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830 擋土牆
¶ 1. 02830 擋土牆 V2013.01.doc
第02830章
擋土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擋土牆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擋土牆係以石塊(包括琢製石塊及不規則形狀之卵石、片岩或塊石)、混凝土塊、混凝土、鋼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疊砌或澆製而成;或以木材、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等作成框式構造之擋土構造物。擋土牆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式樣、尺寸、線向及高程,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規範之規定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4 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
1.3.5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6 第03210章--鋼筋
1.4 相關準則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石塊
(1) 石塊形狀
A. 不規則形狀之卵石、片石或塊石
不規則形狀之卵石、片石或塊石,除另有規定者外,其厚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20cm,長度不得小於30cm,用於同一擋土牆者,其大小不得相差過鉅。
B. 琢製石塊
琢製石塊應呈規則之長方體及稜角顯著者,其側面、上下面及外露面均應略加鑿方及修整。除另有規定者外,其厚度不小於20cm,寬度至少須厚度之1.5倍,除丁石外,其長度不得小於寬度之1.5倍。用於同一擋土牆之琢製石塊,其大小應大致相同,以求砌築較易及穩固美觀。
(2) 石塊品質
石塊須乾淨、質地堅硬、耐久、無裂縫及無風化現象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比重:最小 2.5
B. 吸水率:最大 2%
C. 健度:最大12%
2.1.2 混凝土塊
混凝土塊之形狀、尺寸及其混凝土28天抗壓強度值,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混凝土塊不得有裂紋、缺角、表面蜂巢或任何破損現象。
2.1.3 水泥砂漿
(1) 水泥、細粒料(砂)及水
水泥砂漿所用水泥、砂及水,均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 拌和
水泥砂漿之配合比,以體積為準,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一份水泥及三份淨砂加適量的清水均勻拌和而成。水泥砂漿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手或機具拌和之,用手拌時,先於乾淨及不漏水之容器內或平板上,將規定比例之水泥及砂充分乾拌,至全部顏色均勻後離開,然後徐徐加入適量之清水,再以鏟及耙反覆調拌,至完全混合,顏色均勻為止。所加之水量,以使水泥砂漿之稠度適中,易於工作為度。用機拌時,應以工程司認可之拌和至少1.5分鐘以上。水泥砂漿應隨拌隨用,並於拌和後45分鐘內用完,逾時不得再加水重拌使用。
2.1.4 模板
模板之品質,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各項有關規定。
2.1.5 鋼筋
鋼筋之品質,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之各項有關規定。
2.1.6 混凝土
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其所用水泥、粗細粒料、水、附加劑及所拌混凝土之品質,均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各項有關規定。
2.1.7 洩水管
須符合CNS 1298之規定。
2.1.8 透水材料
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1.9 加勁材料及回填材料
加勁材料及回填材料之材質、檢驗項目及方法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基礎開挖及回填
基礎開挖及回填,應按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相關規定辦理。
3.1.2 樣板
承包商於基礎開挖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應依圖示之建造位置及斜度設置樣板。樣板應以平直之木板製成。擋土牆之兩端均應設置樣板,直線部之樣板間隔不得超過5公尺,曲線部分應視實際需要增設,並應釘紮牢固及經常檢查以免走樣。設置樣板後,應經工程司檢驗相符,方可開始施工。
3.1.3 擋土牆高度
擋土牆之頂面應平整,其高程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者外,下邊坡擋土牆之高度不得高於路肩或牆後地面,以利排水。
3.1.4 接縫
重力式混凝土擋土牆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均應設置豎向之縮縫及伸縮縫。其位置、構造、尺寸及填縫材料等,均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縮縫兼施工縫之間距不得超過9m,伸縫之間距不超過27m。如設計圖說上未註明伸縫之構造時,則設伸縫之寬度至少須1.5cm,並應以柏油砂、柏油紙板或保麗龍等填縫。
3.1.5 新舊擋土牆之銜接
