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89 瀝青表面處理|交通部・V2013.01.01
章碼:02789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3.01.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571(機關代碼 1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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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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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89章
瀝青表面處理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以瀝青材料及粒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以灌入法分單層或多層均勻鋪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原有瀝青或水泥混凝土面層上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整理完成之底層、新舊瀝青混凝土表面及新舊水泥混凝土表面等之處理。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745章-瀝青透層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90 粗粒料(37.5 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CNS 15171 粗粒料中扁平、細長或扁長顆粒含量試驗法
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
用於瀝青表面處理之瀝青材料如表02789-1所示,其實際所用種類及 等級,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表02789-1 瀝青表面處理所用材料種類及用量表
-
-
級配
類型
粒料標稱
最大粒徑
mm (in.)
粒料用量
kg/m2
瀝 青 種 類 及 等 級
瀝青用量
L/m2
A
19.0~9.5
(3/4~3/8)
21.7~27.1
AC-5
針入度120-150
1.58~2.04
RS-2、CRS-2
1.81~2.26
B
12.5~4.75
(1/2~No.4)
13.6~16.3
AC-5
針入度120-150
0.91~1.36
RS-1、RS-2、CRS-1、CRS-2
1.36~2.04
C
9.5~2.36
(3/8~No.8)
10.9~13.6
AC-5
針入度120-150
0.68~1.13
RS-1、RS-2、CRS-1、CRS-2
0.91~1.58
D
6.3~1.18
(1/4~No.16)
8.1~10.9
RS-1、MS-1、CRS-1
0.68~0.91
E
砂
5.4~8.1
RS-1、CRS-1、MS-1、HFMS-1
0.45~0.68
-
註1:表02789-1所列粒料用量,係用視比重為2.65者,如所用粒料之視比重在2.75以上或2.55以下,則使用該表時,表中粒料用量應乘以所用粒料之視比重與2.65之比。
2:瀝青用量須依底層或原有路面之情況酌予調整,如其表面粗糙、吸收性良好或原有路面有甚多裂縫時,應酌予增加,如原有瀝青路面有冒油現象時,則應酌予減少。
(2) 瀝青材料之性質
瀝青材料之性質,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3) 瀝青材料之撒布溫度
瀝青材料之撒布溫度如表02789-2所示,其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 之指示辦理。
表02789-2 瀝青材料之撒布溫度
-
-
瀝 青 種 類 及 等 級
撒 布 溫 度,℃
AC-5
針入度120~150
140+
RS-1
20~60
RS-2
50~85
CRS-1
50~85
CRS-2
50~85
MS-1
HFMS-1
20~70
-
註:瀝青材料加熱時,若發生冒煙現象,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2.1.2 粒料
粒料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石英岩、片麻岩等軋製之碎石或天然卵石,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泥土、黏土團、有機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粒料之級配應符合表02789-3之規定,經以CNS 490試驗後,其磨耗率不得大於40%,粒料顆粒應避免細長狀,依CNS 15171試驗,顆粒中長比寬或寬比厚之比值大於3之部分,不得大於總重量之10%。粒料於撒鋪時,須表面乾燥,不得有游離水等情事。如使用碎石時,依CNS 15312試驗之破碎顆粒比例,至少應有90%以上具有一個以上之破碎面。
表02789-3 瀝青表面處理粒料級配表
試 驗 篩 mm (in.) |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A型 |
B型 |
C型 |
D型 |
E型 |
|
19.0~9.5 mm (3/4~3/8 in.) |
12.5~4.75 mm (1/2 in.~No.4) |
9.5~2.36 mm (3/8 in.~No.8) |
6.3~1.18 mm (1/4 in.~No.16) |
砂 |
|
25.0 (1) |
100 |
|
|
|
|
19.0 (3/4) |
90~100 |
100 |
|
|
|
12.5 (1/2) |
20~55 |
90~100 |
100 |
|
|
9.5 (3/8) |
0~15 |
40~70 |
85~100 |
100 |
100 |
6.3 (1/4) |
— |
— |
— |
90~100 |
— |
4.75 (No.4) |
0~5 |
0~15 |
10~30 |
60~85 |
95~100 |
2.36 (No.8) |
|
0~5 |
0~10 |
0~25 |
— |
1.18 (No.16) |
|
|
0~5 |
0~5 |
45~70 |
0.30 (No.50) |
|
|
|
|
5~25 |
0.15 (No.100) |
|
|
|
|
0~10 |
0.075(No.200) |
|
|
|
0~2 |
0~2 |
2.1.3 材料用量
瀝青表面處理每平方公尺之材料用量範圍,如表02789-1所示,其實際用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氣候
(1) 應於底層或原有路面及粒料表面乾燥時施工。
(2) 施工地點霧天、雨天或氣溫低於10℃時不得施工。
3.1.2 施工機具
