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 1. 02331 基地及路堤填築 V2013.01.doc
第02331章
基地及路堤填築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堤填築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填築鋪平、含水量調整及滾壓、檢驗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4 相關準則
1.4.1 CNS─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CNS 14732 依粗料含量調整土壤夯實密度試驗法
CNS 14733 以砂錐法測定土壤工地密度試驗法
1.4.2 AASHTO─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
AASHTO M145 Classification of Soils and Soil-Aggregate Mixtures for Highway Construction Purposes(公路工程用土壤及土石料分類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基地及路堤填築材料均不得含過量樹根、殘幹、樹木、雜草、垃圾、淤泥及其他有機物或有害物質,並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2.1.2 路堤填築用料
(1) 如契約詳細價目表內載明為利用挖方者,應以開挖之土石填築,如載明為借土填方,並已規定借土區者,應在其規定範圍內挖取土石填 築,如承包商擬在契約規定以外之區域借土時,其土質不得低於契約 規定,並應事先取得工程司之認可。
(2) 如契約中未規定借土區,而須由承包商自行尋覓時,其所覓借土區應 先取得工程司之認可。
(3) 於利用挖方時,如材料有餘,工程司有權選擇品質較佳之材料用作填 方,而廢棄品質低劣之材料。
(4) 路基頂面下75 cm範圍以內之材料,除契約另有規定外,須為 AASHTO M145 A-1~A-5類,其餘填土材料應不得含有2.1.3節所述不 適用材料及標稱最大粒徑10 cm以上之石塊。
(5) 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及相關法令之再生資源或可再利用之 廢棄物,經處理後符合工程需求者得做為路堤填築之再生材料。
2.1.3 不適用材料
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規定辦理。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本項工作包括填方區及路堤之鋪築與壓實,所用合格材料應取自開挖、借土區、渠道及構造物基礎挖方等,並需符合本章相關規定及設計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指示之整地線、坡度、高程及橫斷面辦理。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應依設計圖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路堤填築工作,該項工作應包括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後之不適用材料之換填、翻鬆、滾壓、各層填料之攤平、灑水、邊坡之整修、路基整理及下列所規定之一切工作在內。
3.2.2 路堤填築所需材料取自路幅開挖、基礎開挖及其他開挖所得之適用材料,如有不敷,則以借土方式獲得。
3.2.3 填築路堤之前,應將原地面清除及掘除乾淨並修整平順,如有不適用材料,應向工程司報告,並依其指示,將不適用材料挖除換填適用材料,並按規定厚度分層鋪平壓實。
3.2.4 在斜坡上填築路堤時,如斜坡之水平與垂直之比例陡於 4:1者,應將斜坡切成適當之台階,並將切下之土塊搗碎與新填材料一併滾壓,使路堤與原地面能穩定結合。
3.2.5 填築作業
(1) 所有填方應分層填築,每層應與路基完成後之頂面約略平行。在路堤 填築期間,填土面應經常維持具有適當拱度之平順坡面,以利排水, 並應防止雨水之沖刷。如路堤之坡度甚陡且其長度較長者,每隔相當 距離應設法導水旁流,以免沖毀路堤。
(2) 土方填築..係指非以砂或石塊為主要材料所填築而成之填方區,此等 材料應為採自認可之料源地點取得之合格材料。土方填築材料應分層 壓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超過30 cm,並以適當機具滾壓之。路堤應 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寬度,其長度應視所使用之機具調配而定, 愈長愈佳。
(3) 石方填築:
A. 石方填築係指以石塊為主要材料而構築之填方區及路堤,其成分應為粒徑8 cm以上石料與土壤之混合物,經土壤分類標準分析停留在15 cm方孔篩上之石料重量比應達25%以上。
B. 除另有規定外,石堤應分層連續填築其整個斷面,每層填築厚度不得大於75 cm。如工程司認為因石塊尺度而需要較大厚度且填築高度亦許可時,則可視情形增加每層厚度,但不得超過1 m。
C. 每層填築應自填方區之一端開始,將岩石傾倒於前一層上面,然後用經認可之推土機將岩石向前推動,使較大石塊推置於每層填料之下層,而其間隙應以土壤或細料填充良好,以振動壓路機滾壓,使無顯著沉陷。
D. 填方石料之標稱最大粒徑尺度,不得大於每層厚度之2/3;若經工程司之書面許可,填築厚度每層1 m時,所用之石料標稱最大粒徑亦不得大於75 cm。所有過大尺度之石塊而仍適用於填築者,應先行處理成所需尺度後,始可用於填築填方區或路堤。如承包商提出且經工程司同意,則此類大石塊亦可用於其他填築層較厚之下層地點,如此則所需軋碎工作可較少,此種安排使用大石塊所增加之裝運費用,將不予補償。挖出之石料除設計圖說計畫廢棄者外,須獲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始可廢棄,如挖出之石料依上述步驟而必須廢棄時,承包商應自行負擔費用,以其他適當材料代替廢棄之石料。石堤填築應整平使無大石凸出現象,凸出大石應挖除,以免大石周圍壓實不足。
(4) 與箱涵、管涵或橋梁相鄰地區之路堤填築,不得使用鏟刀、重型滾壓機具及震動壓路機滾壓。
