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
¶ 1. 02321 基地及路幅開挖 V2013.01.doc
第02321章
基地及路幅開挖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土石方工程中基地及路幅開挖之材料、設備及施工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高程及橫斷面完成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
1.2.2 本項工作應包括原地面清除及掘除後之開挖、邊坡之整修、運輸、不適用材料之挖除等。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2220章-工地拆除
1.3.2 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
1.3.3 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
1.3.4 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
1.4 相關準則
相關試驗、檢驗方法及標準,以採用CNS、ASTM、JIS或DIN等規範之規定為原則,並需符合設計圖說之要求。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施工計畫書應包括每一階段之範圍、數量、高度、便道、臨時性或永久性之排水、擋土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之構築、交通維持、交通運輸路線及安全措施之設置等項。
1.5.3 契約規定需送審者
2. 產品
(空白)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所有基地及路幅開挖工作開始前,應依第02220章「工地拆除」及第02231章「清除及掘除」之規定辦理拆除及原地面之清除與掘除工作後,再會同工程司進行測量地面高程,以作為結算土石方數量之依據。
3.2 施工方法
3.2.1 承包商應先擬定施工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可後方得開始進行挖運土石方工作。
3.2.2 開挖工作進行中,應隨時保持良好之排水狀況,不得有積水之現象。必要時,承包商應建造臨時排水設施或備置抽水機等,以利開挖地區水之宣洩。排水設施出水口之位置,應避免設於對路幅或路堤可能發生沖刷之處。
3.2.3 本工程如需利用表土種植草樹,則於開挖時,應將表土堆置備用,不得與下層不適合種植之土壤混合。
3.2.4 開挖所得適用材料,被指定用於路堤填築、回填或其他用途者,應即運往適當地點填築或使用。如無法立即填築或使用時,應暫時分別堆存於工程司認可之處,過剩材料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3.2.5 路幅開挖路段於開挖至設計高度後,或以原地面作為路基之路段將其表面清除乾淨後,如發現有不適用材料時,應以書面提出,經核可後挖除換填適用材料,並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厚度分層鋪平壓實。
3.2.6 可適用之濕土,經翻鬆曝曬後,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散平壓實至規定之密度。
3.2.7 開挖如發生超挖,此超挖部分不予計價。承包商應自費以符合規定之材料依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之規定回填。
3.2.8 路幅開挖,承包商應由上而下,不得以淘挖方式為之,否則因而引起崩塌事故,承包商應負全責。
3.2.9 邊坡範圍外有不穩定或滑動傾向之材料,均應予以挖除及移棄,或作其他處理。此項清除處理,如係依工程司之指示辦理者,可依契約路幅開挖單價計價,但情況特殊者另議。如因承包商之施工疏忽或不當而引起之坍塌,不論其範圍及數量多寡,均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付。
3.2.10 開挖如需使用爆炸物時,承包商應切實遵照相關法令規定,負責申請、運輸及管理,並接受工程司之監督使用及核對用量。承包商於使用爆炸物時,應特別注意,勿使傷及人畜、財產或已完成之工程。倘因爆炸發生任何傷害或損害時,概由承包商負全責,與業主或工程司無涉。如炸藥、雷管及引線等係由業主供給時,承包商應力求節省,不得濫用,如使用數量超過規定,除非情形特殊並經工程司以書面核准者外,其超出數量,應由承包商負擔。
3.2.11 完成開挖之坡面應按規定修整平順,所有鬆動泥塊或浮石均應清除。
3.2.12 開挖路段之路基土壤強度,應符合設計強度,否則應按工程司之指示加以處理。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工程數量以清理後之地面線與工程司核定之竣工開挖線所圍之面積,按平均斷面積法所得之體積,以「立方公尺」計量。未經核可之超挖土石方不予計量,不適用材料及廢棄物之開挖數量,應予扣除。
4.1.2 整地及路幅開挖之計量以「立方公尺」為單位。在原地面清除及掘除後承包商應會同工程司測量,並由承包商將測量剖面圖提交工程司簽認。其實作開挖數量依原地面清除掘除後之地面線與設計邊坡線、設計地面線及路基頂面間之平均斷面積計算之。開挖邊坡之坡頂與坡趾因修成曲面所增減之開挖數量,不予計量。
4.1.3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土石方工程挖填平衡數量依下列計算公式計量。
(1) 若Qc×S≧Qf時
則Qa=Qf/S
Qd=Qc-Qa=Qc-Qf/S。
(2) 若Qc×S
則Qa=Qc
Qb=Qf-Qa×S=Qf-Qc×S。
Qc=整地及路幅開挖全部數量(自然方)。
Qa=整地及路幅開挖(含近運利用)數量(自然方)。
Qd=整地及路幅開挖(含餘方遠運處理)數量(自然方)。
Qb=借土挖運數量(壓實方)。
Qf=填方及路堤填築滾壓數量(壓實方)。
S =土石方之平均脹縮比(壓實方/自然方)。
4.1.4 坍方之清除,除契約內另有規定者外,以工程司認可實際移除數量為限,並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各有關單價按「立方公尺」計量。
4.1.5 不適用材料之換填依第02320章「不適用材料」規定辦理。
4.2 計價
4.2.1 本項工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以每立方公尺之單價計價。
4.2.2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單價已包括為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保護安全措施等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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