瀝青表面處理所用施工機具,應經工程司之檢查認可,包括清掃機、壓力瀝青撒布機或手壓瀝青撒布器、粒料撒布機、瀝青材料加熱器具、自走式膠輪壓路機、6~8 t 鐵輪壓路機、掃帚、鏟鍬及耙等,承包商應視以機械或人工鋪築而提供所需之機具。
3.1.3 底層或原有鋪面之整理
(1) 施工前,如底層或原有鋪面有坑洞或沉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 鬆及不良材料移除,並以與底層或原有鋪面相同或更佳之材料修補 後,予以滾壓堅實緊密。
(2) 如底層表面或原有鋪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務使平順堅 實。
(3) 原有瀝青鋪面經修補之部位及接縫處如有冒油現象時,應以熱燙器或 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適當工具,將多餘之瀝青鏟除。
(4) 級配粒料底層或原有鋪面在撒布瀝青材料之前,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 其表面浮鬆塵土及雜物等清除潔淨,此時對於瀝青表面處理之外緣部 分應特加注意,務必徹底清除。此項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 早,以期撒布瀝青材料時,底層表面或原有鋪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 況。
3.1.4 瀝青透層之撒布
(1) 級配粒料底層之透層,應按第02745章「瀝青透層」之規定辦理。
(2) 瀝青表面處理應於透層瀝青材料充分凝固後鋪築之。
3.1.5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撒布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6 瀝青表面處理之鋪築
(1) 邊緣之測定
瀝青表面處理之邊緣,應準確訂定,俾使鋪築完成後之邊緣整齊而無 不規則之形狀。
(2) 瀝青材料之加熱
瀝青材料應按所規定之溫度撒布,如須予加熱時,無論在機內或機外 加熱,均應特別注意。
(3) 撒布瀝青材料
A. 俟級配粒料底層所撒布瀝青透層充分凝固後,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布機或手壓瀝青撒布器,將已達到規定撒布溫度之瀝青材料,按規定用量均勻撒布其上。
B. 撒布瀝青材料時,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應完全乾燥,撒布乳化瀝青時,則其表面應乾燥或略呈潮濕。
C. 瀝青材料之撒布長度,以備妥之蓋面料可立即撒布掩蓋者為度。在未撒布蓋面料之前,任何車輛機具均不得通行其上。
D. 分段或分道撒布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應鋪以適當寬度(通常為1 m)之厚紙,使開始撒布時噴於紙上,以防重複,而免用量過多。
E. 如以壓力瀝青撒布機撒布時,應自撒布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撒布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撒布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撒布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F. 如以手壓瀝青撒布器撒布時,應先檢查空氣泵、油箱及加熱爐是否完全運作正常。連繫撒布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布料及草繩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撒布瀝青材料之作業手,應由具有豐富經驗者擔任之。
(4) 撒鋪粒料
A. 各種瀝青表面處理所用粒料
各種瀝青表面處理所用粒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及類型,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其一般所用者如下︰
a. 單層表面處理
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2.5 mm,通常使用表02789-3中B型粒料。較薄之單層表面處理,則使用C型或D型粒料。
b. 雙層表面處理
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9 mm,第一層用A型,第二層用C型或 D型粒料。較薄之雙層表面處理,則第一層用B型,第二層用C型或D型粒料。
c. 三層表面處理
粒料標稱最大粒徑尺寸為19 mm,第一層用A型,第二層用B型,第三層用D型粒料。
B. 撒布
撒布瀝青材料後,應立即以粒料撒布機或其他適當方法,將規定用量之粒料均勻撒布其上,隨即予以掃勻,並使粒料填滿所有空隙,惟應避免有粒料重疊之情形。繼之以6~8 t鐵輪壓路機(以兩輪為宜)或自走式膠輪壓路機滾壓。粒料之撒布工作應與瀝青材料之撒布工作密切配合,不得有因待料以致所撒布瀝青材料已冷卻,而未撒布粒料之情形發生。
(5) 滾壓
滾壓應由路邊開始,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 側。於粒料撒布後15分鐘內應完成初壓,然後反覆進行掃勻及滾壓工 作,直至達到平順緊實,並經工程司認可時為止。壓路機之滾壓速 度,鐵輪壓路機不得超過5 km/hr,膠輪壓路機不得超過8 km/hr。在 滾壓路段,壓路機不得急轉彎或緊急煞車。壓路機不易到達之處,應 以適當機具夯實之。滾壓完成後,應將表面浮鬆材料掃除,此時須注 意,切勿擾動已嵌妥之粒料。
(6) 雙層或三層表面處理之施工
雙層或三層表面處理須將本節第3~5款之施工步驟重複一次或二次, 惟在前一層瀝青材料未凝結前,不得撒布下一層瀝青材料。
3.1.7 縱向及橫向接縫
縱向及橫向接縫施工時,應先將其銜接處清掃潔淨,並於撒布瀝青時須予注意,不得有重複或不足之處,且接縫處須平直整齊及有足夠厚度,以使滾壓後與相鄰路面齊平,不得有凹凸不平形成路脊之現象。
3.1.8 路面保護
瀝青表面處理施工期間,除施工車輛、機具及施工人員外,應禁止一切車輛及人畜通行其上。於瀝青表面處理施工完成凝結後開放通車。
3.1.9 回壓
瀝青表面處理完成後2天內,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6~8 t 鐵輪壓路機經常再予掃勻回壓,多餘之粒料應予掃除。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瀝青表面處理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項目單價以平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瀝青及粒料等材料、底層或原有路面之整理、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材料之加熱與撒布、撒鋪粒料及滾壓等,以及為完成瀝青表面處理所需之一切人工、機具、設備、檢驗、運輸、搬運、動力及交通之維持與管制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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