(5) 如以砂質材料填築路堤時,須按設計圖所示,施設路堤保護措施,以防砂質路堤受雨水沖失。
(6) 路堤如穿越池塘、沼澤、水田或爛泥地帶,應先將積水排乾,並將淤泥挖除,然後填以適用材料,惟在特殊情形下,經徵得工程司之同意後,得以其他方法改良地質後施工。
(7) 除另有規定者外,路堤頂層75 cm範圍內,應填品質較佳之適用材 料,且不得含有標稱最大粒徑10 cm以上之石塊。
(8) 路堤邊坡應平整堅實,並宜鋪植草皮,播種草種或作其他處理。
3.2.6 滾壓
(1) 承包商應視所填材料性質,以膠輪壓路機、格網式壓路機、三輪壓路機、震動壓路機、羊腳滾或其他經工程司認可之壓實機具均勻充分壓實。每層於滾壓前應先予處理,或灑以適量之水,或翻曬使其含水量 均勻並略等於最佳含水量,使易於壓實至規定之壓實度。
(2) 滾壓作業應沿路堤縱向進行,並由外緣漸向中心線滾壓,務使每一部分均獲致相同之壓實效果。每層填築材料應壓實至規定壓實度,在未達規定壓實度前,或有其他不良情形未予改善前,不得繼續鋪築其上層。
(3) 箱涵、管涵、管道或其他構造物,在其上方填土未達適當高度之前,重型機 械不得行經其上或鄰近行駛。此項高度須視實際情形而定,但不得小 於60 cm,而在該高度以下部分,應以夯土機或其他適當之機具夯實,不得以壓路機滾壓,以免損及箱涵、管涵等構造物,如有損毀,應由承包商自費負責復舊。
(4) 土方填築時,各層填方滾壓完成後應依工地密度試驗。如試驗結果未 達規定壓實度時,應繼續滾壓,或以翻鬆灑水或翻曬晾乾後重新滾壓之方法處理,務必達到規定壓實度為止。
(5) 每層撒鋪之材料應儘可能於當日滾壓完成,如認為有下雨之可能時,應即停止撒鋪材料,已撒鋪之處,則應立即加以整平滾壓,以防積水 及雨水滲入。
3.3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31-1。
表02331-1 材料及施工方法之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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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頻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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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築滾壓 (路基頂面下75 cm範圍外) |
壓實度 (土方填築) |
CNS 14733 CNS 14732 |
達CNS11777-1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土方填築: 每一層填方數量未滿1,500 m2檢驗1批,每批檢驗一孔。 每一層填方數量達1,500 m2以上時,每1,500 m2隨機選取1批試樣檢驗,每批檢驗至少1孔。 同一土石方來源時原則上取樣1組,如土石方來源有所變更或工程司認為有需要時承包商應配合增加取樣組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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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壓檢驗 (石方填築) |
經工程司認可之重貨車,其後軸組(複軸型式,雙軸雙邊共8輪)載重在16 t以上,輪胎壓力大於7 kgf/cm2,行駛路基頂面至少往返3次。 |
不產生變形或裂痕凹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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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築滾壓 (路基頂面下75 cm範圍內) |
壓實度 (土方填築) |
CNS 14733 CNS 14732 |
達CNS11777-1 求得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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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分類 |
AASHTO M145 |
應為A1~A5類或符合設計圖說規定。 |
3.3.1 試驗結果有疑問時得進行覆驗,覆驗以一次為限。試驗不合格時,應改善至合格後始准繼續上料。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路堤填築之工程數量以清除後之地面線與工程司核定之竣工路堤邊坡線及頂面線所圍之面積,按平均斷面積法計算所得之壓實方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但該項數量應扣除橋梁、箱涵、管涵等構造物所占體積以及其周圍之回填或已於其他工程項目內計價之填土體積。
4.1.2 填築路堤前,清理原地面後之不適用材料換填工作,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項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以每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4.2.2 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以每立方公尺計價該項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章工作所需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撒鋪、灑水、滾壓、整修與維護等其他一切附屬工作等費用。
4.2.3 本項工作所用之填料均不予分類,概以所完成實作數量,依契約每立方公尺單價計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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