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72 護坡
¶ 1. 02372 邊坡保護工程-護坡 V2013.01.doc
第02372章
邊坡保護工程-護坡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各種型式邊坡保護工法(以下簡稱護坡)之產品、施工及計量與計價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本項工作包括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堆石護坡、堆石填漿護坡、袋裝混凝土護坡、串方塊混凝土護坡、混凝土護坡、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噴凝土護坡、蛇籠及石籠等護坡之構築相關工作。護坡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式樣、尺寸、線向及高程,或依工程司之指示,按本規範之規定施工。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
1.3.2 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
1.3.3 第02373章--蛇籠
1.3.4 第02374章--石籠
1.3.5 第02379章--灌漿錨筋
1.3.6 第02620章--地下排水設施
1.3.7 第02830章--擋土牆
1.3.8 第02920章--植草
1.3.9 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
1.3.10 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
1.3.11 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
1.3.12 第03210章--鋼筋
1.3.13 第03372章--噴凝土
1.3.14 第03220章--銲接鋼線網
1.4 相關準則
1.4.1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67 使用硫酸鈉或硫酸鎂之粒料健度試驗法
CNS 1298 聚氯乙烯塑膠硬質管
CNS 1468 低碳鋼線
CNS 6919 銲接鋼線網
CNS 14302 鍍鋅低碳鋼線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乾砌或漿砌石塊護坡所用石塊
除另有規定者外,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所用石塊,應符合第02830章「擋土牆」有關石塊之規定。
2.1.2 堆石護坡或堆石填漿護坡所用石塊
所用石塊須乾淨、質地堅硬、耐久、無裂縫、無風化現象、帶有破碎面成角狀及近似長方者,其寬度或厚度至少應有長度三分之一,堆石層之所有縫隙均能充分為石塊所填充。石塊之品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A 比重 最小2.5
B. 吸水率 最大2%
C. 健度(依CNS 1167 硫酸鈉健度試驗法) 最大12%。
2.1.3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用卵石
應採用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核可之石塊。若採用卵石材料應石質堅硬耐久,無裂縫等缺陷、瑕疵。卵石之尺寸應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從路幅開挖中所得之卵石,若符合上述品質、大小與形狀之要求,經清洗潔淨,並經工程司許可,則可予採用。扁薄型或尖型卵石均不許使用。使用之石塊,須符合第02830章「擋土牆」之規定。
2.1.4 混凝土塊
混凝土塊應符合第02830章「擋土牆」及相關之規定。
2.1.5 水泥砂漿
水泥砂漿應符合第02830章「擋土牆」及相關之規定。
2.1.6 模板
模板之品質應符合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規定。
2.1.7 鋼筋及焊接鋼線網
鋼筋及焊接鋼線網之品質應符合第03210章「鋼筋」及第03220章「焊接鋼線網」之規定。
2.1.8 串混凝土塊護坡所用鋼線
串混凝土塊護坡串接混凝土塊所用之鋼線,應符合CNS 1468及CNS 14302之規定。
2.1.9 鋼線網
鋼線網須為點焊鋼線網,其材質須符合CNS 1468之規定;混凝土中使用之鋼線網,應符合CNS 6919之規定。
2.1.10 混凝土
混凝土之28天抗壓強度應符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規定。
2.1.11 噴凝土應符合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
2.1.12 植草應符合第02920章「植草」之規定。
2.1.13 洩水管規格應符合CNS1298之規定。
