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533 污水管管材
¶ 1. 02533 污水管 V2013.01.doc
第02533章
污水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污水管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應依契約規定及工程司指示之管路及高程構築污水管線。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602章--管涵
1.3.2 第02620章--地下排水設施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483 鋼筋混凝土管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料
CNS 3270 不鏽鋼棒
CNS 14859 污水用延性鑄鐵管、管件、配件及接頭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鋼筋混凝土管
(1) 鋼筋混凝土污水管應符合CNS 483之規定。
(2) 管徑等於或大於90 cm之鋼筋混凝土管,其臼塞兩端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3) 管之接頭除另有規定外應使用膠圈接頭,並符合CNS3550 BIII類之規定。
2.1.2 PVC硬管
PVC 硬管應符合CNS 1298 B級管(厚管)之要求,並依規定辦理PVC 管壓扁試驗及水壓試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准使用。
2.1.3 延性鑄鐵污水管
(1) 採用螺栓壓圈式離心法製延性鑄鐵直管,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須符合CNS14859 K型1種管之規定。
(2) 橡膠密合墊、螺栓、螺帽等規格與直管部分相同。
(3) 若採凸緣式之固定接合,其螺栓及墊片等配件應為不銹鋼製CNS3270 SUS 304型。
3. 施工
3.1 施工要求
3.1.1 開挖前應按第02602章「管涵」之相關規定辦理。
3.1.2 明挖回填施工方法
(1) 溝槽開挖與管基墊層
A. 溝槽開挖底部之寬度不得大於管外徑兩側各加45 cm,亦不得窄於管外徑兩側各加30 cm。如有必要,溝槽兩側應設置臨時擋水、擋土設施。
B. 溝槽開挖與基礎墊層,應按第02602章「管涵」有關第1種方法之規定施工。
C. 應避免管之臼口及接頭直接放置於基礎材料上。
D. 管路及高程之校正,應於管體下挖除或回填適切之墊層材料,不得使用塊體或楔體墊高。墊層應按第02620章「地下排水設施」之相關規定辦理。
(2) 管涵安裝
A. 管路及高程,溝槽及墊層均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開始管涵安裝,安裝前承包商應將溝槽底部之積水排出。
B. 敷設橡皮墊圈接頭之混凝土管時,溝槽底部須先行排水、壓實及排除不潔物,使接頭不受污泥、砂石或其他不適宜材料之污染。
C. 附有墊圈之污水管,搬運時應避免墊圈碰離原位或受污染。污水管接合前,任何受擾動之墊圈,必須更換或予以清理及重新上油。
D. 接合接頭時確定接頭已經定位。任何於接管或接頭黏合時受損之管涵,承包商應無條件換新。
E. 管線安裝後,應將管底及管側之回填材料夯實,或以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方法,使已安裝就位之管線及接頭能固定不移位。每日收工前,最後一節管涵應墊妥,以防受外力導致潛移現象。
(3) 滲水試驗
於通水後不承受內壓之污水管線,如須辦理滲水試驗,則應依契約文件內規定辦理。
(4) 回填
A. 污水管之溝槽,應儘可能於污水管安放後,立即回填。
B. 回填應依第02602章「管涵」之相關規定辦理。
C. 除經工程司同意者外,已裝妥之污水管未回填而暴露於溝槽內之長度,不得超過50 m以上。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各類尺寸及種類之污水管,於完成位置在管頂採直線長度丈量,以「公尺」計量。
4.2 計價
各類尺寸及種類之污水管應分別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計價。各該項單價內,已包括為完成各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搬運、開挖、回填、管基墊層、管涵之安放與裝接或接頭封口、滲水及通管試驗等,及其他一切與埋設污水管有關或附帶之全部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無其他給付。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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