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423 隧道用岩栓
¶ 1. 02423 隧道用岩栓 V2013.01.doc
第02423章
隧道用岩栓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隧道開挖中,於頂拱、側壁及仰拱處局部或系統化安裝之各式岩栓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岩栓、噴凝土與圍岩在隧道支撐中共同作用形成岩拱,產生承載力,作為隧道支撐之一部分。岩栓亦可能使用在開挖面作為臨時支撐用。
1.2 工作範圍
包含灌漿岩栓、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之材料、施工、檢驗等相關工作,承包商應依據本章規定、設計圖說及工程司核准之施工計畫施工。摩擦式岩栓係指無膠結材料、依靠周身摩擦力提供握裹力之岩栓,如膨脹管式或開縫管式岩栓。
1.3 相關章節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560 鋼筋混凝土用鋼筋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1.4.2 ASTM─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A30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Carbon Steel Bolts and Studs,
60000 PSI Tensile Strength(抗拉強度為60000 PSI的碳鋼螺栓和雙頭螺栓標準規範)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承包商應依契約規定將相關品質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相關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灌漿岩栓
(1) 錨桿應以符合CNS 560之竹節或螺紋節鋼筋製成,錨桿外端螺紋應為左旋,長度至少為20 cm,加工後以油脂塗敷,並以塑膠包紮保護,以免受損。
(2) 承鈑、螺帽及墊圈:承鈑材質應符合CNS 2473之規定;螺帽及墊圈應符合ASTM A307規定,其尺寸依設計圖說所定。
(3) 水泥、砂、水及化學摻料之品質應符合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及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4) 瞬結劑由承包商提供製造廠資料,並經試驗合格。其氯化物之含量不得超過自重之1 %。
(5) 灌漿用水泥砂漿應以1份水泥與1份砂及適當之水拌和而成,水灰比在0.35至0.45之間,5 cm立方試體之3天齡期抗壓強度應達300 kgf/cm2,其稠度應不致發生垂流。條形包裝之水泥砂漿亦可使用,其使用方法應依製造廠說明,並經工程司認可。
(6) 岩栓若須續接時,其接頭材質應與岩栓材質相同或強度更高,接頭直徑不得過大,避免影響灌漿品質。
2.1.2 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建議採用岩栓產品之型式、長度、配件、鑽孔直徑及安裝程序與方法之詳細圖樣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才可使用。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岩栓之型式應依設計圖說規定或工程司指示使用。承包商應在各式岩栓使用前提出製造廠商試驗合格證明,詳述岩栓施工方法、安裝細節,並經工地在具代表性之岩盤內辦理岩栓拉拔試驗至少3支,證明破壞載重符合下列規定:
直徑為25mm與29mm灌漿岩栓之破壞載重應分別大於16tf與20tf
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之破壞載重應大於15tf或工程司核定值
如因地質因素未達規定之破壞載重者,由工程司研判其破壞原因後,再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灌漿岩栓
(1) 本章所用之岩栓整支長度均須為水泥砂漿包裹,使岩栓完全錨碇在岩石或土壤中,錨桿由高拉力鋼筋製成,螺牙為滾壓成型或反牙製成。
(2) 岩栓孔之鑽孔長度應達規定深度,孔徑約為岩栓直徑之1.5倍,但不大於瞬結劑管徑與岩栓直徑之和。孔內所有浮土、岩屑應清理乾淨。
(3) 預力岩栓所使用之瞬結劑,須經工程司同意後使用。瞬結劑應包裝於適當容器內(如玻璃管等),以方便施工。
(4) 預力岩栓灌漿時先將灌漿用軟管伸入孔底,由裡往外灌填一段長約50 cm,隨即抽出軟管並迅速將瞬結劑(包裝於容器內)插至孔底,再繼續由裡向外灌注砂漿,至孔內確實灌滿為止,並即將岩栓插入孔內(用力穿破瞬結劑容器)直至孔底,使瞬結劑與砂漿完全混合,且有砂漿溢出孔口。安裝動作必須連續進行,並儘速完成。非預力岩栓灌漿時,將灌漿材料從孔底開始灌注直至孔內完全灌滿為止,灌漿材料填滿後應立即將岩栓推入孔內。
(5) 預力岩栓在安裝完成2小時以內即應以氣動或手動扭力扳手施預力,直徑25 mm者施加預力至6 tf,直徑29 mm者施加預力至8 tf。施預力時須通知工程司到場監視,扭力扳手須送請有關單位校正,並附有證明。非預力岩栓原則上在安裝後約24小時應將螺帽和承鈑旋緊3 tf至5 tf。
(6) 承鈑須在噴凝土面或岩石面呈不規則形狀處亦能將錨碇力均勻傳遞至錨桿,而不會使錨桿產生彎曲應力。
3.2.2 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之尺寸及安裝之位置、方向、間距及深度均應按設計圖說之規定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辦理。自鑽式岩栓之灌漿施工要求應依設計圖說或經工程司同意之方式辦理。
3.3 檢驗
3.3.1 安裝岩栓過程中,如有坍孔、錨桿無法插入孔底、鑽孔過深、瞬結劑容器中途破裂、無法達到規定之預力及其他工程司認為不合規定之情形時,該岩栓應予廢除,並經工程司同意之位置重新裝設。
3.3.2 安裝完成之各式岩栓,工程司得於每100支任意指定1支辦理拉拔試驗,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灌漿岩栓其試驗荷重直徑25 mm者應達13 tf,直徑29 mm者應達16 tf,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其試驗荷重應不得小於10 tf或工程司指定值。工程司得視施工品質穩定度,酌量調整試驗頻率。
3.3.3 若上述抽驗結果不合格時,由工程司再任意指定2支作拉拔試驗,如2支均合格,則除原抽驗不合格之岩栓需由承包商無償補設外,該批岩栓均視為合格;如2支中有任何1支不合格,則所代表之岩栓全部視為不合格,並依工程司指示辦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灌漿岩栓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安裝並檢驗合格之各類及不同直徑、長度之岩栓,以「支(或公尺)」為單位計量。
4.1.2 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依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安裝並檢驗合格之不同長度及直徑之岩栓,以「支(或公尺)」為單位計量。
4.2 計價
4.2.1 灌漿岩栓分為預力及非預力2類,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含鑽孔、岩栓之供給、安裝、灌漿、滲水或湧水處理、施預力(視需要)、拉拔試驗及施工檢驗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工作架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4.2.2 自鑽式岩栓及摩擦式岩栓依契約詳細價目表之相關項目計價。契約單價包含鑽孔、岩栓之供給、安裝、灌漿、滲水或湧水處理、拉拔試驗及施工檢驗等工作所需之人工、材料、機具、工作架及其他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費用。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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