3. 施工
3.1 一般規定
3.1.1 趾部基槽之開挖及回填
承包商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寸,順坡腳開挖趾部基槽,以鑲嵌護坡底層、基礎或趾梁等。趾部基槽之開挖及回填,應按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
3.1.2 整坡及夯實
建造護坡之坡面,應按設計圖說所示之坡度或形狀修整平順,並應將樹木殘幹、有機物或其它雜物等清除乾淨後,於所留窪穴分層夯填適當材料。坡面修整後如有必要應予適當夯實,夯實時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1.3 樣板
承包商於挖掘基槽、整坡及夯實完成,並經工程司檢驗合格後,應依設計圖說所示之建造位置及坡度設置樣板。樣板應以平直之木板製成。護坡之兩端均應設置樣板,直線部分之樣板間隔不得超過5m,曲線部分應視實際需要增設,並應釘紮牢固及經常檢查以免走樣。設置樣板後,應經工程司檢驗相符,方可開始施工。
3.1.4 過濾層或墊層(Backing)
(1) 如坡面細料有透過護坡隙縫流出之可能時,應在坡面上舖設一層過濾層。過濾層用料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辦理。
(2) 如於水中舖設過濾層或墊層時,未經工程司之許可不得任意傾卸舖設,而應以底卸斗或鋼索籃吊放就位。墊層用料應依第02620章「地下排水設施」之相關規定辦理。
3.1.5 洩水孔
洩水孔大小及位置,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應以管徑5cm以上之硬質塑膠管製作,平均每2m2至少應設置一道,並應上下交錯整齊排列,惟工程司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其最小洩水坡度應為1:10(垂直:水平)。洩水孔之進口處管口四周應依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示設置背填透水材料以防止堵塞。
3.2 乾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
乾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之施工,應分別按第02830章「擋土牆」之有關規定辦理
3.3 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
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之施工,應分別按第02830章「擋土牆」之有關規定辦理。
3.4 堆石護坡
3.4.1 石塊之堆置
石塊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工程司所指示之位置、高程及厚度,堆置於已修整並夯妥之坡面上。堆置石塊時,應使完成後之堆石層級配良好,並應使石塊間之空隙減少至最低限度。堆石護坡應一次舖完其全厚度,並應避免其下部之石塊發生移動。石塊不得分層堆置、或以傾入瀉槽之方法、或以可能使石料析離之其他類似方法堆置。堆置時,務使所堆置之石料完全緊密,且各種尺寸之石塊能以適當比例混合,必要時,應以人工堆置,或以機具將每塊石料重新調整,以求良好之施工結果。為使各種尺寸之石塊能分布於所完成之堆石護坡內,承包商可在採石場作選擇性之裝運,而在工地卸下石塊堆置時予以適當之控制,或將此法組合使用。除另經工程司認可者外,堆石護坡應與路堤填築工作一起施工,惟堆石工作應較路堤填築工作落後一段充分之時間,以免兩者材料混合。
3.5 堆石填漿護坡
3.5.1 石塊之堆置
為使護坡之表面平坦並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以及減少石塊間之空隙至最低限度,本工程所用石塊應儘可能選擇體積相當而表面平整者。堆置石塊時,應酌予調整,俾使各石塊密接,並將較大之石塊置於護坡底部。大石塊間之空隙應以適當尺寸之石塊填充,務使坡面平順及各石塊聯鎖緊密,並使其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施工時應特加注意,務使完成後之坡面平整。
3.5.2 填漿
(1) 每一大石塊放置後,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油漬及其他雜物清除乾淨,並在其周圍填以1:3水泥砂漿,然後將鄰接之石塊推擠,使各石塊密接。填漿時,石塊應保持濕潤。各大石塊就位後,其空隙再填以1:3水泥砂漿,然後將較小石塊擠入其中,並將擠出之多餘水泥砂漿推向石塊表面,務使各石塊聯鎖緊密。在足以影響水泥砂漿凝結作用之氣候不得施工。
(2) 上述工作完成後,所有擠出之多餘水泥砂漿,應均勻塗敷,以完全填滿一切表面空隙。所有表面接縫應略予勾縫,勾縫之方式可用平縫或平順淺刮之凹縫。
3.5.3 養護
一切工作完成後,護坡表面應以濕麻袋或草袋等或經工程司同意其它之方式覆蓋至少3天,並經常灑水,以保濕潤。
3.6 袋裝混凝土護坡
3.6.1 說明
