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26 級配粒料底層|交通部・V2013.01.01
章碼:02726
官方資料庫版本:V2013.01.01
工程會資料庫紀錄:2562(機關代碼 14;官方檔案路徑明列「交通部」)
本章原始檔:02726 級配粒料底層 V2013.01.doc
官方來源:工程技術資料庫-各機關施工綱要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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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正文
第02726章
級配粒料底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鋪面工程中級配粒料底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包括底層所用級配粒料之篩選、拌和、撒鋪、滾壓、檢驗及保養等相關工作。
1.2.2 天然級配粒料底層
1.2.3 碎石級配粒料底層
1.2.4 再生級配粒料底層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36章-路基整理
1.3.2 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CNS 490 粗粒料(37.5 mm以下)洛杉磯磨損試驗法
CNS 5088 土壤液性限度試驗、塑性限度試驗及塑性指數決定法
CNS 15312 粗粒料中破碎顆粒含量試驗法
CNS 15346 土壤及細粒料之含砂當量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使用再生粒料前,承包商應提送相關供料計畫書,內容陳述該供應再生粒料之來源、品管作業、再生粒料與天然粒料混合比例、建議供料稽核方式、相關檢驗方法以及其相關之工程性質等,提供工程司審查核可後方可供料。
1.5.4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1.6 定義
1.6.1 級配粒料底層:係將符合規格之天然級配粒料、碎石級配粒料或再生級配粒料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或依工程司之認可,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或基層上者。
1.6.2 鋪於基層上者為底層,惟不用基層而直接將底層材料鋪於路基上者亦稱底層。
1.6.3 天然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篩選製成之級配粒料。
1.6.4 碎石級配粒料係指天然岩石或礫石經碎解製成之級配粒料。
1.6.5 再生級配粒料係指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相關法令之再生資源,經處理後符合工程需求者。
1.6.6 除特別註明外,本章再生級配粒料之規定適用於純用再生粒料或混有天然粒料之再生粒料。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須符合契約、設計圖說及本章規定,未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不得採用他類級配粒料。
2.1.2 級配粒料須清潔、不含過量有機物、塊狀或團狀之土塊、雜物及其他有害物質,且於加水滾壓後,容易壓成一堅固而穩定之底層者。
2.1.3 底層若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再生級配粒料應有明確之產品履歷,包括來源、處理製程及品質管制措施等;材料相關性質應經驗證符合環保法規之無害標準,且滿 足道路工程需求,並有文件證明者。
(2) 承包商所供應之再生級配粒料,應剔除石膏、黏土塊、橡膠、塑膠、紙、布、木材及其他易碎物質等雜質。該供應使用之再生級配粒料亦應符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建築材料用事業廢棄物之放射性含量限制要點」之規定。
(3) 再生級配粒料符合本章之要求者,得做為底層級配粒料。
(4) 再生級配粒料具水合膨脹潛能者,應待其養生安定化完成性質穩定,並符合相關規定後方可使用。
(5) 使用再生級配粒料時,應避免引致地下管線及周遭構造物劣化。
2.1.4 底層級配粒料之級配及品質
底層所用級配料有下列三種類型
(1) 第一類型:級配應符合表02726-1之規定,品質符合02726-2之規定。
(2) 第二類型:級配應符合表02726-3之規定,品質符合02726-4之規定。
(3) 第三類型:級配應符合表02726-5之規定,品質符合02726-6之規定。
表02726-1 底層第一類型級配粒料之級配規定
-
試驗篩
mm (in.)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C
D
E
F
50.0 (2)
100
100
25.0 (1)
-
75~95
100
100
100
100
9.5 (3/8)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75 (No.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2.00 (No.10)
15~40
20~45
25~50
40~70
40~100
55~100
0.425 (No.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0.075 (No.200)
2~8
5~20
5~15
5~20
6~20
8~25
表02726-2 底層第一類型級配粒料之品質規定
-
試 驗 項 目
規範值(%)
試驗方法
洛杉磯磨損值
≦50
CNS 490
2個以上之破碎面
≧75
CNS 15312
液性限度
塑性指數
≦25
≦6
CNS 5088
通過0.075 mm(No.200)材料含量與
通過0.425 mm(No.40)材料含量之比值
≦65
-
表02726-3 底層第二類型級配粒料之級配規定
-
試驗篩
mm (in.)