新舊擋土牆之銜接處,如其牆面斜度不同時,應於新擋土牆之銜接端一定長度內逐漸變化其斜度,俾與舊有擋土牆完全銜接。其詳細尺寸及斜度,除設計圖說上有註明者外,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6 洩水孔
除乾砌卵石、片石、塊石、琢製石塊及框式擋土牆外,所有擋土牆均應設置洩水孔。其大小及位置,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管徑10cm以上之硬質塑膠管製作,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平均每2 m2至少應設置一道,並應上下交錯整齊排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其最小洩水孔坡度應為1:10(垂直:水平)。洩水孔之進口處管口四周應設置適當濾材予以包圍,以防泥砂堵塞。
3.2 乾砌卵石、片石或塊石擋土牆
3.2.1 說明
乾砌卵石、片石或塊石擋土牆,係指以不規則形狀之卵石、片石或塊石,不用水泥砂漿砌築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2.2 疊砌
(1) 卵石、片石或塊石應分層逐塊疊砌,不得以大小相差懸殊之石塊砌於一處,並應將每一石塊就其形狀及大小,選擇適當之位置安放平穩,並與鄰近之石塊相互交錯聯鎖緊密,其內部空隙及不平穩之處,應以適宜之小石塊嵌塞之,不得有鬆動之情形。凡有突出之處,應預先鑿削平整,較大之石塊應置於擋土牆之底部。
(2) 砌成後之擋土牆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及斜度,牆面石塊應疊砌平整,其較長方向應與牆面垂直,如有凹凸不平,或可抽動之處,應拆除重砌。
3.2.3 砌丁石
擋土牆之厚度甚大時,應在適當位置加砌丁石,以增加前後部之連繫,使成一體。
3.3 乾砌琢製石塊擋土牆
3.3.1 說明
乾砌琢製石塊擋土牆,係指以琢製石塊,不用水泥砂漿砌築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3.2 石塊之整形
石塊應於疊砌之前,將其突出之處鑿削平整。用於牆角及牆頂之石塊應修整方正,俾增穩定及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向。疊砌後之牆面不得再打鑿,以免鬆動。
3.3.3 疊砌
石塊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斷面、斜度及線向逐塊分層疊砌,並應安放平穩及與鄰近之石塊聯鎖緊密,較大之石塊應置於底部。內部空隙及不平穩處,應以適宜之小石塊嵌塞之,不得有鬆動之處。相鄰上下二層之豎縫應互相錯開,不得在同一直線上,橫縫及斜砌時之斜縫,則應成為一直線。擋土牆之牆面及背面均應疊砌平整。
3.3.4 砌丁石
擋土牆之厚度甚大時,應在適當位置加砌丁石,以增加前後部之連繫,使成一體。如牆厚在60cm以上時,其牆面、背面或中間之丁石應能互相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30cm。如牆厚在60cm以下時,丁石之長度應能整塊自牆面伸至背面。丁石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牆面面積之1/5,其位置應分布均勻。
3.4 漿砌卵石、片石或塊石擋土牆
3.4.1 說明
漿砌卵石、片石或塊石擋土牆,係指不規則形狀之卵石、片石或塊石,用水泥砂漿砌築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4.2 疊砌
(1) 卵石、片石或塊石應於疊砌之前,將表面所附泥土、灰塵、油漬及其他雜物沖洗潔淨,並用水浸濕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斷面、斜度及線向逐塊分層疊砌。
(2) 疊砌時,先在下層之石塊上敷水泥砂漿一層,然後安置石塊於其上,並各方轉向以求得一適當位置疊緊之,務使與鄰近之石塊聯鎖緊密。內部空隙及不平穩之處,應以小石塊及水泥砂漿嵌塞,不得留有空隙。表面一層石塊之較長向應與牆面垂直,並應疊砌平整。
(3) 石縫間應灌滿水泥砂漿,並在水泥砂漿未初凝前疊砌之。
3.4.3 勾縫
砌石完成後,表面石塊應予暴露,接縫處多餘之水泥砂漿及黏於石塊表面之水泥砂漿均應刷除,並以水濕潤表面後,再用規定水泥砂漿勾縫。勾縫時,應使水泥砂漿充分塞入縫內,並以適當之工具修飾之。
3.4.4 封頂
砌石完成後,擋土牆之頂部,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寬度,粉刷至少3cm厚之水泥砂漿一層,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在適當位置加築流水槽。
3.4.5 養護
勾縫與封頂完成後,擋土牆表面應以濕麻袋或草袋等覆蓋至少3天,並經常灑水以保濕潤。水泥砂漿凝固後,應將牆面沖洗,使其整潔美觀。
3.5 漿砌琢製石塊擋土牆
3.5.1 說明
漿砌琢製石塊擋土牆,係指以琢製石塊,用水泥砂漿砌築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5.2 石塊之整形
石塊應於疊砌之前,按本章3.3.2節 之規定予以整形。
3.5.3 疊砌
(1) 琢製石塊應於疊砌之前將表面所附泥土、灰塵、油漬及其他雜物沖洗潔淨,並用水浸濕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斷面、斜度及線向逐塊分層疊砌。
(2) 疊砌時,先在下層之石塊或基礎上敷水泥砂漿1層,然後安置石塊於其上,並使其與鄰近之石塊聯鎖緊密。較大之石塊應置於底部。內部空隙及不平穩之處,應以小石塊及水泥砂漿嵌塞,不得留有空隙。豎縫及橫縫應儘可能使其在垂直及水平方向,接縫之寬度不得大於2.5 cm,相鄰上下2層之豎縫應互相錯開,不得在同一直線上,橫縫及斜切時之斜縫,則應成為一直線。擋土牆之牆面及背面均應疊砌平整。
3.5.4 砌丁石
擋土牆之厚度甚大時,應在適當位置加砌丁石,以增加前後部之連繫,使成一體。如牆厚在60cm以上時,其牆面、背面或中間之丁石應能互相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於30cm。如牆厚在60cm以下時,丁石之長度應能整塊自牆面伸至背面。丁石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牆面面積之1/5,其位置應分布均勻。
