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91 標誌
¶ 1. 02891 標誌 V2013.01.doc
第02891章
標誌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道路交通標誌之材料及施工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標誌牌種類包括鋁板標誌牌、擠型鋁板標誌牌、里程牌及契約規定之其他交通標誌牌。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345-1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第1部:玻璃珠型
CNS 4345-2 反光片及反光膠帶-第2部:微稜鏡型
1.4.2 交通部、內政部合頒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1.4.3 交通部頒布
交通工程手冊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依契約圖說規定之。
2.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Reflective Sheeting)
2.2.1 標誌牌面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其構造、性能與材料,應符合CNS 4345-1或CNS 4345-2之規定辦理。
2.2.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之品質應按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得參考下列規定:
(1) 在15°C至38°C之溫度與相對濕度20~80%時,應保持其外觀不斷裂且顏色不褪。
(2)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應有耐熱性,未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於溫度至65°C時,已使用之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溫度至93°C時,均應能保持不褪色、無裂痕、破裂、起泡或無尺度之變化。
(3)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面,對於下列溶劑應有抵抗力,包括可以用汽油、VM&P石腦油(VM&PNaphtha)、礦物酒精(MineralSpirits)、松節油(Turpentine)、甲醇(Methanol)及二甲苯(Xylol)等清洗後,應不褪色、無裂痕、破裂、起泡或無尺度之變化。
(4)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應具有穩固、耐久之球狀晶體顆粒、浸於24°C之5N濃硫酸液(H2SO4)中30分鐘,而不損壞。
3. 施工
依據所採用之標誌種類及材料按契約及設計圖說之規定。
3.1 反光片或反光膠帶之保存及施作程序,依照製造廠商所提供之規定。
3.2 永久性標誌設施
3.2.1 標誌之高度、支距及定向,承包商均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施作。豎立式標誌應垂直豎立,其標誌板面應與行車方向成90±3°為原則,或依設計圖之規定設置,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角度;門架式及懸臂式其牌面俯角為3~5°。匝道或彎路上之標誌應按設計圖或工程司之指示予以定向,俾使標誌在日間及夜間均可對來車作最有效之顯示,並在晝夜兩種情況下予以檢驗。
3.2.2 工程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將完成之標誌予以覆蓋。覆蓋物應為不透視材料,能將標誌牌面完全覆蓋,並應繫牢以避免遭風颳落。
3.2.3 標誌板背面須註明主承包商及製造廠商、製造完成日期。
3.3 標誌牌面之布置
3.3.1 標誌牌上之文字,字體之大小與間隔應按設計圖所示。標誌文字橫寫者一
律自左至右書寫,直寫者自上而下由右而左書寫,中文字應依工程司指示
採用國字方體,英文字應依採用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
3.3.2 標誌若採用中英文並列者,中文應置於英文之上。
3.4 標誌板之安裝
3.4.1 一般規定
應按契約設計圖說規定辦理。所有鋼鐵製品於完成後應予鍍鋅,鍍鋅後不得打洞、鑽孔或切割。
3.4.2 結構鋼構造物施工要求
有關任何結構鋼構造物之施工要求,應按契約圖說規定。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數量及單位計量,計量範圍及方法按契約規定,得以長度、面積或一式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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