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47 瀝青黏層
¶ 1. 02747 瀝青黏層 V2013.01.doc
第02747章
瀝青黏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之瀝青黏層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將瀝青黏層材料均勻撒布於已完成之瀝青處理底層、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上,以備鋪築另外一層瀝青混凝土。包括瀝青材料之加熱、撒布及保護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304 乳化瀝青
1.4.2 AASHTO─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M81 Cutback Asphalt (Rapid Curing Type)(快凝油溶瀝青)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6 定義
瀝青黏層:鋪築瀝青混凝土前,在現有鋪面上撒布一層瀝青黏層材料,以增加新舊瀝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與瀝青混凝土間之結合。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油溶瀝青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快凝油溶瀝青材料RC-70、RC-250及RC-800應符合AASHTO M81之規定,實際所使用之種類及規格,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快凝油溶瀝青之使用溫度應符合表02747-1規定,惟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表02747-1 快凝油溶瀝青之使用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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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種類 |
使用溫度(°C) |
|
RC-70 |
40~80 |
|
RC-250 |
60~105 |
|
RC-800 |
80~125 |
2.1.2 乳化瀝青
(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乳化瀝青SS-1、SS-1h、CSS-1、CSS-1h、RS-1或CRS-1應符合CNS 1304之規定,實際所使用之種類及規格,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2) 乳化瀝青之使用溫度應符合表02747-2規定,惟實際使用溫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表02747-2 乳化瀝青之使用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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瀝青種類 |
使用溫度(°C) |
|
SS-1 |
20~70 |
|
SS-1h |
20~70 |
|
CSS-1 |
20~70 |
|
CSS-1h |
20~70 |
|
RS-1 |
20~60 |
|
CRS-1 |
50~85 |
2.2 設備
2.2.1 承包商所使用之瀝青材料加熱及撒布機具,應經工程司檢查認可。
2.2.2 使用壓力瀝青撒布機或手壓瀝青撒布器進行施工,須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布於鋪築範圍內,且在瀝青使用量0.25~4.0 L/m2之範圍內能迅速而準確地控制其撒布量者,其實際撒布量與規定使用量間之偏差,應能控制在0.1 L/m2之許可差內。
2.2.3 壓力瀝青撒布機應為膠輪並配有氣泵所需之動力及能橫向調節位置之活動噴桿,使能依規定均勻噴灑瀝青材料。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現有構造物、樹木與植栽之保護
於撒布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水溝蓋、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與植栽等均應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3.1.2 施工氣候
應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施工地點氣溫低於10°C時不得施工。
3.1.3 表面整理
(1) 在撒布黏層之前,應將表面浮鬆塵土或其他雜物清除乾淨,如瀝青底 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有坑洞、裂縫、凹凸不平或不規則之處,應將浮 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原路面相同或經工程司認可之材料修補平整 或刮除隆起部分,並予滾壓堅實,使符合設計圖說所示高程、斷面及 厚度。
(2)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撒布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 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3)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工程司檢查認可之前,不得撒布瀝青材料。
3.2 施工方法
3.2.1 瀝青加熱
(1) 瀝青材料之使用溫度應維持在規定之溫度內。
(2) 瀝青材料加熱時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瀝青材料發生冒煙現象時之溫 度,如超過該溫度時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3.2.2 瀝青撒布
(1) 瀝青底層、分層鋪築或原有路面整理完成後,將已達到規定撒布溫度 之瀝青材料均勻撒布。
(2) 瀝青材料之用量
A. 快凝油溶瀝青為0.15~0.45 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SS-1h、CSS-1及CSS-1h為0.25~0.70 L/m2(稀釋比例為1:1),RS-1及CRS-1為0.11~0.35 L/m2。
C. 實際使用量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或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 撒布量檢核:以適當大小之牛皮紙或適當材料,秤重後鋪於撒布前之 地面,併同地面一同撒布瀝青,再取出秤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 布量。或由檢核撒布總瀝青量及撒布面積,以推算每平方公尺之撒布 量。
(4) 分段或分車道撒布瀝青材料時,其銜接處約1.0 m 寬度部分應鋪以足 夠長度之厚紙,使撒布開始及停止時撒布於紙上,以防止瀝青材料厚 薄不勻及重複撒布致用量過多情形。
(5) 如以壓力瀝青撒布機撒布時,應自撒布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 以期行駛至撒布起點時,即能均勻撒布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如以手 壓瀝青撒布器撒布時,應先檢查氣泵及油箱是否運作正常。
(6) 壓力瀝青撒布機應均勻撒布規定用量之瀝青材料。如發現有噴嘴阻塞 或噴量減少,產生撒布不勻或用量不足等情形,應即停止撒布作業, 經改正後方可繼續撒布。
(7)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鋪設瀝青混凝土面層 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瀝青混凝土面層應於黏層乾固 後鋪設,以避免黏層產生潤滑作用。
(8) 撒布面積以當日能鋪設瀝青混凝土之範圍為度。
3.2.3 鋪設瀝青混凝土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採用適當方法改善之。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47-3所示。
表02747-3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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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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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凝油溶瀝青 |
材料品質 |
AASHTO M81 |
AASHTO M81 |
數量未滿20 t時,承包商可檢送一年內之出廠及試驗合格證明文件,得免送驗。 數量超過20 t時,每件工程至少檢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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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化瀝青 |
材料品質 |
CNS 1304 |
CNS 1304 |
3.4 保護
瀝青黏層撒布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瀝青黏層按完工後驗收合格之數量,以「平方公尺」或「公升」計量。
4.2 計價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以平方公尺或公升計價,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檢驗、分段或分車道銜接處損耗、表面整理、清掃、現有構造物及樹木等之保護、瀝青黏層材料之加熱與噴灑、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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