3.5.5 勾縫
砌石完成後,表面石塊應予暴露,接縫處多餘之水泥砂漿及黏於石塊表面之水泥砂漿均應刷除。並將縫內水泥砂漿挖去3cm深,然後以水潤濕後,再用規定之水泥砂漿勾縫。勾縫時應使水泥砂漿充分塞入縫內,並以適當工具修飾之。
3.5.6 封頂
砌石完成後,應按本章3.4.4之規定予以封頂。
3.5.7 養護
勾縫與封頂完成後,應按本章3.4.5之規定予以養護。
3.6 三明治擋土牆
3.6.1 說明
三明治擋土牆係指牆面用水泥砂漿砌石塊或混凝土塊,中間澆置混凝土及背面填砌卵石、片石或透水材料之擋土構造物。
3.6.2 牆面漿砌石塊或混凝土塊
牆面漿砌石塊應根據所用石塊之種類按本章3.4或3.5之規定辦理。牆面漿砌混凝土塊則參照本章3.5有關規定辦理。
3.6.3 背面填砌卵石或片石
背面填砌卵石或片石應逐層填實,填石之空隙應以較小之石塊填充,務使大小石塊嵌塞緊密。每層填石完畢後,應檢驗其斜度及厚度,務必與設計圖說所示者相符。
3.6.4 混凝土之澆置
基腳混凝土應一次澆置完成。中間之混凝土則應分層澆置,每層厚度約30~40cm,每日砌築高度不得超過150cm。施工時,應先將牆面漿砌石塊或混凝土塊及背面填乾砌石塊完成後,再澆置中間混凝土,並用細棒搗實,使其無空隙後,再砌第2層。搗實混凝土時,務必注意,勿使牆面漿砌石塊或混凝土塊發生移動。每層築造完畢後,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接榫,以備接築上層擋土牆。
3.6.5 勾縫及封頂
擋土牆築造完成後應按本章3.4.4或3.5.6之相關規定予以勾縫及封頂。
3.6.6 養護
勾縫及封頂完成後,應按本章3.4.5之規定予以養護。
3.7 塊石混凝土擋土牆
3.7.1 說明
塊石混凝土擋土牆係指在普通混凝土中摻加塊石築造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7.2 側模
側模應根據設計圖說所示塊石混凝土擋土牆之型式,使用模板或利用漿砌石塊。如使用模板時,應按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如利用漿砌石塊時,則應根據所用石塊之種類,分別按本章3.4或3.5之有關規定辦理。
3.7.3 混凝土之澆置及石塊之安放
(1) 混凝土應按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2) 塊石混凝土所用石塊及其施工,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3.8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
3.8.1 說明
(1) 混凝土擋土牆係指先按設計圖說所示型式及尺寸裝設模板,然後再澆置混凝土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2) 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係指先按設計圖說所示型式及尺寸編紮鋼筋及裝設模板,然後再澆置混凝土而成之擋土構造物。
3.8.2 模板
模板應按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各項規定辦理。
3.8.3 鋼筋
鋼筋應按第03210章「鋼筋」各項規定辦理。
3.8.4 混凝土
混凝土應按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各項規定辦理。
3.8.5 縮縫、伸縮縫及施工縫
縮縫、伸縮縫及施工縫應按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各項規定辦理。
3.8.6 基礎開挖及回填
基礎應按設計圖說所示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9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式擋土牆
3.9.1 說明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式擋土牆,係指將設計圖說所示型式及尺寸之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按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式樣、線向、高程及尺寸或依工程司之指示安裝,而在其中填充透水材料之擋土構造物。
3.9.2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之製作
框條之製作,應符合本規範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各項有關規定。框條於澆置後,除經工程司書面同意外,至少應經過21天後方可安裝。有凹陷、碎裂、修補或其他可能損及其強度與耐久性之任何缺陷者,均不得使用。
3.9.3 基礎開挖及回填
基礎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
3.9.4 框條之安裝
基礎開挖完成並經工程司檢查認可後,先按設計圖說所示放置基檻,基檻之放置方向通常應與牆面垂直,並應穩妥放置於基礎上,然後按設計圖說所示,將框條逐條平整安裝於規定之位置。搬運及安裝框條時應小心為之,以免因震動或碰撞而使框條受損。每根框條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方法或用合釘繫緊。合釘應為直徑25mm以上之鍍鋅鋼棒,其套管應為直徑32mm以上之鍍鋅鋼管,合釘及套管之長度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9.5 透水材料之填充
框條安裝妥當後,其內部應即填充設計圖說所規定之透水材料,每層所填厚度不得超過30cm,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充分予以夯實。填充工作應緊隨框條之安裝進行。直至擋土牆全部完成為止。為避免所填材料漏失,靠牆面處應填較大之石塊。工作進行中,框條之安裝高度不得大於填充部分90cm,並應注意勿使框條受損或發生移動。擋土牆後面之填方,應與框條之安裝及透水材料之填充工作同時填築,惟填充料填築高程應較框條高度低1m以上。