普通此種護坡僅用於乾燥地區。裝填(置)混凝土之袋以麻袋較宜。如使用較大尺寸之混凝土袋時,其袋口予摺疊,俾能與鄰近之袋裝混凝土密接,並裝入約0.02m3之混凝土。
3.6.2 放置
袋裝混凝土之袋口應確實捆緊或摺疊,然後立即放置就位。如袋口係採摺疊方式,則用於丁向袋時,則其摺口應向下;用於順向袋時,其摺口應向先前放置之袋裝混凝土。每1層應夯實至透漿程度,俾能與下1層及鄰近各袋密接。混凝土未初凝之前,其上面最多只許放置4層袋裝混凝土。又於每日開始工作之前,應將先前所放置之袋裝混凝土潤濕,並在其上撒以足量之水泥。
3.6.3 養護
袋裝混凝土放置後,至少應養護7天,使其經常保持濕潤。
3.7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之坡面經整坡及夯實完成,以及一切趾梁、邊梁、橫梁、及連接梁等之地基開挖工作完成後,應按下列順序施工:
(1) 裝設趾梁、邊梁及橫梁之模板及編紮鋼筋。
(2) 按設計圖說所示之間距及方式,將串接方塊混凝土之鋼線紮於趾梁之鋼筋上,並使每1根鋼線之另一端接頭有足夠之長度,俾越過第1根橫梁,以便與該連接梁之鋼筋連接。每根鋼筋應確實盤繞妥當,並將其置於一旁,以便在串接方塊混凝土之前,使混凝土之澆置工作及其間其他各項工作,均能在不損及鋼線之情況下完成。
(3) 澆置趾梁、邊梁及橫梁之混凝土。所有連接各種梁之施工縫,均應依工程司之指示留置竹節繫筋。
(4) 依設計圖說之規定,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鋪設方塊混凝土之墊層材料至第1根橫梁為止,並充分加以夯實。
(5) 由趾梁開始,以鋼線將混凝土塊逐層向上串接至第1根連接梁之位置為止。方塊混凝土應牢固鋪設就位,並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坡度要求。
(6) 裝設連接梁之模板並紮鋼筋,然後將上述已串妥方塊混凝土之鋼線拉緊,確實固定於連接梁之鋼筋上,同時將串接次一間格方塊混凝土用之鋼線,按與趾梁同樣之方法確實固定於連接梁之鋼筋上。
(7) 澆置連接梁及次一間格之邊梁與橫梁之混凝土。
(8) 混凝土塊間之空隙及其他坡面間隙,均應灌填水泥漿,以封塞之。按上述施工順序,逐步由下而上分格反覆施工,直至全部工作完成為止。
3.8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護坡
3.8.1 模板
模板應第03110章「場鑄結構混凝土用模板」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3.8.2 鋼筋或焊接鋼線網
如設計圖說上規定使用鋼筋或焊接鋼線網時,則應按第03210章「鋼筋」或第03220章「焊接鋼線網」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3.8.3 混凝土之澆置
(1) 混凝土應按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之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2) 護坡之坡度陡於1.5:1(水平:垂直)時,若澆置後之混凝土因流動而無法符合設計圖說之坡度要求,則應於混凝土表面裝設模板,俾能按設計圖說所示之形狀澆置混凝土。若其坡度雖未超過上述限度,但混凝土於澆置後仍無法維持設計圖說規定之坡度時,可使用坍度較低之混凝土,並於搗實後,立即以1:3水泥砂漿粉面6mm厚,並予鏝平。此項水泥漿粉面工作應視為混凝土工程之一部分,不另計價。
(3) 坡面混凝土澆置完成,並按設計坡度刮平後,應以人工用寬度及長度不小於10cm及75cm之木鏝抹平,然後以細掃帚掃面,使其成為均勻之坡面。此項掃面工作應順坡自上而下,使所留之輕微痕跡平行於每1間格之邊緣。掃面時,如工程司認為必要,應按其指示,在掃面之前以噴霧器噴水。
(4) 護坡之伸縮縫,應依設計圖說規定之間距設置。伸縮縫內應填以設計圖說所示之填縫料。
(5) 混凝土澆置完成後,至少應養護7天,使其經常保持濕潤。
3.9 噴凝土護坡
3.9.1 說明:
噴凝土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本節未規定事項依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辦理。
3.9.2 材料
(1) 水泥:除另有規定外,噴凝土所使用之水泥為卜特蘭第I型水泥,品質須符合第03052章「卜特蘭水泥」之規定
(2) 粒料:粒料應採自岩石、天然砂及礫石,須符合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潔淨且儘可能呈圓形,最大粒徑為19mm。
(3) 摻料:摻料應符合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並經工程司核可,方可使用。摻料中含有氯化物,或會腐蝕鋼筋的物質,或使噴凝土產生裂隙或碎裂之物質等均不得使用。
(4) 水:水的品質須符合第03372章「噴凝土」一般鋼筋混凝土工程之用水規定。
(5) 鋼線網:鋼線網須為銲接鋼線網,其材質須符合CNS 1468之規定,混凝土中使用之銲接鋼線網,應符合CNS 6919之規定。
(6) 鋼筋:鋼筋應符合第03210章之規定。
