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317 構造物回填
¶ 1. 02317 構造物回填 V2013.01.doc
第02317章
構造物回填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包括各型構造物回填及壓實等相關工作。
1.3 相關章節
1.4 相關準則
1.4.1 CNS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1777-1 土壤含水量與密度關係試驗法(改良式夯實試驗法)
CNS 12387 工程用土壤分類試驗法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計畫
1.5.2 施工計畫
1.5.3 契約規定須送審者
2. 產品
2.1 材料
2.1.1 構造物回填之材料,應為經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材料並不得含有有害量之淤泥、樹根、腐植土、其他有害物質及不適用材料。
2.1.2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或工程司認可外,用於回填構造物周圍之材料,其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且細粒料所佔百分比應足以填充孔隙並能均勻夯實至規定壓實度。
3. 施工
3.1 施工方法
3.1.1 應回填至設計圖說所示計價線或工程司指示之高程。回填時所有臨時支撐應經工程司同意按階段予以拆除。
3.1.2 每層回填材料如含水量太低時,應均勻加水拌和至可達到規定壓實度之含水量。如含水量太高時,土層重新翻起,俟氣乾後重新壓實。
3.1.3 混凝土構造物周圍,至少應在澆置混凝土7日後或經工程司同意後方可回填。
3.1.4 橋台、橋墩、擋土牆、箱涵、翼牆及端牆等周圍之回填,應避免回填高度差異過大。
3.1.5 回填時應防止對結構物產生滑動或推擠情形。必要時回填外緣交接坡面,應先整築成階梯狀或鋸齒狀。
3.1.6 未經工程司檢查核可,不得進行下一層回填。
3.1.7 填方及路堤區域內構造物回填,使用機械夯實時,若採鬆方壓實,每層鬆方厚度不得大於30 cm。若採實方計算,每層實方厚度不得大於15 cm,若構造物周圍之空間足夠小型壓路機施工時(不得使用高性能之振動壓路機施工),則其每層壓實方厚度,經工程司同意可提高至20 cm。
3.1.8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構造物回填每層壓實度依表02317-1規定辦理。
3.1.9 構造物回填至工程司認可之高度後,始可移除臨時擋土設施。
3.2 檢驗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各項材料及施工之檢驗項目如表02317-1。
表02317-1 材料及施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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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檢驗項目 |
依據之方法 |
規範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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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材料 |
土壤分類 |
CNS 12387 |
應符合設計圖說之規定最大粒徑不得大於10 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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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夯實 |
壓實度 (路基頂面下75 cm內) |
CNS 11777-1 |
最大乾密度之9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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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實度 (除路基頂面下75 cm內之範圍外) |
最大乾密度之90%以上。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章工作以「立方公尺」為單位計量,構造物回填依設計圖說所示整地線與構造物開挖回填計價線間之回填數量計算。
4.1.2 計量方式
(1) 設計圖說標示計價線者,依契約規定辦理。若為無擋土設施之回填且設計圖說未標示計價線時,一般地質以自構造物邊緣線外60 cm處之垂直面作為計價線計量。於堅硬岩盤或其他堅硬材料內開挖,則應依工程司指示或按構造物邊緣線外30 cm處之垂直面作為計價線計量。
(2) 管涵、管溝、暗管之回填,依設計圖說所示開挖回填計價線斷面計量。若開挖線與鄰近構造物或建築線衝突(如管溝施工與現有建築物騎樓邊線衝突時),致無法組立模板或回填土方後無法夯實時,得經工程司核可不需組立模板,或直接以混凝土澆置,若厚度不足10 cm以實作之結構用混凝土計量;模板項目不予計量。
(3) 除另有規定者外,人孔、集水井、匯流井之每座單價已含構造物回填費用,則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 超出開挖回填計價線範圍外之構造物回填,不予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之單價及契約付款條件計價。
4.2.2 單價以包括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測試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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