3.10 加勁擋土牆
加勁擋土牆,係指將設計圖說所示類型之牆面及加勁材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線向、高程、尺寸及工程司之指示安裝,而在牆面背後及加勁材料上部填以經選擇之背填材料所成之擋土設施。
加勁擋土牆按其類型,以設計圖說所規定方法施工,施工前廠商應提出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加勁擋土牆基礎施工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3.10 檢驗
3.10.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830-1所示:
表02830-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石塊 |
比重 |
CNS 488 |
最小2.5 |
同1料源1次 |
|
吸水率 |
CNS 488 |
最大2% |
同1料源1次 |
|
|
健度 |
CNS 1167 硫酸鈉健度試驗法 |
最大12% |
同1料源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及琢製石塊擋土牆,均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1.2 塊石混凝土擋土牆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1.3 三明治式擋土牆按實作數量,背填卵石、片石或透水材料以「立方公尺」計量,中間澆置混凝土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算,面層之漿砌石塊或混凝土塊等,依實作數量,以平均中心線面積按「平方公尺」計量。又混凝土之計量,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辦理。
4.1.4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依實作數量,按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第03210章「鋼筋」及本章填充透水材料等之規定分別辦理計量。
4.1.5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式擋土牆所裝妥之框條,包括凸頭條、順條及墊塊,按其長度以「公尺」為單位計量,所謂長度係指每一框條之最長尺寸。其餘項目均依實作數量,按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本節填充透水材料等之規定辦理計量。
4.1.6 填充透水材料應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算。
4.1.7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加勁擋土牆應按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公尺」或其它單位計算。
4.2 計價
4.2.1 以下各點除另有規定者外,均包括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工、機具、儲存、養護、搬運及其它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4.2.2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及琢製石塊擋土牆,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3 塊石混凝土擋土牆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4 三明治式擋土牆應依契約單價計價。又混凝土之計價,除按上述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之規定辦理。
4.2.5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擋土牆之計價,按本規範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第03054章「水泥混凝土構造物」、第03210章「鋼筋」及本章填充透水材料等之規定分別辦理。
4.2.6 預鑄鋼筋混凝土框式擋土牆之框條(包括凸頭條、順條及墊塊)依契約所列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內包括製作預鑄鋼筋混凝土框條所需之人工、模板、鋼筋、混凝土及安裝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儲存、養護、搬運與鐵件等費用在內。其餘項目按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及本節填充透水材料等之規定辦理計價。
4.2.7 填充透水材料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8 加勁擋土牆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9 設置樣板所需之一切工料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0 設置縮縫及伸縮縫所需之一切工料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1 除另有規定者外,設置洩水孔所需之一切工料費用已包含於相關單價內,不另計價。
〈本章結束〉
02830-PAGE \* MERGEFORMAT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