(7) 若噴凝土顏色註明於設計圖說,則其材料與施工等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8) 鋼纖網
(9) 附加劑
3.9.3 配比:承包商應於施工前,依其機具設備能量,提出適當配比,經工程司會同於工地實地試噴均符合規定後始得採用。所使用之各項材料,均須經事先證明或試驗符合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
3.9.4 工地試噴:應依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各試體之強度均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
上述各項施工前試驗,應於正式使用至少30天前完成並試驗合格。
3.9.5 施工要求
(1) 拌和與廢棄
水泥與粒料應符合規定,依重量比作為配比設計標準,承包商應提供拌和與計量設備,使各項材料能依照規定正確按配比拌和。在任何情況下,概不允許以體積比方式作為配比設計標準。
拌和時,所有粒料應為面乾內飽和或已經袪水使其成為僅為濕潤含水量,無肉眼可見之游離水在粒料表面。水泥與粒料應以機械拌和,其拌和時間不得少於2分鐘。
噴凝土拌和料有下列任一種情形均應予廢棄,不得使用。
A. 水泥加入粒料後超過30分鐘仍未拌和者。
B. 自水泥投入拌和機,未維持連續攪拌超過60分鐘;或維持連續攪拌超過90分鐘者。
(2) 準備工作
在噴凝土工作開始前,應將岩石表面之鬆離碎片、污穢、油污或其他有礙噴凝土與岩石面黏結之有害物澈底清除乾淨,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進行噴凝土工作。
鋼線網之鋪設,應照設計圖說或工程司指定之位置用錨碇鋼筋確實固定,以防噴射時鬆動。錨碇須照設計圖說施工,並照指示留出筋頭以固定鋼線網。洩水管之埋設須牢固,且應避免被噴凝土阻塞。
(3) 厚度
噴凝土任何一處之完成厚度,均不得小於設計圖說規定之厚度。
噴射時應用適當長度之鐵釘或鋼筋釘入坡面中,作為厚度之基準,以控制噴凝土之厚度,除另有規定外,噴凝土厚度大於8cm時須分層施噴。鐵釘或鋼筋之位置及間隔以能指示厚度為度,應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4) 噴射工作
噴射時噴嘴須垂直於噴射面,噴嘴離開噴射面之距離約為80至100cm,如受地形之限制,噴射方向與噴射面之夾角亦不得小於80度,或依照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噴射中墜落地上之噴凝土,絕對不能再用。
如需分層噴射時,在噴射次1層之前,必須將第1層噴凝土面之附塵土、鬆砂或其他腐朽之外物清除乾淨,並經充分潤濕之後,用壓縮空氣將附著水完全吹除。次1層之噴射,距前1層噴射之間隔時間,經工程司核可後方可施作。
雨天不得施行噴凝土工作。
(5) 置筋
錨筋孔注入砂漿前,須澈底以壓縮空氣及清水交替沖洗,使水自由溢出孔口,持續至迴水清澈不含泥砂或岩石碎片為止。沖洗清潔之錨筋孔在灌漿置筋前應密塞,以防外物侵入。灌漿與置筋前應將孔內積水全部吹乾。砂漿應於插入錨筋前灌入,並灌滿至孔口。
錨筋應先澈底清理潔淨,然後用力插至規定深度,並於砂漿初凝前加以振動、或敲擊,使插入部分能完全與砂漿密接。初凝後應特別注意灌妥之錨筋不受振動。
(6) 養護
噴凝土噴射後7天內,噴射面必須連續保持濕潤。
(7) 噴凝土檢驗
應依第03372章「噴凝土」之規定。
3.10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坡
3.10.1 邊坡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及本章3.1節一般規定進行整坡及夯實。護坡基腳開挖回填,應按設計圖說所示及第02316章「構造物開挖」、第02317章「構造物回填」之規定辦理。澆置混凝土應符合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之規定,且不可擾動基礎內之原有土壤。上下格梁間應適當設置排水管,以利坡面排水。
3.10.2 錨筋
錨筋應依設計圖說規定設置,灌漿錨筋施工要求須符合第02379章「灌漿錨筋」之規定。
3.10.3 施工
(1) 在基腳混凝土充分堅硬且錨筋安置穩固妥善後,於整理妥當之坡面上依照設計圖說所示,安放縱橫之格梁鋼筋及模板並澆置混凝土,格梁底面與坡面間應適當清理,使得混凝土澆置後格梁與坡面間接觸良好且無間隙,格梁須至少連續濕潤養護7天後,方可於1方格內,以乾砌卵石或混凝土砌卵石舖砌或植草。乾砌卵石應用人工小心為之,卵石之長軸應與坡面垂直,相鄰卵石之大小形狀應加選擇,使卵石之單層與護坡格梁厚度一致。卵石大致應分排橫砌,儘量使其與前1排之石縫錯開,石縫填以碎石填料,不准使用扁薄卵石垂直坡面雙層疊砌。
(2) 格梁護坡伸縮縫之設置以及所使用之材料,應依照設計圖說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3) 混凝土砌卵石應依照第02830章「擋土牆」有關規定辦理。
