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
¶ 1. 02715 水泥處理土壤 V2013.01.doc
第02715章
水泥處理土壤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水泥處理土壤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水泥處理土壤之土壤搗碎、撒布水泥、拌和、滾壓、表面整修、接縫、養護、保護及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61 卜特蘭水泥
CNS 1304 乳化瀝青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CNS 15286 水硬性混合水泥
1.4.2 AASHTO─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M82 Cutback Asphalt (Medium Curing Type)(中凝油溶瀝青)
AASHTO T134 Moisture-Density Relations of Soil-Cement Mixtures(水泥處理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1.6 定義
水泥處理土壤:係將水泥、土壤按經核可配比設計之混合比,以路拌法或廠拌法均勻拌和後,依設計圖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斷面,鋪築於已滾壓整理之路基上,並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水泥
卜特蘭水泥:第I型,品質應符合CNS 61之規定。
水硬性混合水泥:IS或IP型,品質應符合CNS 15286之規定。
2.1.2 水
所需用水,不論其為拌和或養護所用,均須潔淨,不含油、酸、鹽及有機雜物等有害物質。
2.1.3 土石方材料
可為原有路基之土石方材料、指定取土場選用之土石方材料或兩者之混合料。
(1) 自指定取土場選用土石方材料混合使用時,其混合比例須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2) 土石方材料其最大粒徑不得超過75 mm。
2.1.4 養護護膜
如以瀝青材料作為養護護膜時,可使用乳化瀝青CRS-1、RS-1或油溶瀝青材料MC-70。CRS-1、RS-1品質應符合CNS 1304之規定,MC-70品質應符合AASHTO M82之規定。
2.2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先檢送配比設計資料,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得施工。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施工氣候
水泥處理土壤路面之鋪築,須在氣溫5°C以上時方可施行,雨天不得施工,雨後現場土壤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不得施工。
3.1.2 施工所用之機械、工具設備等,須經常保養以維持良好之作業狀況,所有機具設備,必須準備充分,以使工程能順利進行,不至發生延誤或中斷等情事。
3.1.3 路基整理:施工前,路基及路肩必須先予整修並加滾壓,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之規定。
3.1.4 土壤搗碎
(1) 路基整修及滾壓完成後,須依照設計圖說所示之斷面寬度及厚度將土 壤予以刮鬆。
(2) 刮鬆及搗碎之長度,以2工作天內所能鋪築完成之數量為原則。
(3) 如須摻用路外取土場選用之土壤時,應按規定之混合比例予以均勻拌 合後,方能進行以下撒布水泥及灑水等工作。
3.1.5 撒布水泥及拌和
(1) 搗碎之土壤,依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約略攤平並整修後,將所須之水 泥用量予以均勻撒布其上,撒布水泥之長度,應以能在同1工作天內 鋪築完成為原則。水泥未拌和前,除拌和機具外,所有其他機具及車 輛,一律不得在其上行駛。
(2) 水泥以整包使用為原則,如係散裝水泥,須加精確秤量。受潮或已硬 化之水泥不得使用。
(3) 擬予拌和之土壤或緊鄰其下之路基土壤,其含水量大於最佳含水量2%以上時,水泥之撒布工作不得進行。
(4) 拌和、灑水、滾壓等機械工具,應先行檢查,並確認其能繼續工作不 致中斷時,方可進行水泥之撒布。
(5) 水泥撒布後,應立即與刮鬆搗碎之全部土壤充分拌和,拌和時需注意 不得將水泥拌入該填築層以下之土石方材料中。
(6) 拌和工作應使用適當機具,使水泥與土壤充分均勻混合為止。拌和均 勻後,即照設計圖說所示斷面予以整修。
(7) 承包商應控制使土壤與水泥均勻拌和後之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必 要時,可酌予均勻灑水,每次灑水時,均須以拌和機具予以拌和,以 免水量集中於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之表面。灑水完成後,混合料全部 必須再予以反覆拌和均勻。
(8) 以上作業亦可採用移動式拌和機或以廠拌方式辦理。
3.1.6 滾壓
(1) 水泥處理土壤混合料均勻拌和並攤平鬆鋪後,即以羊腳滾或其他適當 機具加以滾壓,直至全部均勻壓實為止。滾壓時,混合料之含水量仍 應接近最佳含水量,每層滾壓厚度不得大於15 cm,並應俟下層 養護完成後方可鋪築上層。
