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96 基樁載重試驗
¶ 1. 02496 基樁載重試驗 V2013.01.doc
第02496章
基樁載重試驗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基樁鉛直壓力載重試驗之方法、設備、程序及判斷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準備工作、試驗步驟、試驗結果判斷及試驗報告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ASTM ─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 D1143 Standard Test Methods for Deep Foundations Under Static Axial Compressive Load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承包廠商在基樁載重試驗前應先提送施工計畫書(包括試驗設備、佈置、程序與基樁預留筋之搭接等及基樁降伏載重判斷方法),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試驗。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試驗樁
試驗樁可選擇於永久基樁或另外施作,惟均應選擇代表地質條件處,並儘量靠近地質探查孔附近。
3.1.2 試驗時間
基樁施作完成後,至混凝土達到規定強度(fc’)始可實施載重試驗。
3.1.3 試驗裝置
(1) 載重裝置
A. 試驗樁頂部須為水平支承面,並置放鋼板作為油壓千斤頂基座。
B. 載重試驗應採用油壓千斤頂加載,若採用其他方式,應經工程司核可。
C. 承包廠商應於試驗前,辦理荷重計校正,精度應至全量測尺度(Full Scale)之1%以內,並提出完整檢驗報告。
D. 載重試驗採用之鋼梁,須具有足夠勁度及強度,以避免產生明顯變位。
E. 錨碇樁應有足夠強度、間距及數量。
F. 載重試驗錨碇樁作為永久樁使用時,其位移量應限制在4 mm以下,若超過時,應即停止試驗,承包廠商並應提出適當處理措施,經工程司核可後辦理。
(2) 量測裝置
A. 量測沉陷之測微表或LVDT(線性可變差分變壓計),精度應為0.01 mm,伸長量至少100mm以上。
B. 測微表應使用4個以上,以等距對向方式裝設於試驗樁外側,且錨碇樁亦需設置測微表,以供參考。
3.2 施工方法
3.2.1 試驗步驟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基樁載重試驗加載方式依ASTM ─ D1143相關規定辦理。
3.2.2 試驗結果判斷
(1) 應依據試驗結果繪製下列曲線,判斷降伏載重。
A. 曲線配置:如圖02496-1所示。
B. 曲線種類:
a. 載重-下沉量曲線:繪於第4象限。
b. 載重-變形曲線:繪於第1象限。
(a) 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自試樁總載重減重至零時之下沉量即為塑性變形。
(b) 載重-彈性變形曲線:最後下沉量扣除塑性變形即為彈性變形。
c. 載重-時間曲線:繪於第2象限。
d. 下沉量-時間曲線:繪於第3象限。
Ro
圖02496-1 曲線配置
(2) 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
A. 設載重量為Ro,下沉量為So,每一載重階段之經過時間為t,依照下列三法所得結果互相比較,以求出降伏載重。
a. 第一法(log Ro-log So法):將Ro及So為兩軸繪出各測定值於全對數方格紙上並以直線連結各點,在顯著彎折點處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2所示
b. 第二法(So-log t法):於半對數方格紙上,以So為普通座標,t為對數座標,繪出各載重階段之測定值,並以直線連結之,每一曲線隨載重之加大,自直線漸變為凹型曲線,此項發生變化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3所示
c. 第三法(ΔSo/Δlog t-Ro法):設每一載重階段Δt時間內之下沉量為ΔSo,Δt之對數值為Δlog t,將ΔSo/Δlog t與Ro之關係繪製於普通方格紙上,此時直線有顯著彎折點之載重值,即為降伏載重,如圖02496-4。
圖02496-2 log Ro-log So圖
圖
02496-3
So-log t圖
圖02496-4 ΔSo/Δlog t-Ro圖
B. 上列三法中第三法為第二法之附帶方法,二法應併同檢討。
C. 先以第一法定出log Ro-log So曲線之折曲點,以此載重值,亦具有第二法及第三法之現象者,視為降伏載重。
(3) 容許載重量之估計:容許載重量由下列方法之一決定之。
A. 以試驗結果求得之降伏載重之一半為容許載重量。
B. 以其它學理或工程常用之方法估計之。
3.2.3 試驗報告:承包廠商應提出經專任技師簽認之試驗報告並經工程司核可,內容包括
(1) 試驗紀錄表。
(2) 載重-下沉量曲線,載重-塑性變形曲線,載重-彈性變形曲線,載重-時間曲線及下沉量-時間曲線圖。
(3) 判斷降伏載重所需三種關係圖。
(4) 基樁降伏載重之判斷及容許載重量之估計。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本章工作以「組」為單位計量。基樁載重試驗之數量應依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檢測、載重試驗結果處理工作、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須費用。
4.2.2 錨碇樁及不作為永久基樁之試驗樁費用依第02468章或第02469章之規定辦理。
4.2.3 凡因試驗設備、構架、佈置、程序及基樁預留之搭接、降伏載重判斷方法等試樁工作與作業之不當,或未依核可之施工計畫施作,致無法判斷求得基樁降伏載重致,其試樁相關費用不予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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