(4) 格梁間袋填沃土植草,除另有規定外,以沃土1m3、肥料1kgf之比例,澈底拌和後,裝入袋內平舖於格梁間之邊坡上,繼在土袋表面上,以鐵釘刺成孔洞後,再將適量之草種均勻噴灑於坡面上,並噴布養護劑或保護材,依第02920章「植草」之規定養護。
3.11 蛇籠及石籠護坡
蛇籠及石籠護坡所用材料及其施工,應符合第02373章「蛇籠」及第02374章「石籠」之規定。
3.12 其他類型之護坡應分別按其設計圖說之規定辦理
3.13 檢驗
3.13.1 依規定進行產品及施工檢驗,項目如表02372-1所示:
表02372-1
|
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
石塊 |
比重 |
CNS 488 |
最小2.5 |
同1料源1次 |
|
吸水率 |
CNS 488 |
最大2% |
同1料源1次 |
|
|
健度 |
CNS 1167硫酸 鈉健度試驗法 |
最大12% |
同1料源1次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均按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2 堆石護坡
堆石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公噸」、「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1.3 堆石及填漿護坡
堆石及填漿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計量。
4.1.4 袋裝混凝土護坡
袋裝混凝土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1.5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6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護坡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1.7 噴凝土護坡
噴凝土護坡應按實作數量,以「平方公尺」計算。
4.1.8 蛇籠及石籠護坡
蛇籠及石籠護坡之計量,應按第02373章「蛇籠」及第02374章「石籠」之規定辦理。
4.1.9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數量,以「平方公尺」計量。
4.1.10 過濾層或墊層
過濾層或墊層應依契約計量單位,以「立方公尺」或「平方公尺」計量。
4.2 計價
4.2.1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
乾砌或漿砌卵石、片石、塊石或琢製石塊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2 堆石護坡
堆石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3 堆石填漿護坡坡
堆石填漿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4 袋裝混凝土護坡
袋裝混凝土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5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
串方塊混凝土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6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護坡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7 噴凝土護坡
噴凝土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坡面之整平夯實、搭架、鑽孔、鋼線網、灌漿錨筋、噴凝土施噴與養護及其它附帶工作之雜費在內。
4.2.8 蛇籠及石籠護坡
蛇籠及石籠護坡之計價應按第02373章「蛇籠」及第02374章「石籠」之規定辦理。
4.2.9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
鋼筋混凝土格梁護坡應依契約單價計價。該項單價內已包括坡面之整平夯實、搭架、棄土、混凝土、鋼筋、模板、伸縮縫、乾砌卵石或混凝土砌卵石或袋填沃土植草與排水管及其它附帶工作之雜費在內。
4.2.10 過濾層或墊層
過濾層或墊層應依契約單價計價。
4.2.11 整坡及其夯實工作,已包括於護坡單價內,不另計價。
4.2.12 様板所需之一切工料費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13 除另有規定者外,設置洩水孔所需一切工料費均應由承包商負擔,不另計價。
4.2.14 本章工作之各種型式護坡契約單價已包括所有人工、材料、機具、設備、運輸及其它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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