(2) 滾壓應自路邊開始,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 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內側低處開始,漸次移向外側高處。壓路機 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夯土機、手夯機或其他適當機具夯實,以達到所 規定之密度。
(3) 滾壓機具必須準備充分,以使滾壓工作應於2小時內完成。
3.1.7 表面整修
(1) 水泥處理土壤初壓完成後,其表面應再予整修,所有施工機具所留輪 槽痕跡,應予刮鬆鋪平,然後用膠輪壓路機及2輪或3輪壓路機予以全 面滾壓,以得光滑緊密之表面,並不得有裂縫、凹凸不平或材料浮鬆 等情形,務須符合設計圖說所示路拱、坡度及線形之規定,此項表面 整修及滾壓之工作,必須於2小時內完成。
(2) 表面整修及滾壓過程中,必要時可酌予加水,以使混合料維持適當之 含水量。
(3) 所有壓路機或整修機械不能到達之處,應以搗固機等適當機具將其壓 實,以達到規定之密度。
(4) 撒布水泥、拌和、灑水、攤平、滾壓等工作係屬一貫作業,不得中 斷,除表面整修滾壓外,所有以上工作須於6小時內完成之。
3.1.8 接縫
每天工作結束或施工中斷2小時以上時,其完成表面滾壓及整修之路段,應於接頭處與路中心垂直方向,予以切成垂直面以得橫向接縫,並以木製縫板,緊靠垂直面牢固之,俟其相鄰地段鋪築滾壓完成後,方可移去,其所遺之縫溝,即以適當材料填補夯實,以得光滑平順之接縫。
3.1.9 養護
水泥處理土壤完成後,養護期至少7天以上。養護依設計圖說規定或下列方法,經工程司認可後辦理。
(1) 瀝青養護法
A. 先將表面浮鬆雜物清掃潔淨,在水泥處理土壤完成後24小時內於其上,儘速澆灌所規定之瀝青材料。其實際用量及澆灌溫度,應以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B. 在未澆灌瀝青材料之前,應使底層繼續保持濕潤狀態,並含有充足之水分,必要時得先酌予灑水,使其維持恰當之含水量,以防瀝青材料之過度滲透。
C. 須將養護區域表面蓋滿,不得過多溢出。
(2) 覆蓋養護法
以塑膠布或其他能減少水分蒸發之適當材料覆蓋養護區域,至養護期滿為止。
3.1.10 水泥撒布後,如工作中斷30分鐘以上,或水泥處理土壤未壓實前因受潮,使其含水量超過規定限度時,該施工地段必須予以重行鋪築。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715-1。
表02715-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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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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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處理土壤 |
強度要求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設計圖說之規定 |
1.數量未滿1,000 m2檢驗1次。 2.數量超過1,000 m2以上時,每1,000 m2檢驗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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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 |
CNS 14732 CNS 14733 |
AASHTO T134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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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 |
檢測鋪築前後之高程或隨機選取代表性地點鑽洞檢測 |
1.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比設計厚度小1 cm以上。 2.厚度平均值不得小於設計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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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度 |
以3 m直規檢測沿平行於,或垂直於道路中心線之方向檢測。 |
高低差不得大於1 cm。 |
全面目視檢查,有懷疑處再以3 m直規檢驗確認。 |
3.3 保護
新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如因鄰近地段施工之需要,其機具必須於其上行駛時,須予以掩蓋砂土一層以為保護,厚度至少10 cm。掩蓋前須先鋪以稻草、韌紙或其他適當材料,以便於移除掩蓋之砂土時,不致損及下層。
3.4 開放交通及保養
(1) 所有路段在施工期中及養護期間7天內,必須封鎖交通,養護期滿 後,始可開放通車,並將路肩邊坡等予以整修,以符合設計圖說規 定。
(2) 已完成之水泥處理土壤如有損壞,承包商均須隨即予以修 復。修復時應以全厚度翻修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4.2.2 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撒布水泥、拌和、滾壓、檢驗、整修、養護、保護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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