規定 |
|
玻璃珠 |
CNS 4342 |
CNS 4342 |
CNS 4342 |
依契約規定 |
|
熱處理聚酯標線 |
依本章規定 |
CNS 1333 |
依本章規定、設計圖之要求 |
依契約規定 |
註:上表所列檢驗項目由契約視工程需要規定之。所需規格廠商應提出出廠證明,必要時工程司得抽驗或進行廠驗。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計量,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得以長度、面積或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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