設計級配範圍
(質量通過百分率,%)
工作拌和公式許可差
(質量通過百分率,%)
50.0 (2)
100
-2
37.5 (1-1/2)
95~100
±5
19.0 (3/4)
70~92
±8
9.5 (3/8)
50~70
±8
4.75 (No.4)
35~55
±8
0.600(No.30)
12~25
±5
0.075(No.200)
0~8
±3
表02726-4 底層第二類型級配粒料之品質規定
-
-
試 驗 項 目
規範值(%)
9.5 mm以上粗粒料
顆粒破碎面(二面以上)
≧75
0.425 mm以下細粒料
液性限度
塑性指數
含砂當量
≦25
≦4
≧35
通過0.075 mm材料含量與
通過0.60 mm材料含量之比值
≦60
-
表02726-5底層第三類型級配粒料之規格規定
-
-
試驗篩mm (in.)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A
B
50.0 (2in)
100
37.5 (1 1/2 in)
90~100
25.0 (1 in)
-
100
19.0 (3/4 in)
50~85
90~100
4.75 (No.4)
30~45
35~55
0.60 (No.30)
10~25
10~30
0.075(No.200)
2~9
2~9
-
表02726-6底層第三類型級配粒料之品質規定
-
-
試驗項目
試驗值
含砂當量(%),最少
25
-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路基或基層之準備
(1) 應按第02336章「路基整理」或第02722章「級配粒料基層」之規定,整理路基面或基層,以利鋪築底層。
(2) 路基或基層過分潮濕時不得施工,以免其表面為施工機械及車輛所損毀,倘如過分乾燥而呈現塵土時,則應酌予灑水。
3.1.2 撒鋪材料
(1) 運達工地之合格材料,可直接倒入鋪料機之鋪斗中,攤平於已整理完成之路基或基層面上;或分堆堆置於路基或基層上,然後以機動平路機或其他機具攤平。
(2) 在撒鋪之前,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路基或基層上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3) 撒鋪時,如發現粒料有不均勻或析離現象時,應按工程司之指示,以機動平路機拌和至前述現象消除為止。
(4) 級配粒料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指示之厚度分層均勻鋪設,每層厚度應約略相等。
(5) 鋪設時,應避免損及其下面之路基、基層或已鋪設之前一層,並按所需之全寬度鋪設。
(6) 所有不合規定之顆粒及一切雜物,均應隨時予以撿除。
(7) 每層壓實度視滾壓機具之能量而異,除另有規定或工程司核准外,每層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20 cm,最小壓實厚度不得小於粒料標稱最大粒徑之2倍。
3.1.3 滾壓
(1) 級配粒料撒鋪及整形完成後,應立即以10 t以上三輪壓路機或震動壓路機滾壓。
(2) 滾壓時,如有需要應以灑水車酌量灑水,使級配粒料含有適當之含水量,俾能壓實至所規定之密度。
(3) 如級配粒料含水量過多時,應俟其乾至適當程度後始可滾壓。
(4) 滾壓時應由路邊開始,如使用三輪壓路機時,除另有規定者外,開始時須將外後輪之一半壓在路肩上滾壓堅實,然後逐漸內移,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一半,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所規定之壓實度時為止。
(5)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由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6)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
(7) 滾壓後如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補充不足之材料,或移除多餘部分,然後滾壓平整。
(8) 分層鋪築時,在每一層之撒鋪與壓實工作未經工程司檢驗合格之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9) 最後一層滾壓完成後,應以機動平路機刮平,或以人工修平,隨即再予滾壓。
(10)刮平及滾壓工作應相繼進行,直至所有表面均已平整堅實,並符合 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為止。
(11)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酌量灑水。
3.1.4 靠近橋台、擋土牆、翼牆、涵管或其他土石構造物之處,回填時除用壓路機滾壓外,亦得用人工手夯或用機動夯錘夯實之,但不論用何種工具壓實,在壓實工作進行時均應特別小心,勿使其承受過大壓力,以免損及構造物。
3.2 檢驗
3.2.1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項目如表02726-7。
表02726-7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級配粒料 底層 |
級配 |
CNS 486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 |
每一料源至少1次。 |
粒料品質 |
應符合設計圖說及本章之規定。 |
每一料源至少1次。 |
||
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之高程或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 |
a.設計厚度之10%。 b.2 cm。
|
1.每一層填方數量未達1,000 m2檢驗1組。 2.每一層填方數量超過1,000 m2時,每1,000 m2隨機選取1組試樣檢驗。 |
|
頂面 平整度 |
3 m直規平行於中心線或垂直於中心線檢測。 |
高低差不得大於1.5 cm。 |
全面目視檢視,懷疑處以3 m直規檢測。 |
|
3.2.2 壓實度之試驗結果若未達規定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達到規定為止。
3.2.3 如完成後之基層厚度未能符合規定時,應將其表面翻鬆後補充新料,並按規定重新滾壓至合格為止。經徵得工程司同意後,承包商得以上層較佳材料彌補不足之厚度,惟不得要求加價。
3.2.4 檢測壓實度及厚度所留洞孔應以適當之材料填補夯實。
3.2.5 對檢驗結果有懷疑時,得就原檢驗點之代表範圍,以隨機抽樣辦理加倍取樣複驗,複驗以一次為限,複驗之結果均應合格。
3.3 保養
3.3.1 已完成之底層應經常灑水保養,以防細料散失。
3.3.2 如底層於鋪設面層之前發現有任何損壞或其他不良情況時,應重新整平滾壓。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按完工後經驗收合格之壓實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2 超出設計寬度及厚度所鋪設之任何部分均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材料供應、裝卸、拌和、撒布、灑水、滾壓、刮平、檢驗、再生粒料之處理(採用再生粒料)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02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